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办法】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31 11:00:04 阅读:

内容摘要: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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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法】通州区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



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的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及相关内设科室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监管盲点。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乡镇、街道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通过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其他形式,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宣传教育、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完善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应当在行政村、社区建立信息员、志愿者队伍,充实基层监管社会力量。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一)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三)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四)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农业、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明确责任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上报区政府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和整治,防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的处置职责和程序,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妥善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安全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应当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单位,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就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九条   本区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区政府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向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并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区政府根据评议、考核情况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约谈、督查整改、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药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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