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篇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6.08.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和推进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站的目的广大外来务工人员是杭州市建设与发展的积极参加者,是推进杭州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目的是发挥政府和律师的作用,维护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帮助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在杭州安居乐业。
二、工作站的组织形式和任务
(一)市本级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应尽快建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其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二)工作站由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
(三)工作站的任务是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手段,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司法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外来务工人员对杭州市建设和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的重要意义,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更加有利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把律师参与维权作为律师文化建设、树立律师行业形象、律师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要加强对工作站的领导,科学谋划,为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督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严格坚持值班制度,不断创新工作内容、手段和载体,完善工作机制。要与各级工会、劳动等机构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为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加强调研,了解掌握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的各类情况,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
(三)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的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站的影响,畅通外来务工人员的维权渠道。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要切实关心和解决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参加此项工作
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提供资金、培训等方面的便利。要大力宣传在外来务工人员维权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典型,并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篇二: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介绍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介绍
法律援助工作站介绍
法律援助这个组织是淮阴师范学院唯一法定承认,由淮安市的政府部门特批成立。该组织成立于2011年,是一个年轻而有活力的大集体。我们有着学校特批的独立的办公场所,派有专人值班,为淮师及广大各界需要法律方面帮助的同志们提供无私的帮助。并且我们有着专门的辅导老师,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定期的法律方面的知识的加油和充电,所以大家不要有所顾虑,要知道我们不是孤立无援的,是有着强大的后盾支持的,所以请大家一定要对我们有信心。还有就是,我们本着无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经常义务为我们淮安的法律普及工作做着无私的贡献,比如说:去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就活跃着一个个工作站成员单位
身影;我们也经常利用节假日时间派遣成员到各个法院,去帮助整理法律卷宗及学习法律的流程与旁听法庭审案的全过程。并且我们已经收到政府部门的邀请,希望我们能够继续发扬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参加明年
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作还是得到社会各界的广大支持的。在此,我希望那些第一次听过或是熟知我们法律援助的同学及广大群众同志们能够一无既往的支持我们,使我们的工作能够越做越好,得到长足的发展。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
治
业
务
学
习
制
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志愿服务事项办结后,志愿者应在一周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报告。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应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安排志愿者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
八、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
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三: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8.05.22?
【字
号】湘司发[2008]53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08〕53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律援助中心。
附件:《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司
法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工作站”。工作站应在办公地点醒目的地方挂牌。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兼任主任,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或兼职。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长期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或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二)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六)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
(七)完成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办案补贴,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乡镇(街道)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
录。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呈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在5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执行。困难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15日内向指派该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归档工作。案卷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保管,市、州法律援助机构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案卷保管的其他方式;
(三)经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结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四)在交通不便的地方,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情况紧急应即予以援助,但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报批时,应当电话报告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同意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初审。
第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第十条
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履行下列业务指导职责:
(一)制定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责任目标;
(二)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定期了解法律援助
工作站的情况,总结交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经验;
(三)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初审案件,在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和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二)不得私自接受代理;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与日常的基层人民调解事项应当予以区别,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不得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的案件;
(二)经履行申请、审查、受理、指派等程序后接受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三)已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前,代理受援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了的非诉讼案件;
(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一)当事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且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审查、受理、指派等程序而办理的案件;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就当事人利益矛盾而居间进行调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三)虽经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但法律援助机构没有给付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居委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委会)联络点”。联络点应在办公地点醒目的地方挂牌。
第十六条
联络点的联络员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公民兼任。联络点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联络点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介绍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三)完成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篇四: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成?为切实维护退役军?的合法权益,及时为退役军?提供?效、便捷、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推动退役军?维权?作,有效满?军?军属和退役军?法律服务需求,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柳林县司法局与柳林县退役军?事务局研究成?“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近?,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县退役军?事务局、县司法局相关负责?到场参加揭牌仪式。县退役军?事务局负责?表?,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的成?,是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发挥司法?政在维护退役军?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中的职能作?,进?步充实和加强退役军?事务法律服务?量,引导退役军?依法反映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有?举措。依托县、乡两级退役军?服务中?站开展?作,县司法局和县退役军?事务局将合作联动,共同打造法律服务的窗?,为退役军?及家属搭建起维权的平台,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采访:?西晨露律师事务所
律师
梁艳?今天,柳林县退役军?法律援助?作站正式揭牌。这是柳林县全?开展法治?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作站的成?为退役军?权益保障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依法援助,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退役军?的合法权益。】记者:呼?鸣柳林融媒
篇五: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第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4.11.062014.11.06闽司〔2014〕270号
法律援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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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第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批复
闽司〔2014〕270号
福建省第二看守所:
贵单位
《关于申请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更有效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在贵单位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冠名“福建省第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由福建省第二看守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福建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的指导。其职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省第二看守所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复。
福建省司法厅
2014年11月6日
——结束——
篇六: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7.07.102017.07.1法律援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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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7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和接待场所;
(二)接待场所应有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栏和工作台账、工作制
度;
(三)有2人以上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维权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三)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报送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法律援助信息同级工作。
第五条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开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后,报送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五)承办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六)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七)承办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所辖区、村(嘎查)和工业园区等地方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七条
法律援助联络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和接待场所,配备1-2名联络员;
(二)办公场所应有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栏和工作台账、工作制度;
(三)联络员应熟悉法律援助基本业务知识,具有奉献精神和工作热情。
第八条
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二)建立潜在服务对象档案;
(三)指导受援对象申请法律援助;
(四)承办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管理和工作开展;
(三)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法律援助联络员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二)检查、指导法律援助联络点业务管理和工作开展;
(三)对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要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和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流程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接受受援人财物和宴请;
(二)不得违法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七: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司[2011]1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的通知
(浙司〔2011〕12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林业局:
为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山林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和《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等精神,省司法厅、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开展法律援助林农维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以为林农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在林区的覆盖面,满足困难林农涉林法律需求,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内容
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共5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成立机构、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31日)。主要工作为:
1.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省林区县全面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非林区县,也要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林业机构名称+工作站组成。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林业局政策法规机构。林业部门要将熟悉林业业务,服务意识强,能够熟练运用林业和相关法律、政策向林农提供帮助的人员充实到工作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2/2
篇八: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请
示
校党委: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我院决定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该工作站的工作职能、组织机构和办公地点详见《焦
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实施方案》(见附件)。
妥否?请批示。
政治与教育科学学院
2013年11月3日
附件: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促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我院决定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就具体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意义
设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落实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进学校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3〕83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中涉法矛盾纠纷不断增多,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普及,并根据授权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引导大学生及其亲属在遇到纠纷时,能够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能统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实务资源和我校教学科研与学生众多的优势,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和实习实训提供合作平台。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能
篇九: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第一篇: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援者
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律事务专业师生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为了促进本专业师生利用专业特长服务社会,使更多的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是在张家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领导下,在河北北方学院文学院政史系行政领导下,由法律专业教师和法律事务专业优秀在校学生组成,经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志援者工作机构。
第三条
法律专业教师或符合下列条件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并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法律援助志援者。
(一)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二)有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组织观念
(三)热心公益、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四)各门专业课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负责领导工作站的日常工作和工作站的对外联络交流工作。工作站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和副站长由教师志愿者担任。
第五条
工作站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接待与文秘并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站长提名,从学生志愿者中产生。
第六条
工作站设值班秘书一名,负责案卷及其他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值班秘书由学生志愿者定期轮流担任。
第七条
法律援助志援者经本人书面向站长提出申请,可以退出志愿者活动。
第八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
法律援助志援者的工作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工作站从事以下工作:
(一)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援助任务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经市法律援助中
心批准,提供法律援助
(三)帮助经济困难或其他弱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五)进入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六)完成市法律援助中心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工作站集体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工作站划分若干工作小组。志愿者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并经站长指派,不得介入案件审理过程。志愿者不经站长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者办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及志愿人员无偿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或财物。
第十二条
工作站定期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所属系、学院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上级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站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和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制度解决。第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者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按年度给予表彰,志愿者所在部门应将此作为各种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站站长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分派的工作任务后,组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确定具体承办人。
第十六条
直接向工作站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秘书审查记录后,提交站长决定是否接受。站长决定接受的,由站长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后,方可立案办理。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工作站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其有权代理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工作站除涉及诉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工作站无力承办案件,工作站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应经委托律师办理的案件,工作站不得受理,而且不得作出评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站应当及时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提请审核: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律服务的志愿人员应当向秘书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秘书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对当事人提供代书或者其他书面咨询服务,应当经过站长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集体开展公益性法律宣传、服务活动活动应当书面征得所在系领导同意。
第二十六条
志愿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工作站秘书应当将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志愿者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工作站应当通知志愿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将终止情况及时上报站长。
第三十条
站长及志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系、学院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使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张家口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5月19日(田希国起草)
第二篇: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志愿者章程
·········大学
·········学院
志愿者工作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成立本工作站。
第二条:工作站名称:···········志愿者工作站。
第三条:本站的性质:由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服务大众的我院大学生组成,以锻炼自身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公民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政治素养、非盈利性,为服务校园、服务社会的校园学生社团。
第四条:本站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定,面向全校师生组织、策划各项青年志愿者活动,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文明新风,实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准则,为校园、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校园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协调与发展,努力贡献。
第五条:本站在········大学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学院团委的共同指导下,直接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领导。
第六条:本章程依据《·········志愿者工作服务站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建立温馨、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为构造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调动我院青年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激发其各方面的能力,培养奉献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我院学生成长,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充分利用资源资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策划校园内外的志愿者活动。加强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习生活,扩展我院学生的知识面。
第十条:为社会发展、校园建设和校园文化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帮助特别困难和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第十一条:负责我院青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注册和表彰。
第十二条: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公益社团的交流、沟通,将志愿服务推广到更高的层面。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站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相关规定。⑵拥护本站章程。⑶本院的在校学生。⑷有加入本站的意愿。⑸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第十四条:成员入站程序:
⑴申请人提交国家注册志愿者个人信息表。⑵志工站审核。
第十五条: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⑴遵守学校一切规章制度,遵守本站的章程,执行本站的决议。⑵维护本站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本站的声誉及形象。⑶积极参加本站的活动,完成本站委托的任务。⑷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关心社会、关爱他人、互帮互助。
第十六条:本站实行入站自愿、退站自由的原则。第十七条:成员一学期服务时数达到要求,将按照《······大学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册成为中国志愿者。
第十八条:成员退站应书面通知本站,并交回服务证。成员如果半学期不参加本站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工作站要求取回服务证。
第十九条:成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有损本站声誉的行为,本站将劝退,严重者将直面通报取消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工作站根据成员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表现和成效,每评出优秀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固定成员十名。第二十二条:学院注册志愿者,由固定成员直接管理。第二十三条:本站每学年下学期举行换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志工站。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篇:学校法律援助工作站(范文模版)
四川省中江县龙台中学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少年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关心爱护青少年学生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江县依法治县和“法律七进”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江司发【2014】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提高学校师生的法律意识,依法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二、服务内容
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青少年学生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维权事项(法律咨询、代书、诉讼及非诉讼代理等)。
三、组织形式
我校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学校和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下工作,工作站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工作站站长政教处主任代作安同志担任,副站长由我校法制副校长胡勇同志担任。学校日常事务由校团委书记刘俊具体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等法律服务活动;
(二)负责青少年学生涉法的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开展法律咨询;
(三)负责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律援助的调研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青少年学生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办理;
(五)负责做好涉法来访、来信及来电投诉的登记工作。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信息、工作报表、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4年12月15日
第五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一、免费解答辖区内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二、热情为困难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办理法律事务。
三、协助本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办理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警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不得越级、越权、侵犯;
二、严守法纪,不得贪赃枉法;
三、秉公尽责,不得以权谋私;
四、忠于职守,不得推委、贻误工作;
五、维护职务信誉,不得弄虚作假;
七、艰苦奋斗,不得奢侈浪费;
八、树立宗旨意识,不得侵犯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不得酗酒滋事、参与或者支持黄、赌、毒活动。
篇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10?
【字
号】长政发[2000]38号
【施行日期】2000.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0]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及部分区、县(市)政府批准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热情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减费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贫者、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司法公正,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作用
法律援助是现代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具有公益性、社保性、无偿救助性。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现实需要;既是我回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完善法制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
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职能,建立机构,明确编制,安排经费,加强督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健全机构,加快法律援助网络建设
目前,我市各区、县(市)中只有天心区、浏阳市、长沙县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其余6个区县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这与我市依法治市的形势很不适应,造成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涌向市法律援助中心。这种状况既给人民群众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负担,更使得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享受不到法律援助。为此要求:
(一)凡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市)都必须在2000年年底以前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二)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程序报批。暂不能增加编制的,可依托现有国资律师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已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向下延伸,尽快形成市、县(区、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包括与公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案件以及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团体成员的案件应优先援助。
三、制定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实施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职能,又是全社会应关心的公益、慈善事业,尤其是法律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市司法局及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所有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人又面承担本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l——2件,此任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其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鼓励社会团体、法律院校以自身的人力、财力志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凡符合条件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处)。
(三)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尽可能满足不同层面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律援助需求,使法律援助工作辐射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四)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查、查询、摘录、复印有关证据、档案材料时,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进行,有关部门、单位应予接待、配合,并不得收取费用。
四、安排经费,确保法律援助顺利开展作为政府行为的法律援助工作,其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一)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开支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并视援助工作量的增大而有所增加。
(二)各区、县(市)新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由同级财政拨出开办费。
(三)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视财力酌情安排,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由办公费和办案费两大部分构成,其中办案费中的差旅费按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OO元。
(五)凡经财政预算列支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从资金上切实保证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五、广泛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社会公益事业。目前,社会上对实施法律援助这一新事物还比较陌生,一些人对法律援助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了解。为此,要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自觉为法律援助工作作贡献。同时,让广大法律援助对象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必要的时候,自觉、主动地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办法,促进法律援助法制化
法律援助,《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要求,我市将为此制定发布《长沙市法律援助办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提请市人大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同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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