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5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13 16:27:02 阅读:

内容摘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篇一: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XX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20年版)

  目

  录

  一、机构职责...............................................................................................2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5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3五、监督与管理.........................................................................................15附件1..........................................................................................................16附件2..........................................................................................................17附件3..........................................................................................................18附件4..........................................................................................................19附件5..........................................................................................................20附件6..........................................................................................................221学校是青少年儿童等重点人群聚集的场所,较易发生结核病等聚集性疫情。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XX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机构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负责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医教结合”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定期沟通和疫情处置协商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落实结核病防控管理措施,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

  市教委负责高校、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高校、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在区卫生计生部门对其结核病防控工作实行属地化指导管理。

  (一)区卫健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管理工作;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定期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策略和工作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辖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清单,指导区教育局、高校、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师生健康体检工作;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等通报学校结核病疫情相关信息;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托幼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符合辖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策略和工作措施;督促学校在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规范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做好结核病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及时将辖区内开展学校健康体检工作的体检机构情况报区卫健行政部门并接受指导;卫健行政部门会同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相关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

  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为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学校通报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疫情等相关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学校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指导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培训。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的学校师生中的肺结核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结核病专报,并注明其所在学校、班级等信息,开展规范化诊治和健康教育。如发现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要及时向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诊疗过程中发现的学校师生疑似/确诊肺结核病例,应按照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注明其所在学校、班级等信息,并XX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学校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转诊和追踪,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做好患者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5.体检机构:开展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工作的体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并经学校或校区所在区卫健行政部门认可。体检机构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和结4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健康体检,及时将结核病相关检查结果异常的师生信息反馈学校。

  (四)学校

  应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结核病防控工作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制定并完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卫健委全面落实学校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明确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高校要严格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制度,体检项目中应包含结核病相关检查项目,各中小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和教职员工结核病防控知识等健康教育和培训;落实结核病疫情处置措施。卫健委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做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对降低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部门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一)健康教育

  学校应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各类传统宣传媒介或新媒体等形式,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见附件1),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中小学校和托5幼机构要以主题宣传教育或家长课堂等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控相关的健康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一学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列入学生入学教育内容。学校应结合呼吸道重点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为学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学校环境卫生

  学校应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维护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学习和生活场所进行室内通风及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三)免疫接种证查验

  托幼机构应对新入托的幼儿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督促未完成免疫接种的儿童及时完成接种。

  (四)健康体检

  学校应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年度健康体检、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见附件2)卫健行政部门卫健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开展结核病相关健康体检;应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记录并保存体检结果;高校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教委高校卫生保健公共管理平台报送信息。体检机构对体检中发现的结核病相关检6查结果异常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反馈学校,学校应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跟踪了解诊断结果,并将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疫情信息及时上报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机构结合疫情研判、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确定结核病高流行地区,并通报市教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五)疫情发现、监测与报告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内各相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以及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晨检和健康巡检。中小学校应落实晨检和健康巡检工作,一旦发现有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督促其或其家长及时到所在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追踪了解诊断结果并做好记录。

  2.因病缺勤缺课病因追查及登记。学校应及时了解因病缺勤缺课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学校卫生(保健)老师或校医应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3.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学校应在寒、暑假后组织全校师生开展健康情况排查。所有返校师生应如实填写《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单》(见附件3),学校应及时汇总分析,排摸结核病疫情隐患,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病例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对发现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向学校负责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高校、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同时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教委相关管理平台报送信息。

  5.高校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高校应建立结核病可疑患者报告制度,明确学生、院系辅导员和校医院对结核病可疑患者的逐级报告流程和报告方式,做好相关培训和宣传,并保护个人隐私。校医院对无法排除肺结核的,应及时转诊至所在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及时追踪了解诊断和治疗情况,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6.主动监测。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和相关舆情的主动监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时,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同时指导学校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行政部门和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学校应当在强化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在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落实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技术支持和指导。

  (一)诊断报告和分级处置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应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病例的工作单位栏中须详细、准确地填写病例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XX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将病例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诊疗规范进行检查。根据病例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病原学检查等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对确诊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病例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搜索学校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病例,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和学校等信息;对患者所在学校不在本辖区的,应XX及时通知学校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患者信息通知学校,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并核实信息,并指导学校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4.同一学校(校区)同一学期内发现1例确诊或疑似病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病例所在学校反馈,并做好病例登记、追踪和明确诊断等工作。发现2例确诊或5例疑似病例,或在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5例确诊或10例疑似病例,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疫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委应将疫情信息和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发现5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确诊病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参与并指导疫情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送市卫健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应将相关疫情信息和处置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区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同时将处置情况报送市教委。疫情处置流程图见附件4。

  (二)密切接触者筛查

  1.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XX确诊病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应主动收集并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密切接触者排摸所需的师生信息、班级或宿舍分布情况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5),确定密切接触者范围、对象并通报学校。

  2.学校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的密切接触者范围,及时组织并动员密切接触者接受筛查,并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3.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组织其他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自我健康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督促其及时就诊并报告诊断结果。

  (三)治疗和管理

  1.对结核病确诊病例,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由其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由学校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学校应指定专人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对结核病疑似病例,学校应采取相对隔离措施。在沪有固定住所的学生应离校居家隔离。在沪无固定住所的外地学生,学校应落实校内相对隔离措施。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和报告,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师生,由学校指定专人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4.学校应按照规范要求,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对预防性服药对象和医学观察对象的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见附件6)。

  11(四)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或休学诊断建议书。学校根据休学诊断证明或休学诊断建议书,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1)菌阳肺结核病例(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病例);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病例;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病例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根据下列条件,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或复学诊断建议书,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或复学诊断建议书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病例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病例(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病例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病例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12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病例的休、复课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具休复学证明。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同一所学校(校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确诊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区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市、区政府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一)事件核实与上报

  卫健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区卫健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开展现场13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按照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感染阴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感染检测,以便及早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

  (三)治疗和管理

  学校(或校区)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学校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预防性治疗师生、医学观察师生分别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措施,并做好记录。学校应严格按要求落实休复学管理措施。

  (四)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恐慌心理。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注。

  (五)校园环境卫生等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开窗通风、保持校园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学生营养支持,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空调设施设备等的消毒工作。

  (六)事件评估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学校应按照《突发公共14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事件处置进程做好初次报告、阶段性报告和结案报告。

  五、监督与管理

  市、区卫健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对未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责令改正;对因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造成疫情扩散的,应予以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2.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和结核病高流

  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健康体检中的结核病检查方

  案

  3.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单

  4.学校结核病病例发现、报告和处置流程图

  5.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6.记录表

  15附件1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经过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16附件2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和结核病高流行

  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健康体检中的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托幼机构、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感染检测。

  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感染检测,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感染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

  三、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必要时可同时开展结核感染检测。

  四、结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除应进行上述入学体检外,对结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应每年一次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对15岁及以上者或15岁以下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应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结核病高流行地区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论证确定并通报市教委。

  五、教职员工年度健康体检项目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

  六、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感染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应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1附件3师生发生或疑似传染病个人报告单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假期内____________(是/否)发生过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如肺结核、疑似肺结核等),如有发生,为___________________(所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名称),并请提供医疗机构的诊疗资料。

  目前,该病________(是/否)已治愈,如治愈,请提供相关证明。

  填报人: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1附件4学校结核病病例发现、报告和处置流程图

  医疗机构发现学校疑似或确诊病例

  因症就诊患者

  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体检、晨检、因病缺勤等

  可疑症状者或疑似患者

  学校卫生老师

  传染病疫情报告

  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

  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并记录

  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发现学校疑似或确诊病例

  传染病疫情报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单

  区疾控中心核实并登记

  (安排专人每日监测)

  告知

  学校在本辖区

  学校不在本辖区

  日内告知学校

  3日内告知相应的区疾控中心

  疫情信息记录、核实和分级处置

  1例疑似病例

  追踪

  报告

  市疾控中心进一步审核信息

  5例以上确诊并有流行病学关联病例

  10例确诊并有流行病学关联病例或1例死亡病例

  判断

  1例确诊病例

  登记、追踪、明确诊断

  2例确诊或5例疑似病例;入学体检筛查确诊5例或发现10例疑似病例

  排除

  确诊

  区疾控中心和学校按散发病例常规处置

  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处置

  市疾控中心参与并指导开展疫情处置

  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疾控中心3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市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委3日内将疫情处置相关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中心3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市卫计委;

  区卫生健康委3日内将疫情处置相关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区教育局、高校和委办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将处置情况报送市教委

  市、区教育和卫健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和信息报告

  1附件5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同时需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感染检测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病例。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感染检测,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感染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感染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痰培养检查,同时进行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培养阳性菌株应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1.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转介到学校(校区)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22.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学校应追踪并掌握诊断结果。

  3.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感染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21附件6表一

  学校结核病患者督导服药记录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登记编号:

  治疗方案:

  家庭地址:

  开始服药日期:

  年

  月

  日

  停止服药日期:

  年

  月

  日

  不良反应

  督导

  督导日期

  服药时间

  胃肠道皮疹、末梢神经功督导员反应(如

  皮肤次(年/月/日)(_时_分)

  发热

  恶心、呕瘙痒、数

  吐)皮炎

  能障碍(如

  其它

  签字

  手足麻木、抽搐)

  备注

  22注:本表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每日督导服药记录,由校医、保健老师或班主任填写。

  23表二

  学校结核病预防性服药对象服药记录表

  姓名:

  班级:

  学号:

  登记编号:

  治疗方案:

  家庭地址:

  开始服药日期:

  年

  月

  日

  停止服药日期:

  年

  月

  日

  督导员签字

  不良反应

  督导

  督导日期

  服药时间

  末梢神经功备注

  胃肠道反皮疹、皮次(年/月/日)(_时_分)

  能障碍(如

  应(如

  恶肤瘙痒、发热

  其它

  数

  手足麻木、抽心、呕吐)皮炎

  搐)

  24注:本表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预防性服药者服药记录,由校医、保健老师或班主任填写。

  25表三

  学校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

  班级:

  肺结核可疑症状(咳嗽、咳痰≥2周)

  记录学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3月

  6月

  12月

  人签备注

  名

  26注:此表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由校医、保健老师或班主任填写。记录人员发现医学观察对象有咳嗽、咳痰≥2周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督促其及时就诊并记录诊断信息,如无异常,分别于3月、6月、12月主动询问并做好记录。

  27

篇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一)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

  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一)及时确诊并报告.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

  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三)治疗管理.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四)休复学管理.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对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应当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2.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3.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

  /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一)事件核实与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对密切接触者中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初次筛查时仍处于窗口期的新近感染者.(三)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学校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四)校园环境卫生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

  关场所的消毒工作.(五)事件评估.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

  案

  2.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3.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

  结核病检查方案

  一、幼儿园、小学及非寄宿制初中入园(入学)新生体检应当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二、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需要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三、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也可同时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四、教职员工健康体检中应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需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0年)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

  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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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督导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

  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

  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

  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篇四: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作规范》(2017版)解读《学校结核病防控?作规范》(2017版)解读发布时间:2017-07-1020:33为进?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作,2017年6?26?,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为便于?家记忆和实施,?编以?之粗浅理解作此解读,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予批评!《规范》内容概况1第?部分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这是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基础性?作,是常规性?作。要求:卫?计?和教育?政部门应当依法履?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联防联控?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常防控?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2第?部分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定义: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了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事件的结核病疫情。要求:卫?计?和教育?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作有效开展;在专业技术上应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3第三部分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卫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核病突发公共卫?事件的认定:1、基本条件:?所学校在同?学期内发?10例及以上有流?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2、应由所在地县级卫?计??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风险评估结果来进?判断。3、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作实际,按照规定?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要求: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

  ?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4第四部分监督与管理要求:卫?计?和教育?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处罚: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进?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职责1、将结核病检查作为新??学体检和员?常规体检的必查项?;2、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健康体检;3、结果纳?学?和教职员?的健康档案;

  4、发现疑似病例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1、?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知识。

  2、具体形式: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

  、传统媒介、新媒体等。1、保障学?学习和?活的?均使??积;

  2、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保持室内空?流通;3、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死?。4、执?标准:

  (1)《国家学校体育卫?条件试?基本标准》

  (2)《农村寄宿制学校?活卫?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1、晨检:了解每名学?是否有肺结核可疑症状。如有要及时报告校卫?(保健)室。

  2、因病缺勤追查及登记:及时了解并登记因病缺勤学?的可能原因。如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学校卫?(保健)室,并由卫?(保健)室追踪了解学?的诊疗情况。

  3、病例报告:发现肺结核疑似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疾控机构职责为学校师?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持和指导。健康体检健康教育提供技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作。环境卫?疫情监测:开展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及时组织?员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给学校。监督报告

  病疫情报告?作规范(试?)》要求,由学校?即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政部门报告。2及时确诊并报告密切接触者筛查1.疾控机构?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及时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2.学校应积极配合筛查,并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进??我观察,?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定点医院随访复查。同班师?、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与病例同?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筛查范围。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15岁,同时进?症状筛查、TST和胸部X光?检查。<15岁,先进?症状筛查和TST,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TST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检查。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TST强阳性者、胸部X光?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痰涂?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院检查确诊。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检查。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TST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预防性服药?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预者应在?次筛查后3?末、6?末、12?末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各进??次胸部X光?检查。治疗管理定点医院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疾控机构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疾控机构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疾控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活及学习。休复学管理休学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由定点医院医?开具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病学?采取休学管理。(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2)胸部X光?显?肺部病灶范围?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复学条件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符合下列条件,定点医院医?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学校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办理复学?续并督促学?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检查均阴性,并且?少?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检查的间隔时间?少满1个?)。对教职员?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休、复学管理要求执?。31事件核实与上报2现场流调与密接筛查在学校的?持配合下,疾控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根据疫情情况合理确定筛查范围。初次筛查TST?强阳性者,应当在2-3个?后再次进?TST筛查。3健康教育与?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医疗卫?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及学?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理疏导?作,及时消除其恐慌?理。4校园环境卫?保障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改善学校环境卫?,并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作。5事件评估卫?计?和教育?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篇五: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7.06.26?

  【文

  号】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6.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结核病防控

  正文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教育部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持续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照《工作规范》,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二、落实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学校要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定期督导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机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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