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7 20:54:02 阅读:

内容摘要: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工作资源、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工作资源、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办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行政办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施意见



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

员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工作资源、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及《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庆政办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我县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确保我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组成。按照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一般委员由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和行政法学专家学者、县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等人员担任。一般委员由县政府统一聘任,每届任期5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县政府作出调整。

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办公室配备人员4人。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2015121 日起,县政府组成部门作为原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由县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并由县政府做出复议决定。

(一)过去应由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过去应由县政府组成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3.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研究、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

5.学习宣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教育培训;

6.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集中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审查集中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3.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4.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的会务工作;

5.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6.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7.监督行政复议建议和意见的落实;

8.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集中受理。当事人向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2名专人集中接待、登记,并进行初审,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提高受理审查工作效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前,原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已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处理;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后,原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应将行政复议申请人引导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二)提级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审理组织,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调查取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等法定职责。

(三)两次合议。适用书面审理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审理。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应当指派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听证审理。在经过审理人员合议、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合议后,最终形成调查清楚、讨论充分、分析到位、定案准确的审理意见。

(四)专委评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案件评议会。案件评议会由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3名以上(含3名)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议结果,作为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五)两级审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内容包括受理审批、程序审批、决定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享有受理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享有决定审批权限。经过严格分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六)政府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直接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查意见分歧较大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县政府名义作出。

(七)监督执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应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案件材料以正副卷的形式归档成卷。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人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和监督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政府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敏感性问题,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应及时制定《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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