【农业办法】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7 19:54:02 阅读:

内容摘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方案》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与建档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18-55周岁。

2.户籍要求:以本区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和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3.素质要求:有一定文化基础(初中以上)、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

4.收入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不低于外出打工收入。

5.守法诚信: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6.学习意愿:学习愿望强,自愿接受农业部门各项培训安排。

(二)类型规模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1)粮食产业:种植大户(不少于10亩)、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全年主要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村年人均纯收入。

(2)蔬菜产业:具有一定种植规模(温室大棚2个或3亩以上,露地菜5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全年主要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村年人均纯收入。

3)养殖产业: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林果产业:核桃、樱桃、苹果、梨等5亩以上。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协管员、农村经纪人、农机驾驶和维修人员等。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有关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四)主要摸底及建档程序是:

1)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育对象,可到所在乡镇领取《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型职业农民登记表》,填好后由乡镇审核盖章后报送区农牧局科教科审核;

2)区农牧局科教科审核后进行汇总、建档。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四条 按照我区粮食、蔬菜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2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广泛征集包括系统内及涉农科研院校的专家教授,作为讲师团成员。按照每位专家擅长的专业方向,细化至2-3个专业条目,建立“讲师+课件”的入库模式,形成方向明确,条目细化的综合资源库。结合农业生产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围绕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试验示范基地、蔬菜园区、合作社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有记录、有档案,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标准: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标准: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条件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1)粮食产业:种植大户(不少于30亩)、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全年主要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村年人均纯收入。

(2)蔬菜产业:具有一定种植规模(温室大棚2个或3亩以上,露地菜5亩以上)、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全年主要时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本户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村年人均纯收入。

3)养殖产业: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4)林果产业:核桃、樱桃、苹果、梨、葡萄等5亩以上。

第七条 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对象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乡镇审核盖章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认定委员会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确认发证。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照片3张。

第九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评审制,由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审,对评审合格的职业农民进行公示,公示无议,颁发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五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条 根据我区粮食、蔬菜产业发展运行情况,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乡镇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强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十二条 区政府每年对有关单位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每年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留住人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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