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16 14:18:02 阅读:

内容摘要: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篇一: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需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适用本办法。其中,涉及公示地点和公示前告知等具体操作办法,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示情形)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及办理规划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公示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一)修改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二)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涉及利害关系人的;

  (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

  第四条(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对房屋进行了销售,申请对原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已购买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依据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办理后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申请对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修改,已购买前期规划许可涉及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三)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原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已购买房屋的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直接涉及其利益的人为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不予公示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建设项目,不予公示。

  修改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公示: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调整商住比例且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二)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对方案进行修改、保障性住房项目未分配前对方案进行修改的;

  (三)商品房开发项目部分楼栋已销售,未销售楼栋在不减损相邻权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户型平面调整和对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调整的。

  第六条(公示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内容:规划设计单位、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区位图、土地利用规划图。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原因、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及指标对比表。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内容:委托编制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址、规划控制强制性要求、区位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设计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包括申请修改的单位名称、申请修改的理由、拟修改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的对比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公示内容:申请修改的单位(个人)、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申请修改的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修改的主要内容、区位图、修改前后方案对比图、修改前后的效果图。

  第七条(需要提供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形)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房屋权利人对建筑的专有权利的,公示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专有权利人同意规划许可的书面意见,并在公示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况一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公示时间)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在报送审批前,其规划草案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按照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控规修改的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为7日;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的工作时限,公示时间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示反馈截止时间的期间。

  第九条(公示地点)编制和修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城区分区规划的,其规划草案应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地、市规划展览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同时进行公示。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其规划草案应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规划区域(地块)所在地的主城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公地同时进行公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

  制性内容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其规划草案还应在规划区域(地块)所在地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应在建设项目(地块)所在地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公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建设项目(地块)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第十条(公示前告知制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的三日前,采取在重庆市主流报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重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包含拟公示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告中明确的公示起始与结束时间、公示地点应与实际公示时间和地点一致。

  第十一条(反馈意见告知及期限)公示文书应载明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公章。其中,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文书还应载明听证权利、申请听证的期限、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反馈意见以及申请听证的期限截止至公示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意见反馈人身份证明)

  对公示内容发表意见,应向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式和书面意见。其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公示事项直接涉及其利益的材料。

  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反馈意见处理)组织公示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反馈的书面意见进行汇总,在意见反馈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一)无反对意见或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无关的,可依法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二)有反对意见且反对的理由与公示事项有关的,应采纳合理性建议,并决定是否办理公示事项的报批及审批手续;

  (三)在公示内容中告知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虽未收到听证申请,但经公示发现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矛盾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办法》(渝规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篇二: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19?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

  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加强土地整治供应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土地供应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土地储备和整治工作。储备机构要加大储备土地整治力度,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储备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土地整治,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应

  土地时,须严格按照熟地供应的要求供地,实现土地增值。为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府的诚信,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须要求储备机构提供土地交易的时间、交地状态、整治状况,明确土地成本收取的时间、价款和违约责任,在“招拍挂”出让须知中予以告之。一旦告之,不得更改,储备机构须按公告要求严格执行。

  二、认真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严格履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文本。土地出让方、受让方、储备机构(交地方)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以及按时开发利用土地。凡公告土地供应后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追收;若属储备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地以及未达到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的,也应按照公告须知或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杜绝土地供应后因政府违约而不能及时追收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现象。

  三、及时完善储备土地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

  我市土地储备面积大,范围集中,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众多。为理顺储备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登记以及供应后的土地变更行为,储备机构在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储备土地的请示中应当明确所储备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各性质的面积。储备土地机构经审批储备土地后,应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征收手续。土地经整治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招拍挂”出让时,储备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与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衔接,摸清储备土地的权属和供地现状。土地供应后,储备机构应持审批时储备的有关文件和土地储备证书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储备用地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

  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篇三: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12.07?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

  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以下简称“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以下简称“标识牌”)制作、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桩、标识牌制作

  (一)界桩制作要求

  由桩基和桩身两部分构成。桩基为直径5厘米的钢管,长度大于50厘米。桩身可选用金属、塑料、混凝土等经久耐用的材质,形状应为圆柱型、正方型或其他规则形状,截面直径不小于10厘米,高度不低于100厘米。

  桩身应刷图红白相间的反光漆,标注矿山名(简称)、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相对应的拐点编号及总拐点数。

  (二)标识牌制作要求

  两层材质,底层可选用金属、玻璃钢等经久耐用的材质,面层建议用具有反光、夜光功能的塑料复合膜,规格120厘米×100厘米,蓝底白字。

  1.采矿权标识牌:标识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采矿权人、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区范围示意图;地下开采矿山还须注明井筒数及主井口(平硐)坐标、高程。

  2.矿山开采信息公示牌:标识采矿权人公示信息,指采矿权人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开采信息。

  3.矿山开采现状公示牌:标识矿山开采现状,包括最近一次实地核查单位、主要结论和采掘现状图及越界开采预警级别。地热矿泉水、岩盐矿山可省略该部分内容。

  4.绿色矿山建设公示牌:标识绿色矿山建设公示信息,包括建设效果图、建设进度计划表。

  二、界桩和标识牌安装要求

  (一)界桩。所有合法露天开采矿山均应按照采矿许可证副本注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埋设界桩。界桩埋设前应由技术单位现场实测确定具体埋设点,并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所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现场按点埋定。桩号与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编号一致,界桩露出地面高度

  不小于100厘米。对矿区范围拐点所处位置特殊(如位于水体、房屋、陡崖、公路等),无法设置或不能设置的,可以不设置或采取其他变通方法设置。除矿区范围拐点埋设界桩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沿矿区范围线加密界桩,加密界桩不印制拐点数量和编号。

  (二)标识牌。地下开采矿山安装在主井口旁,露天开采矿山安装在矿区主要入口。标识牌安装位置醒目,安全可靠,面向来人方向。标识牌下沿离地150厘米左右。

  三、界桩和标识牌管理

  (一)界桩及标识牌是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标识,由矿山企业自行确定制作单位并承担相应费用,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制作要求书面告知矿山企业。矿山企业要求统一制作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有不少于2名矿山企业代表参与的情况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制作单位。

  (二)界桩及标识牌由采矿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当地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定期检查界桩及标识牌保护与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纠正并报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界桩或标识牌遭到毁坏的,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矿山企业予以修复或更新。

  (四)矿区范围调整、采矿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实测单位现场调整并埋设界桩、更新标识牌内容。

  (五)采矿权注销(或灭失)后,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拆除界桩和标识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布置。规范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是落实健全完善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任务,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确保矿山界桩和标识牌科学、合理埋设,并按照采矿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分类处置,逐步完善。新设置的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安装。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完成界桩及标识牌设置,但内容已发生变化或过期、埋设的界桩不明显或无法查找的,应当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完善或重新设立标识牌、埋设界桩。

  (三)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界桩和标识牌制作、安装的督促、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制作、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合法矿山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制作、安装完成情况是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成果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能按时完成安装任务的矿山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篇四: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城乡规划公告类别序号项?名称?政辖区申请单位公?时间公?地点咨询电话详细规划编制?案公告1江北区郭家沱望江?区详细规划修编?案公?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府2021年11?23??2021年12?22?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5213325类别序号项?名称?政辖区申请单位(编制单位)公?时间公?地点咨询电话控制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公告1重庆市中?城区观?桥组团??坝?区A5-2等地块(内环快速路西侧,武江?交北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府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133684302742重庆中?城区江北望江?区D11等地块(望江?南侧、渝邻路西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府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133684302743重庆两江新区??林组团O分区O16-5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两江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地储备整治中?2021年11?23??2021年11?29?两江新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4636554?渡?区?渡?组团H20-1、H20-2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公??渡?区重庆市?渡?区?地整理储备中?2021年11?23??2021年11?29??渡?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0397935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F49-1、F47-2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公?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2021年11?23??2021年11?29?渝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1665626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组团D标准分区D22-3等地块(110KV荆龙线沿线)控规?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九龙坡区重庆市西彭?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11?23??2021年11?29?九龙坡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4700257重庆市中?城区蔡家组团R分区R19-1地块控规?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北碚区重庆铁渝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北碚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8618388渝北区唐家沱组团C1-14-2等地块控规?般技术性内容修改?案公?渝北区重庆创新经济?廊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渝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166381类别序号项?名称项?位置申请单位公?时间公?地点咨询电话建设?程设计?案类公?1重庆市巴南区碧桂园·渝南?府(三期)A13-2-2/03地块建设?程设计?案修改公?位于巴南区重庆天玺泰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巴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62270712观?桥组团C分区C5-1、C6-1地块项?建筑?程设计?案修改公?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重庆永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渝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1665633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华路4号新增电梯公?位于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华路4号李佳、胡?露等23户2021年11?23??2021年11?29?北碚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8618384北碚区北泉路143号8单元新增电梯公?位于北碚区北泉路143号8单元李江、骆娜等22户2021年11?23??2021年11?29?北碚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8618385中交中梁?L16地块?程设计局部?案修改公?位于九龙坡区重庆中交云熙美庐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九龙坡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4100176?融街?悦府?、?期调整公?位于九龙坡区重庆?融街融驰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九龙坡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4100177重庆市九龙坡区?坪桥造漆村渝漆?区28栋3单元增设电梯公?位于九龙坡区?坪桥造漆村渝漆?区28栋3单元九龙坡区?坪桥造漆村渝漆?区28栋3单元相关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九龙坡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4100178重庆市渝中区建设路44号增设电梯?案公?位于渝中区建设路44号林世红等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渝中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33109319重庆市巴南区下河路48号住宅增设电梯?案公?位于巴南区下河路48号巴南区下河路48号相关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巴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622051910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西街12号增设电梯?案公?位于巴南区鱼洞化龙西街12号巴南区鱼洞化龙西街12号相关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巴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622051911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39号2单元增设电梯?案公?位于巴南区鱼轻路39号2单元巴南区鱼轻路39号2单元相关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巴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622051912江北区维丰南桥?区1号加装电梯公?位于江北区维丰南桥?区1号江北区维丰南桥?区1号祝晓娟,刘伯琴等8户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63528013江北区维丰南桥?区2号加装电梯公?位于江北区维丰南桥?区2号江北区维丰南桥?区2号袁兴程,邓成业等7户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63528014江北区维丰南桥?区3号加装电梯公?位于江北区维丰南桥?区3号江北区维丰南桥?区3号庞传国,刘伟等8户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63528015状元府第21幢1单元新增电梯公?位于状元府第21幢1单元张鸿珂、吴志友等16户2021年11?23??2021年11?29?北碚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86183816北碚区?台花园3号楼新增电梯公?位于北碚区?台花园3号楼刘群、陈景蓉等16户2021年11?23??2021年11?29?北碚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886183817中交漫?四期项?建筑?程设计?案修改公?位于南岸区重庆中房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南岸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260512718东原??五期项?建筑?程设计?案修改公?位于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渝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16656319江北区兴隆路12-10号?旧住宅增设电梯公?位于江北区兴隆路12-10号江北区兴隆路12-10号夏涛、陈利等23户业主2021年11?23??2021年11?29?江北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763538020新天泽?誉项?(?、?、三标段)规划调整公?位于南岸区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南岸

  项?(?、?、三标段)规划调整公?位于南岸区重庆恒德远景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11?23??2021年11?29?南岸区规划和?然资源局、项?现场、重庆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站62605118

篇五: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8.28?

  【字

  号】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损毁土地有效治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1036-2013)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活动造成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设施农用地的复垦。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区县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土地复垦验收。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对费用进行监管;负责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负责市级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及验收;负责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负责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政府代复垦项目的实施;负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的初验。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撑单位,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制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做好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及验收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技术论证、验收组织工作及内业资料审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复垦费用预存、复垦工程实施的义务。

  三、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要求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和设施农用地备案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结合国家政策、技术标准和我市实际,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一)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

  1.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设类项目临时占用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0亩以下的可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设施农用地项目填报复垦表格(见附件1)。

  2.建设用地项目服务年限应以建设工期为依据计算;临时用地以2年为周期编制,需继续使用仅是延长使用年限的,按最新使用年限调整动态复垦费用,不需另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4.损毁土地在土地复垦方案审核前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纳入复垦责任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建设用地项目损毁土地应进行表土剥离,明确剥离、保存、利用的方案,并纳入复垦工程和复垦费用计算。

  7.铁路建设项目大临用地、小临用地分别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大临用地、小临用地的划分按铁路部门标准执行,分别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二)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1.除设施农用地外,建设用地项目、政府代复垦项目在复垦工程实施前需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2.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损毁土地现状据实编制。复垦工程应满足土地复垦标准及验收要求,复垦费用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为计算依据,不以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费用为上限。

  3.跨县域的建设用地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4.损毁土地在复垦工程实施前已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不纳入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范围。

  5.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

  6.实施前工程规划设计中应提供剥离表土的影像资料以及详细的再利用设计。

  四、土地复垦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提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土地复垦任务全部完成,工程质量合格。

  2.各单元工程实地编号完整、准确、清晰。

  3.项目经土地复垦义务人自验合格,土地所有权人认可,并出具了接地手续。

  4.复垦后耕地质量与周边耕地质量相当。

  5.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将土地复垦方案、资金监管协议、资金收取和支出等信息录入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

  (二)验收程序

  1.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初步验收→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程序:复垦义务人组织自验合格后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审查合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织验收。

  (三)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1)土地复垦义务人验收申请;

  (2)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验收自查报告(附件2);

  (3)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批复文件;

  (4)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5)土地所有权人确认意见。

  (6)表土剥离利用的佐证资料;

  2.设施农用地复垦验收可不提供土地复垦验收资料第(3)、(6)项。

  3.政府实施复垦项目的验收需在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竣工图及电子光盘(工程内容应编号并标注规格、工程量等基本属性指标,与据实收方表、册以及实地一致);

  (2)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实收方台帐。

  4.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需提供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验意见。

  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涉及新增耕地的应提交审查通过的1:500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四)现场验收

  1.验收流程。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土壤、土地、地质等专家成立现场竣工验收组,按照听取报告→查阅资料→实地查验→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形成竣工验收意见的流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对验收成果负责。

  2.验收专家要求。竣工验收专家应熟悉和掌握土地复垦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和《重庆市土地整治工程施工技术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履行好职责,并对其行为及意见负责。专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场竣工验收工作中迟到、早退。

  3.验收内容。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

  4.实地复核。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各级项目土地复垦工程进行100%工程复核;市级验收组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项目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复垦面积或复垦片块进行工程复核,涉及新增耕地的区域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垦片块应全部复核。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组应及时中止竣工验收,并认定该项目“不合格”。

  (1)应复垦面积未实施到位;

  (2)土层厚度、砾石含量不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附件3)要求,无法满足耕作条件;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不满足使用要求;

  (4)其他违反土地复垦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现场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书面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若验收仍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土地复垦监管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复垦费用代为复垦。

  经验收组验收合格项目,负责组织验收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4)。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2.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3.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4.涉及新增耕地的注明新增耕地情况。

  5.验收结论。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档案管理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过程中各阶段资料的整理、归档;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市级验收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复垦动态管理系统中完善项目相关资料,纳入市局一张图管理系统。

  (二)强化土地复垦费用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前和复垦工程实施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复垦后要及时将土地移交相关权利人,并完善移交手续。

  (四)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区域实际,针对临时损毁土地复垦后导致耕地面积减少、水田变旱地、地力降低等情况,探索建立补偿制度。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负责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要求,对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组织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复垦相关报告编制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设施农用地复垦表格

  2.土地复垦验收自查报告大纲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4.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28日

篇六:重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单位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8.192019.08.19渝规资规范〔2019〕15号

  城乡规划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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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

  (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测算时的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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