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06 13:00:07 阅读:

内容摘要: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篇一: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为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实现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构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效劳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特制定居民公约

  一、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时,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区的管理制度。

  二、执行居民代表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集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抵抗不良生活习气。勤俭持家,家庭和睦,实行方案生育。

  五、积极参加志愿者队伍活动,配合、参与社区中各项管理工作。

  六、提倡诚信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气,尊老爱幼、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关心弱势群体,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八、加强平安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平安。

  九、维护公共设施,绿化环境,不乱丢垃圾、高空抛物、不随意停放车辆、不乱设摊、不在建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发扬社会正气、抵抗歪风邪气、向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嫖娼、吸毒贩毒。

  十一、居民将房屋出租、出借时应告知居委会并按规定办理私房

  出租的相关手续,同时要求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居民公约。

  十二、自觉维护小区环境整洁、优美,提倡节能减排,共创一个平安和谐的新型社区。

  本居民委员会居民公约经香樟园居民区新一届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二、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

  夫妻恩爱

  相敬如宾

  三、尊老爱幼

  家庭和睦

  方案生育

  优生优育

  四、热爱劳动

  敬业奉献

  宽人律已

  勤劳致富

  五、遵纪守法

  扫除陋习

  见义勇为

  维护平安

  六、崇尚科学

  破除迷信

  喜事新办

  丧事从简

  七、拥军优属

  扶贫帮困

  邻里互助

  真诚友善

  八、讲究卫生

  去除四害

  绿化家园

  美化环境

  九、文明交往

  礼貌待人

  热情待客

  宾至如归

  十、争创文明

  持之以恒

  繁荣文化

  热爱社区

  为提高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社区的安定团结和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社区居民公约。

  一、全体居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社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社区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实行方案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婚姻、非法同居、非法怀

  孕和超方案、方案外生育者,坚决按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有谩骂、侮辱、殴打方案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给与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

  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四、社区内任何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社区居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凡符合条件者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居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由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七、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丧失根本劳动能力或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八、居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社区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居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居民委员会、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侮辱他人。邻居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的财物,不在公路、社区内设置障碍、乱倒垃圾,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二、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邪教,不传播封建迷信书刊、音像制品,不搞宗教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十三、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事大操大办。

  十四、违反本居民公约,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居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播送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社区里的优惠待遇。

  十五、凡违反本居民公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六、凡被依法处分或违反本居民公约的家庭,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十七、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住的参照执行本居民公约。

  十八、本方法自居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二: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荷香桥镇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为提高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能力,维护居民共同利益,构建新型和谐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社区居民应诚实守信、互助友爱、团结邻里、互相帮助、不打骂争吵,争创五好文明楼院,营造美好社区生活环境;

  五好文明楼院标准:

  1、环境整洁优美

  2、文化生活丰富

  3、治安秩序稳定

  4、计划生育到位

  5、抑制各种不良嗜好,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禁止黄、赌、毒,不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及邪教组织;

  第二条

  居民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占用路面、楼道,堆放垃圾及杂物;不准乱涂乱画,损坏公物,争做文明市民;

  第三条

  直管党员和育龄妇女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后要主动告知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居民、商户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计生、公安、安监、工商等单位的信息采集、隐患检查、流动人口清查等行动,主动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志愿活动,争做文明居民;

  第四条

  为丰富居民业余文化生活,成立社区女子秧

  歌队、健身队等积极开展社区各项公共活动和各类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家庭和睦;提倡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争创“五好文明家庭”;

  五好文明家庭标准:1、遵纪守法

  2、孝敬父母

  3、男女平等

  4、邻里和睦

  5、勤劳致富

  第六条

  积极宣传健康、环保、科普、优生优育等科学文化知识;

  第七条

  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定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和义诊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第八条

  民事调解小组和居民小组长应积极协助社区协调处理各种邻里纠纷及民事矛盾;

  第九条

  努力提高辖区内居民生活水平,为居民提供优惠措施:1、社区内持育龄妇女免费查体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可免费到社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健康检查;2、社区为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已婚育龄妇女向居委会迁入计生关系时,需自行确定一名担保人;

  定期在居委会公开栏中公布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严

  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计生奖励扶助

  政策,关爱计划生育户;

  第十一条

  社区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向居民小组长汇报孕情;凡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登记或申请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

  不接受计生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居委会不再为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户籍、养老医疗、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等业务,不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待信誉恢复后再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信用计生体系,居民登记结婚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签订信用计生协议书;育龄妇女要按时查体孕查每月一次,透查每季度一次,生育子女后,当月内上报社区居委会,规定时间内顺产90天内、剖宫产18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入社区30天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区居委会备案登记,并按时查体、验证,守信履约的和失信违约的均记入信用计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

  圣城街道籍以外的暂住人口进入社区居住3至30天的,持有效证件到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登记备案,居住30天以上的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属于49岁以内的寿光市以外的育龄妇女需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基本信息;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进入社区

  30天内,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在城区新购住房的居民,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备案户口、计生等关系;房屋过户时,原户主迁往现居住地落户,买卖双方居民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居民出租房屋时,出租方和求租方应持身份证、房权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居民家庭成员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户口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信用计生数据库和居民自治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守信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十七条

  本居民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篇三: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兴华路街道兴国路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作用,由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社区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

  第二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全体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换届选举时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组织。主要职责是:

  1、听取并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2、监督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3、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4、改变或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对社区居委会成员、职业社区工作者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民主评议。

  6、讨论并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7、制定和修订居民自治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8、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主持(选举时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2、凡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居委会必须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每年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听取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社区居民意见,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处理社区的日常事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社区规模确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违法生育人员不得担任两委成员。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章

  各项社会事务

  第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党员要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条

  维护社区治安,反对法轮功。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发现损害社区治安的事件坚决制止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社区公共卫生、家庭卫生。不乱扔垃圾及有害物品,维护公共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倡居民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文化素养,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倡导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夫妻双方共担家务、夫妻双方共同赡养双方老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四条

  对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办理计生各项奖励,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帮扶救助等。

  第十五条

  维护家庭幸福、和谐。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反对非法同居。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孝敬赡养老人,邻里团结互助,关心孤寡老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兴华路街道兴国路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篇四: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篇五: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院落居民自治管理公约

  为强化居民自治,保障居民合法权益,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和院落管理的积极性,共同建设一个“管理有序、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院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公约。

  一、凡居住在本院的居民,都应严格遵守本公约,协助本院委会开展工作,执行院委会的相关决定。

  二、门岗管理

  1、门卫人员要与院委会签订上岗协议,接受工作安排。

  2、门卫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礼貌待人、文明用语。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保持高度警惕,按要求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3、认真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和外来车辆的进出登记和停放安排。来访人员如携带贵重物品出门,必须有房主送行或核实后方可放行。对外出的车辆注意检查,防止居民车辆被盗。

  4、不得在门卫室内外搞其他与职责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工作区域内堆放私人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值班时间严禁喝酒、赌博、脱岗。若遇紧急突发事件需暂时离岗,必须找人代岗。

  6、夜间应主动对楼栋单元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遇深夜进出人员应问明身份后方可开门。

  7、收发报刊、函件等应当面点清,并做好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不积压、不私拆。

  8、搞好值班室清洁,做好门前“三包”,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9、协助社区和自治领导小组做好临时工作。

  三、环境卫生

  1、院内公共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无乱贴牛皮癣、无卫生死角(楼道清扫人员和清扫方式要明确)。

  2、院内禁止养鸡鸭等家禽,更不得圈占院内花园或空地搞搭建,对已有的搭建根据居民意见逐步清理。

  3、院内绿化定期修剪整齐,死树、枯枝及时清除、更换,绿化带内枯叶、垃圾及时清除。

  4、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物品。

  5、院内居民装修房屋不得违反房管局相关规定或损害邻居权益,需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垃圾或材料物品时要征得院委会同意且不影响居民出行。

  6、自治领导小组组织居民定期疏掏雨、污管网、化粪池,保持通畅,维护维修公共设施。

  四、治安秩序

  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灭火器,无缺失情况。

  2、居民要做好自我防范,家中不得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出门关好门窗,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3、煤气使用期间不得无人看守,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4、圈养犬要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院内放养。

  5、院内公共设施和场地属于全体居民,应有偿使用。汽车停放在保持原有状况基础上按照“先来先到、停满为止”的原则划线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入车棚或规划临时停放点(只限白天)。

  五、公共活动

  1、自治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院内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义务劳动等。

  2、院内重大事务召开居民议事会共同议定,体现居民当家作主。

  3、院内居民互敬互爱,相互尊重,院委会要代表本院居民关心帮助老弱病残等。

  六、财务管理

  1、院内财务由自治领导小组负责管理使用,议事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督,每月(或季度)定期公开。

  2、收费项目

  (1)汽车占道停放费用标准为:户口与房屋产权一致的正住户停车

  元/辆/月;租住户停车

  元/辆/月;(非本院住户的车辆一律不停放)。

  (2)摩托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标准为:摩托车电瓶车

  元/月;自

  行车

  元/月;

  (3)生活垃圾处置费(元/户/月)

  (4)捐款、捐赠、居民筹集等其它收益

  3、支出项目

  (1)劳务费:包括门卫、清扫保洁人员、管理小组成员。

  (2)维修维护费:包括绿化、院内下水道疏掏、道路、车棚、路灯、楼道维修等费用。

  (3)公益活动、慰问等

  (4)可根据居民意愿,在节余经费较多的情况下,对院内环境进行大规模整治。

  (5)其它支出

  七、本管理公约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处由院委会进行修改。

篇六: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公约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三篇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一篇

  1.主动宣扬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惜公共财物,主动参加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主动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准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2、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素养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社区居民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区特色的文化精神,增添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和家园感。

  4、管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进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开展各种社区服务,维护和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困难救助等工作。

  6、把握民情民意,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区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代表社区居民向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织本小组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2、组织本组居民主动推动和谐社区的建设,并对居务进行监督。

  3、协助社区开展工作,准时向社区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主动协作社区开展工作。

  3、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主动参与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谐社区的创建,为构建和谐社区做奉献。

  4、关怀社区公益事业,主动参与社区志愿者活动和文体活动,维护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损害社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3、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准时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三篇

  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三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法规程序进行罢免。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准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

  〔八〕主动向政府或镇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加社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支配和完成好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惜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主动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协作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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