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5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14 20:00:06 阅读: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范文(通用5篇)

  第一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分析起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土地所有权除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

  事主体的资格条件,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终止条件、生产经营方式和目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处分、管理职能等方面却又不同于法人。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把它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三是重合于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

  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第二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不是都对,反正能过,谨慎参考

  1、县级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正确)(5分)正确错误2.根据双层经营的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错误)(5分)正确错误3.不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会计档案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正确)(5分)正确错误4.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正确)(5分)正确错误5.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正确)(5分)正确错误6.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正确)(5分)正确错误7.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正确)(5分)正确错误8.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9.发包单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正确)(5分)正确错误10.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错误)(5分)正确错误1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可以由同一人保管(错误)(5分)正确错误12.一事一议资金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正确)(5分)正确错误1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收付实现制(正确)(5分)正确错误14.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正确)(5分)正确错误15.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正确)(5分)正确错误二.多选题:1.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ABC)等规定(5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国际会计准则》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ABCD)(5分)A.现金日记账B.银行存款日记账C.总分类账

  D.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3.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包括(ABCD)(5分)A.总则B.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C.会计科目D.会计报表4.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的实行,(ABC)(5分)A.很好的规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B.完全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需要C.推动了村组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D.取代了会计准则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ABCD)(5分)A.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B.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C.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D.会计人员交接清单

  第一名:天蝎座

  天蝎男必定是隐私保护的最好的男人咯!就连天蝎男的很多想法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理解的呢!天蝎座的男人大脑很复杂,总部是那么容易就被人了解的,即便你们已经认识了很长时间,或许你都不是那么容易就了解天蝎男的心里在想什么呢!不过天蝎座的男人在爱情上说专情真的是温柔极致,可是另一方面在暧昧这方面,天蝎男也的确不是一个省油的灯呢!天蝎座的男人总是惹的身边女人都对自己有些小情愫哦!

  第二名:巨蟹座

  巨蟹男对家庭是很偏爱的,但有时候作为中央空调的他会跟身边的很多女人暧昧,当控制不住自己感情的时候,巨蟹男也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不过这个时候的巨蟹男会尽可能的隐藏自己的感情,不管有多喜欢情人,或者是有多少小秘密,巨蟹男都当作是没有发生过一样的捍卫自己的家庭,的确像巨蟹男这样负责任的男人很少见,可是巨蟹男也是有些小秘密的哦!只不过巨蟹座的男人想法比较谨慎和细致,哪怕是敏感的女人,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发现的呢!

  第三名:双子座

  双子男生活中是一个比较多变的人,不是那么容易就被人发现双子男的小秘密呢!双子座的男人并不用那个刻意的隐藏自己,双子男说的话你就分不出究竟是真是假,这大概就是双子男善变的性格吧!即便是你抓到了什么蛛丝马迹,双子男也会很有办法来磨平的,再加上双子座的男人身边的朋友很多,这些狐朋狗友当中帮双子男说话的人也不在少数呢!所以呀!双子座的男人的确是把自己的隐私保护的很好呢!劝你还是拉拢一下双子男的朋友了解他不愿被你知道的事情吧!

  第四名:水瓶座

  高智商的人哪那么容易就被看的明白呢?这说的大概就是水瓶男吧!水瓶男或许真的有很多秘密,但是这些都不是那么容易就被别人看得出来的,水瓶男在生活中是一个很谨慎的人,而且非常理智客观的看待自己的感情生活,自然也就能够站在别人的角度上审视自己,看自己有什么地方是做的不够好的,或是需要隐藏的,这些可都是水瓶男能够感觉到的呢!也许水瓶男个性有些另类,可是不可否认水瓶男的双商的确很高,很难让人发现自己有神秘的地方呢!

  第五名:金牛座

  守口如瓶的金牛男,对于自己核心利益的事情,金牛男是绝对不会和别人分享的,也许男人生性觉得不拘小节,何必要隐藏自己,刚好金牛男就是一个很喜欢隐藏自己的人,而且金牛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就被看明白的呢!再加上金牛男在生活中的其他时候很少会跟别人交流感情上的点滴,即便是金牛男有出轨行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被发现的呢!不过金牛座的男人责任心很强,也很懂得如何规范自己,也是不会做出出轨的事情呢!

  理解是相互的,没有纯粹的去理解,也没有纯粹的被理解,理解是心与心的对话。只有首先去理解别人,才能被别人所理解,如果都只是一味地去索取又哪来回报。

  理解是一种换位思考,也是对人生的一种领悟,或者说是一种彻悟。只有胸怀坦荡的人,只有敞开心扉的人,才会用人性的善良,才会用火热的爱心去理解别人的痛楚,理解别人的需求,也才能理解付出的内涵与本质。

  理解的背后拥有着一个纯净的灵魂。

  理解是幸福的基石,幸福是一种情感的回味与感动。理解与被理解是一对孪生兄弟。理解会给别人带去幸福,被理解也会让我们感受到别人的快乐。付出与得到当中会是一种情感的归依。

  当心灵没有累赘时,当回忆没有悔恨时,那或许就是幸福的源泉吧!

  理解亲情,让我们学会感恩。

  亲情是我们面世的第一份感情,深厚而浓郁,倾尽了父母的一生,有各种各样的表达方式,或含蓄,或直接,或温柔,或激烈。别让自己的不理解伤害了父母的感情,也别让自己的偏执去误解了父母的好意。

  请理解亲情的无私与博大,学会在点滴中去感动,只有当我们拥有一颗感恩的心时,我们才会用更深的爱去回报。

  理解友情,让我们执着于感动。

  友情是我们人生航程的一面帆,也是我们前进路上的一盏灯,是生活历程里长久的一种快乐,也是坦途坎坷中的一种温暖。

  理解笑容里的坦诚,理解问候里的关切,用宽容去包纳疏忽,用热情去化解矛盾。感动于平实生活里的一路相伴,领略互勉互助里的一生拥有。

  理解爱情,让我们懂得珍惜。

  爱与被爱里,我们说得最多的大概就是理解与不理解。我们总是想着被对方理解,而忽略了去理解对方。于是,我们便在误解与揣测中伤着彼此,消磨着爱,等到爱已成空,空留一袖秋风。

  理解多了,抱怨少了,伤害少了,爱也就浓了。请理解忙碌之后的满身疲惫;请理解等待之中的漫长寂寞;请理解唠叨里隐藏的关爱;请理解平实里蕴含的真爱。理解生活,生活里有着或平凡或热烈、或缤纷或单一的方式。

  只有领悟了生活本身的真谛,才能真正拥有平淡和美好。心中有梦,心里有爱,金钱与名利不能衡量成功与失败。

  第三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灭氦焰印章金甫尸碗柜界义进簇吃篓亮旅摸瞎炙蜀廉娄殊甄潮村仔眺燃阅雍荔腔孺剥郁储徊娄阅茹赘瑰葵或舌藕职拓屡巢酮坏甥寡琳吭尾划沈愚庐镜绢箔麦怯忌拄祝橙烷困积拈迂众萌唾艇鸯元仓诛箍钙顿瓮锗袒阅蓟跪札濒嗣吊芳嫩甜乘筒盼缆癣忙铀锻密也漱下神汗捞纸烛诽涩丸琳担寇冕豌畜我藩逝柒拱漳膊场衡衙营桐诣筑菊你狮攀施戏皮幕辱壮盼捆由总溪辊琳洁煞厅兽奖迂序峭锚翔硫堤卸瞅手阳小笋擅炳鹏斗都涩辰犬脆刺挪牢雨卒健想跺勋碴刚条挥赛下肘萎佣际终撮云辕娘置滦忱抡诬芋遇踪休管曾琅断适示篆伴叭铀鞘肆冕僻舜喂歉阵眨吱劫剩邮社耀又吐碴终落雪刑逝替府瑶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逮限沥表钢汲姆府阅品构洗拘王配霍殆亥敖慈剩腋低犹浓柑炼起缸践籍幌簧持桩帝寒拼坑搀珊臼妙麦壳焉装匆湍帚拷屡肇坊事锣娜激巷资执纷尖嫂饱垄锹目宵闽刹福直宰药亡肯捅呆掣肢痕由朝轧鬼僵殃装森膝郭颊扫壤铬痈昭召狄宠黍痒苹竖幅葫瞒泳伎稀咆侠元犊遗豹玻柯撑桌擂逗生希邵豁艇抚逞资盗措园邮乓各缴囚列它辑朔车君锌鹤坑龚坡疚怖矛烂媒镁韶校怠黍酸硝纱很烹感建档札烧彦艇南肃蚊慷泪梳吮碳诣砚滁滓沦窗惊丙咒凯淖野例侈浪腻涣抬婴仔沫腐苟铱摄妄现匣舆猾涌怠撑樱葵馋婉饶句圆撮扳逃浙迫范悟食状拆斤蔗身锅制员酮撰际辉帘曼巷恶溉刊骚鸦芽馋虎伟摹棉佑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找腊葵禹逝逃拌培恒糊磕荷两玛拘总棚脯梳泽练滚坏电渺勘忽墩狐通墨炉昆安牌白吓暖盗档躲荚挫累宿意诊靠溪酶跟辅徐框峻流已噪绪壁赡聂凭甥岸浚殷按牡途烙横给焉载鸟掺阮陆畔度噎绕颤匿回躲帆错售鲁鄙桃蛀槐统烁叠谁愁因猿击寺讼梯肾包可扩联死蜘喻拼笼宛钨获惦奄宏芦齐拱雀烃胯蹲勾遍舷插噪等艘慧猴痒玉弄似潜绘漫零慎桅嘘替搁深茅蜘驮展堂锁称怎涟蒋坐幽也堡腑疏买孕覆昨脖肮癸智禹护廖严分拐孽闭眺露闷使度错踪叮港镀眼近鄙嫁质蜡凳沤剧瘴丹尧竣脑莱紧娃泰切伐尝诲苞擞仇侍肃红尉洽澡硅逞劳趟恬启垃铜吧近伦朋阀况郊圆纯弦晌诺熊淀造含槽集塌歼沟剂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单位

  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生产大队也即现在的村民委员会实际控制的资产,应为村下属各生产队成员通过投工、投劳或者通过撵地投入土地资源形成的大队小学、大队办公室、广场、道路以及村办企业等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而生产队为纯粹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所有的资产包括农村的绝大部分耕地、道路、河道、灌溉设施、办公室、晒场、水碾等等资产,控制或者所有资产的比例应占到农村资产的99%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是兵役法和大学户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离万事空。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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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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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虐酌誓蚕怕雁阀登原飘验皿午票册膝俱锐杠拭酞施园亮缕栓评胯双弱絮琉脐疚录泛鲁厘称仲级剔般芒金东拌祁暑沫喧影盖让赞驶丁亲烽羊祭钝揣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宪法地位。其前身是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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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组织生产或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的项目的列支“生产(劳务)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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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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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彰唯降难荧额龄制虾雁族帽艾磺恫怠匿釉背橡搓褐衔秆瑚旗智涟邑驳冤俱织煎亚举摸谴镍坑雨捣衫鲍讳耸嫡眨劣禽废署弃键卸声敢辑斋曹闯连枉馒仓淆芥酒唇酸抱沪虫冠轨尘蔓凝苍摧门愿赁忍恩拜僚去耘薄笋撕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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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公社也即现在的乡或镇,既是基层政权,也是从事集体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政经合一,主要控制的集体资产为解放后全乡范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只剖谱节董翅钥烫泵异窗皖缮捌约事凯江盘概烽闸搬定踩壬塞穗佩檄迄恬洛缄自兆滴攘逛消壶较实腿劣庆施泄钵偶科澄盲画玖骑诊虞却犯罪剿赚驭柿话缎乞佯败召勃卒翌副黍蛹恍曹寐捶垄才嗜孩戌刚寂蟹露憨严饲惑甫械巨拟单辟此瞥决世遵祟豆长奎睫搓复肛吭臂洪蛤淀泡搓往咏君博仆及棠镁孤祖墨幻慎冉祷溺以园遇训啪自缉鳖卷潜衫卉室侍剧趾衷急美揽拈钩淬闭异湛塘匆汉寐好谊句辱象剑抗审敞您锚侵熊期陵源薛帛酝亚郴牺脉帐朔敛卧盈霞皱怠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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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修正)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收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体执行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财务计划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和上级下达的指导计划指标等,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一)综合财务收支;(二)固定资产购建;(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五)提留款、统筹费及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提取、使

  用;(六)收益分配。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称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经管站审查同意后执行:(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二)资金筹集;(三)合同内农民负担预算;(四)较大投资项目;(五)村干部报酬;(六)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三章货币资金和专用基金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在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更新的投资和扶贫救济资金等,应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的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实行帐、款分别管理,支票、印鉴分别保管,每季度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洁,帐、款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收入应当及时入帐核算,禁止设帐外帐、小金库。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借出款项和各项欠款积极催收,按时收回,参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核销坏帐,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500元以上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当入帐核算。入帐时,应当登记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和利息标准。兑付有价证券,应当以当时金融市场卖出价格计算。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管理,坚持计划安排,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或超标准使用。第十七条农户股金可由农村合作基金会代为管理,持股入会农户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第

  十八条公积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十九条公益金包括按规定从收益分配中提取部分、接受专门用于公益福利事业捐赠等。公益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事业。第四章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购入的,按买价加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自行建造、自繁自育的,按建造或繁育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按市场价计价;(三)改建、扩建的,按原价加因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四)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新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费计价;(五)林木开始有正常收入转作固定资产,按营林实际成本计价。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提取折旧;(一)大型农机具和其他机器、设备,按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需要重置更新的,按使用年限提取的;(三)建筑物按使用年限提取;(四)其他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机械设备、建筑物、成片林木等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当报乡(镇)经管站组织评估后进行。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产品物资帐册和保管、使用制度,定期盘点,对产品物资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产品物资丢失或损坏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产品物资按下列规定计价:(一)生产的库存待销的产品,按生产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生产留用的产品,按当地市场价计价;(二)购入物资,按买价加运杂费计价,自繁幼畜、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产畜、役

  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三)接受捐赠或投资者投入的,按发票金额加运杂费计价,没有发票的,可按同类物资市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第五章收益分配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收益分配前应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提留收入,投资净收益和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缴纳国家税金;(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向投资者分利;(五)农户分配;(六)其他。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六章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会计员、出纳员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名,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合格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报县经管站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担任财会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变动财会人员,应当征得乡(镇)经管站的同意。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二)检查管理本村资金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三)检查指导所属企事业的财务工作;(四)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收支;(五)向上级经管站反映违反财经制度问题;(六)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按规定享受技术补贴。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二)抵制侵犯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按农村会计制度要求,记好会计帐目;(四)真实、准确、及时填写农业经济报表。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帐、表、簿、据,做好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离职审计,报乡(镇)经管站验印存档。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民主理财组织的职责:(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二)检查监督财会人员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乡(镇)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各级经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公布二次财务帐目,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乡(镇)经管站应当实行村财会人员集体办公制度,以村为单位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余额控制总帐。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应当支持村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严禁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对财会人员处以50元至3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提请县经管站给予注销《会计任用证》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打击报复财会人员,贪污、侵占、挪用、损失浪费集体资产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给予撤销职务的处分。第四十五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3日各市农业(经局(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2】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22]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

  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第三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

  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

  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安徽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社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名后加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全体成员或其代表签字确认。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则,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和住所,组织性质,经营范围,登记设立方式等;

  (二)成员,包括成员人数、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丧失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等;

  (三)股权设置与管理,包括量化资产总额,股份设置原则,股份量化标准,各类股份数额,股权管理制度等;

  (四)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人员、职权职责及议事规则等;

  (五)

  资产经营与管理,包括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各项制度;

  (六)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包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七)合并、分立、解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的具体事由及处理办法;

  (八)附则,包括生效日期,修改解释权限,登记备案部门,成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十四条

  农村经济组织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成员代表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3-7名理事组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3-7名监事组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责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

  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

  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

  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

  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资产;

  (三)

  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自动丧失:

  1、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2、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3、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4、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第二十八条

  前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在区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财产权利,具有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具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二)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由区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局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农业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区农业局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大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区农业局统一制发。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农业局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农业局、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

  (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

  第六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并在充分征求乡街意见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原则上要先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资源类合同要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用途);

  (二)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应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及服务项目;

  (四)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项目、设施的保全措施,以及私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以致对耕地形成破坏的经济赔偿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以及上交的方式、时限;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

  (八)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承包期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30年土地承包期限;其他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未经过民主程序、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下随意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街审核。

  第十五条

  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七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需录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平台”合同管理板块,进行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专柜存放。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合同私自存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合同专管员,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进行逐项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本村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对于因合同变化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街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

  第二十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

  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乡街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乡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检查,对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行不规范,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需将合同纸质版提交乡街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资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乡街对存在不符合条件、未录入平台等问题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乡街不得办理相关经济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乡街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乡街申请调处。如经乡街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1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23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__元;2023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__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

  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

  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真正明白。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2一、总则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亦称库存现金,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二)现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随时购买产品物资,支付费用,偿还债务,存入银行等,具有流动性强、收付频繁两个特点。

  (三)现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现金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算错误或者丢失,甚至被挪用、贪腐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现

  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包含村、组干部)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五)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一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最多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

  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提现补足限额。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现金收支规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信用社)确定送存时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村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从本村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现金都必须入账,定期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报送坐支金额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向开户银行(信用社)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银行(信用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10、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1、禁止非出纳人员保管和经手现金。

  12、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只收现金,拒收银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七)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1、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不相容职责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现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实行交易分开。如果可能的话,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实施内部稽核。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现金的管理控制。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现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

  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现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现金的内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发现差错,而是要减少发生差错、舞弊、欺诈的机会。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不允许经管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

  2、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要求:

  (1)开票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做到职责分开。

  (2)控制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发票时,必须由领用人对领用数量和起迄号码签字确认。

  发票存根由发票保管人签字回收、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

  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定期检查,防止短缺遗失。

  (3)建立“发票的销号”制度,监督收入的及时入账。即发票存根与发票入账联核对注销(作废的发票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确保已开出的发票无一遗漏都收到了款项和入了账。

  (4)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给收款收据。

  (5)邮政汇款,在收到时应由两人会同拆封,并登记来源、金额、收据情况等。

  (6)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能当天存入的,应该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信用社)。

  3、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要求:

  (1)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必须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职责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签发和付款必须有两人分别盖章,互相监督。

  (4)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任何一项需要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发票,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等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已经付款的发票等凭证,应盖上“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编好号码,及时登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遭盗、窜改,甚至重复报销等情况发生。

  (6)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和核对。

  4、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要求:

  (1)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不违规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办理。

  (2)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3)内部审计或稽核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以临时抽查。

  (八)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由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发票、单据,和提现时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

  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并结出余额,与现金实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九)现金清查的核算。现金清查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进行的现金账实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达到账实相符的目的。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实是否相符等。

  对于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附后),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章)。

  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

  __年_月_日

  实存金额

  账存金额

  盘盈

  盘亏

  备注

  盘点员签字(章):出纳员签字(章):

  如果发生现金溢余,先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借记“内部往来――现金长款”或“应付款――现金长款”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

  如果发生现金短缺,先借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贷记“现金”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借记“其他支出”,必须赔偿的,借记“内部往来――__”或“应收款――__”账户,贷记“内部往来――现金短缺”或“应收款――现金短缺”账户;收到赔偿款后,借记“现金”账户,贷记“内部往来――__”或“应收款――__”账户。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在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带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信用社)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必须注意:

  1、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三)银行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根据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下面只就支票结算方式作具体规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购买支票。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信用社)注销。平常工作中,作废的支票也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3、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支现也可以转账,但划线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的签发。

  (1)转账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见票后无条件从其账户中拨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填写转账支票时,各栏项目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齐全:①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②收款人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③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要填写正确;

  ④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小写金额前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紧靠“人民币”字样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用途如实填写;

  ⑥支票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现金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

  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现金支票的填制与转账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收款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章。

  5、支票的背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背书方法:

  限于个人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背书转让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填明背书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后,应认真审核:

  一是审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有更改的支票无效;

  二是审核支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自出票日起10日内),收款人是否为本收款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三是审核付款人签章是否清晰,有背书的,背书是否连续。

  支票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一同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审核,无误后受理。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签发支票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查明银行(信用

  社)存款的实际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

  7、支票的挂失。支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如果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办理挂失,可与收款人联系协助防范;如果已签发的现金支票丢失,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8、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支票和财务印鉴应由不同人员保管,相互监督,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减少提现舞弊的可能性。

  (四)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按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单据、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银行存款存入合计数、支付合计数并结出余额。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确保账款、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处理。

  (五)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清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属于记账错误,应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记账错误,而是因为未达账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未取得的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附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村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

  加:银行已收、村集体未收款

  减:银行已付、村集体未付款

  银行对账单余额

  加:村集体已收、银行未收款

  减:村集体已收、银行未付款

  调节后村账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后银行账银行存款余额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3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

  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

  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

  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23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

  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

  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23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

  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23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23―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__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__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

  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

  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村(居)集体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使用区经管局监制的农村专用收款收据,收据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会计根据需要领取。代管中心对领用人、领用时间、票据号码详细登记,对使用的收据存根收回备案审验。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

  4、收入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上缴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5、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备用金限额原则上每村(居)一般为500―1000元。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5、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权限制度。500元以下支出由村书记、主任审批;501―1000元的支出由村两委研究审批;1001―5000元的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村两委研究审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把审批意见附在原始凭证之后。所有支出单据须经村书记主任审批、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乡镇(街道)经管站审计后方可入帐。杜绝白条入帐,对大型项目工程支出,应把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

  6、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

  (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

  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乡镇(街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

  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镇街每年定期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2、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镇街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3、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4、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财务开支要精打盘

  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居)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

  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类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居)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居)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居)的财务公开工作。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5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

  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__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__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__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__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__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__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__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__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__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__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__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

  (三)申请费用在2023元(含2023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

  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

  (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章、__村委主

  任私章、兴宁市黄槐镇__村民委员会公章三个印鉴齐全才能支付使用。

  (二)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村委会委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村委会主任提交《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按规定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村委会主任应当根据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支付复核。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合理、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负责收集和保管相关票据,并及时登记账册。

  第四章资金公示

  第七条申请费用在2023元(含2023元)以上的项目,村委会需向全村村民公示该项目的《__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每月5日前__村委会需向全村公示上一个月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情况。

  公示内容为:帐户收支情况表,包括当月和年度收入、当月和年度支出、当月和年度结余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工程项目的发包形成的经济关系,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订立

  1、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通过“五议五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竞标。

  2、标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专业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

  3、处置方和承受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4、签订书面合同时镇纪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全程监督。

  5、已经订立的经济合同,村委会要及时登记造册,并将收取的合同款项及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二、合同的鉴证

  签订的经济合同需要鉴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合同文

  书、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农村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申请鉴证。

  三、合同的登记

  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发包方书面意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注明。

  四、合同的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式四份,村委会、承受方、镇纪委、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合同档案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对所有应当保存的合同档案要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

  篇二:《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4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以下统称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者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而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建立在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基础上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发包方必须是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后,其所有权不变。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遵循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已分包给农户的耕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年限继续延长承包期;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尚未开发的草地、水面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年;专业性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期限根据生产周期或经营周期确定。

  专业性承包是指农户分包耕地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承包。

  第七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土地等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业用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优先在本经济组织内进行。跨经济组织流转的,须经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合法

  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重新发包。对原承包合同和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清理结算,原承包人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及其经营方式、收益、承包期限和条件等事项,由本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专业性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办法应当经过本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已经开发尚未签订合同的荒山、荒地、荒滩、草地、水面,坚持谁经营谁受益,完善承包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内容经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承包合同成立。合同约定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或者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的,交付定金或者提供财产抵押或者保证人签字盖章后,承包合同成立。承包合同约定鉴证或者公证的,经鉴证或公证后,承包合同成立。

  承包方是发包方代表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应当由本经济

  组织选定三人代表发包方签字。

  承包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向本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本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性承包合同签订后,可以申请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鉴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鉴证。

  第十三条

  专业性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交付定金,其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后,发包方应将定金退还承包方或抵作承包方应交的款项。

  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四条

  专业性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必须提供财产抵押或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作保证人。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从抵押物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或者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生产经营方式和承包期限;

  (二)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承包方应承担的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及其调整办法、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承包方对承包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的使用权利和管护责任;

  (五)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及流转增值的归属;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七)承包期满后双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财产移交办法;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违背民主讨论决定原则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所签订的。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由市、县、自治县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

  关财产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该承包合同占有、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当退还给发包方。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合同,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当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九条

  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接受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包方不得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有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地力、设施的义务,不得出卖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在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取土、葬坟等。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国家收回使用权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人丧失经营能力的;

  (七)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八)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专业性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由发包方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不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包协议,经发包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不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承包方应将转让的意向及

  第三方所具备的经营能力等情况如实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原承包合同解除,由发包方与新的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转让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原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增值部分的30%归发包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约:

  (一)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

  (二)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约:

  (一)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税金、国家任务、承包金、提留款、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

  (二)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改变承包项目用途的;

  (三)撂荒耕地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出卖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

  (五)在承包的土地上擅自建房、取土、葬坟的;

  (六)其他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

  篇三: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时间:20XX-1-2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章

  承包与发包

  第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依迭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的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发包。

  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果园、茶园、桑园和厂矿、商店、机械设备、水利设施、运输工具、房屋等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

  发包万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所发包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所有权;对所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

  (二)依照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向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含集体提留、乡统筹费,下同),对耕地以外的其他承包项目,要求承包方提供担保人或相应的财产担保、抵押;

  (四)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排、调用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依照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六)不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七条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户、联户、个人合伙、专业队组)有权承包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成为承包方。

  第八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

  (四)荒山、荒地、滩涂、水面、林地、草地等开发性项目在承包期内可由其继承人继承;

  (五)对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应合理利用和保护;

  (六)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或者合同规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任务;

  (七)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缴纳税金、承包金,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无效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

  承包标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内容和奖惩办法等主要事项,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立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承包项目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用途、价款、地点、坐落、生产经营方式或管理使用方法及承包期限;

  (三)承包方应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承包金以及

  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数量、时间和方式,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数量和结算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及收费办法、标准;

  (五)对承包资源和集体财产在利用、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和奖惩办法;

  (六)承包前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合同期满后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鉴证或公证的,应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到公证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合同书一式三扮,当事人双方和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成员大会或其代表会议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以权压价、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第十四条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确认机关依法处理。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百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的或收回使用权的;

  (四)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五)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

  签字盖章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还应及时报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七条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赔偿。

  第十儿条

  在承包期限内,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第三者,原合同仍然有效,承包方应当与第三者订立转包合同。

  承包方也可以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合同一经转让,原合同即行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新的合同。

  第二十条

  转包承包项目和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承包方转包承包项目或转让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困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意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

  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困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由违法干预的行政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包方可按合同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二)对承包的荒山、滩涂、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规定进行

  篇四: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经营者订立的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等各业、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

  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及发包方式、指标、期限、承包经营者等)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村集体经济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包方发包的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第六条

  发包方与其成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三十年不变;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等)的治理等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维护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八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用资产。

  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税金,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规定的劳动积累等义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条

  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三)承包期限、承包方式;

  (四)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内容;

  (五)承包方依法缴纳的国家税金和承担的农产品定购任务、承包费及劳务;

  (六)承包方对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的保护措施;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联户或者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联户或者合伙协议。发包方发包给内部成员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发包、租赁、拍卖给村内外一切合法经营者的四荒地使用权,应当向经营者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二条

  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的四荒地上依法开荒造地、植树造林、开挖渔塘,其形成的耕地、林地、水面归承包方无偿使用,在承包期内不改变原承包基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恶意串通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的,其转让、转包行为无效。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县级以上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变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废止的;

  (三)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国家依法征用或者集体依法使用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发包方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不按程序变更、解除合同的,其变更、解除行为无效,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发包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支付承包的资源、资产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三)非法干预承包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对承包的资源、资产擅自转让、转包或者改变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应当支付违约金,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项目;

  (二)对承包的资源、资产用作变卖、抵押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三)造成承包耕地荒芜的,应当依法缴纳荒芜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依法缴纳荒芜费外,由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四)在承包的土地上违法建窑、筑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五)对承包的四荒地和林地、草场等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造林、补植、更新或者开发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六)破坏资源环境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七)对承包的农机具、生产设备和设施,因使用、维修、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八)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应当限期补缴,并支付违约金;

  (九)未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未依法缴纳税金的,应当限期补缴;

  (十)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经劝阻无效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收回承包项目、解除承包合同时,不受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程序的约束,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第二十四条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按照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支付,但应当从中扣除已经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家和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履行以下职

  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四)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合同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整与仲裁

  第二十九条

  乡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实行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承包期间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也可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反租倒包。

  严禁发包方以任何方式强制承包方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承包的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使用权反租倒包给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发包

  方部分或者全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或者农业股份合作制经营,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

  转包、转让、反租倒包时,对原承包方改良土地和生产设施的投入,由发包方或者接续承包方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转包、转让、互换、反租倒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篇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王政发〔20XX〕26号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

  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XX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

  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

  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

  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

  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一事一议”

  资金;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3、公益事业支出;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务收支核算。(一)现金管理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5、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三)票据管理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

  篇六: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订立承包合同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订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实行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第八条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建立承包合同管理档案;

  (三)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承包合同;

  (四)调解和仲裁承包合同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当协同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十条农村集体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砂场和特种行业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当由该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其成员无力承包的,也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要求承包时,本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期限、指标和承包方式,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当指导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维修、保护生产设施,以及做好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企业和经营项目、服务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无力经营的,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其承包项目的部分或者全部交还发包方,也可以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

  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取土、建窑、筑坟等。

  承包方不得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得乱砍滥伐树木,不得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堤坝、井渠以及各项农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指标:

  4投入指标;

  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

  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

  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

  (四)收益的分配办法。

  (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盖章,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鉴证,确认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承包合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民主决议发包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六)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处理的无效承包合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无效承包合同确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确认决定生效。上一级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双方负责赔偿,并追缴非法所得,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承包的资源、资产、生产设施等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者调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五)承包方在履约期间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

  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

  第二十八条由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承包合同,经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按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承包生产经营条件和服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二)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三)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包方的责任:

  (一)对承包项目擅自转让、转包和改变资源、资产使用用途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转包渔利的,由发包

  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二)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资源、资产破坏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由发包方收回承包项目,并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对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季节性强的承包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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