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3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16 19:18:02 阅读:

内容摘要: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

篇一: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政策、办法,规范我街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纠正和防止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中的违规现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3号)和市民政局下发的《xx市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组织开展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基本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阳光行动”领导机构

  街道成立社会救助“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由文鸣任组长,周珍华任副组长,刘少珍、韩路梅、阳伟荣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少珍任办公室主任

  三、基本原则

  (一)依据城乡低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审核审批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清查的原则

  四、工作重点

  要对全街在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

  重点清理的对象是为:

  1.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殊群体成建制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

  2.购房、购车、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从事个体工商业、有资产性收入等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3.缴纳社保或购买商业保险金额较高,家庭成员中有领取退休社保金、大学毕业或成年已正常就业、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有正式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来源等家庭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

  4.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义务人而不尽义务的低保家庭;有子、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

  5.出现以下情形一律停保: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外出打工或离开居住地3个月的;消费水平(连续3个月的水费、电费、话费)超过保障线的;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经就业介绍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而不就业的;义务教育自费择校或自费读私立学校的;企业改制或土地征收后获得补偿可以一段时期维持生活的;因参与打架、赌博、斗殴、酗酒滋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信息对比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自然减员的(如子女分家,家庭成员死亡,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且丧葬费用补偿完毕的)。

  6.其它不符合城市低保规定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阳光行动”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共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联合清理核查阶段(5月-7月底止)。核查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分五个步骤进行:

  1.宣传发动。社区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要召开“阳光行动”动员会,邀请社区居民代表参加,通过动员部署,使社区居委会特别是救助对象知晓社会救助政策,明确清理核查活动内容。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2.入户调查。街道成立联合入户调查组,成员为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社区民政专干共13人,调查方式是采取地毯式排查,分片包干,分工负责,做到逐户上门,不漏一户;调查方法上,既要充分用好传统方法,又要创新方法,通过信息比对,从税务、社会保险、交通、公积金等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还要突出核查重点,重点对象是除城市低保a类对象以外的其它类别对象,在调查的同时,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料整理工作,由专人填写《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清理排查情况汇总表》。

  3.民主评议。此次清理排查是重新洗牌,社区居委会对所有入户调查对象,要逐一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要逐级上报,没有经过民主评议或民主评议不通过的,不得上报,民主评议还要依家庭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施保的意见。评议小组要有充分的代表性,以街道民政办为单位牵头,民政局派人参加,成立以街道干部为组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群众代表、救助对象等参加的评议清查小组,分片举行集中评议或民主听证。

  ?不合格党员。

  4.阳光公示。对清理核查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将所有低保对象名单和举报电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为xxxx

  整改规范。对经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对一些符合条件还没有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纳入。对不规范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二)街道民政办在联合清理核查的基础上,对各社区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处理意见,逐项督促整改落实。通过检查,形成工作总结,检查结论作为“两创”活动考核验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按受区民政局检查验收阶段(9月)。各社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将资料整理归档,制度编印成册并上墙公开,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做好迎检准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既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阳光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清理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以城市低保对象为重点的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阳光行动”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为成员。要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街道民政办责任,建立干部分片负责制,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纠风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意工作方法,扎实稳步推进。这次“阳光行动”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群体对救助政策的不同解读。因此一定要把握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免产生新的矛盾,防止不稳定的现象发生。一是要加强同各方面的沟通协调。特别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做好与救助群体的解释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政策的整合。在清理核查期间不得停发、滞发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五保对象的五保供养金;对被清退的城市低保对象,如果家庭确实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临时救助方式予以解决。

  (四)把握工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各社区要紧紧抓住清理核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认真进行清理核查,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加强我街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到位、规范运行。要通过“阳光行动”,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工作,建立规范化社会救助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民主评议的组成人员;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基础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群众利益维护和保障机制。

篇二: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3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1篇

  2022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在4月份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此次活动有序推进,成立县民政局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

  二、活动内容

  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办法》活动,认真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

  三、活动安排

  (一)准备策划阶段(3月24日--3月31日)。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县民政局成立学习宣传《办法》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区)和局属各单位。印制社会救助宣传单和宣传光碟,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各乡(镇、区)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学习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召开全县学习宣传《办法》活动动员大会,各乡镇民政所长、敬老院长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局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均要参加动员大会,邀请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合力做好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办法》专题培训,开展座谈讨论,研讨宣传《办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基层给困难群众、受助群体,详细讲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方面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络、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民政工作群、宣传栏等载体,并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内容,理解、支持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面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办法》精神,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重新梳理社会救助有关制度与规定,并加以修订完善,结合民生工程实施,制定新的社会救助配套政策,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完善相关程序。

  (三)汇报总结阶段(4月28日--4月30日)。

  各乡(镇、区)要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将学习宣传《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材料。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并向社会和基层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普及。要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解决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大爱民政为百姓,真情服务暖民心”主题活动相结合,统筹规划,有序组织,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把握重点,主动宣传。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面介绍《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实质,重点阐释《办法》的最新规定和创新突破,准确把握《办法》实施中的制度衔接和责任要求。对于《办法》涉及到的疾病应急、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内容,要主动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合力做好宣传工作;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大力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好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居)公示栏等公众场所,因地制宜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政策宣传。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密切合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站、微博、*等新媒体,通过举办讲解培训班、开辟报刊解读专栏、进村入户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使社会救助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省民政厅将把《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列入2022年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请各乡(镇、区)在4月5日前书面报告实施方案,4月27日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还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

  今年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办法》将社会救助上

  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解决急难问题构建起完整严密的安全#。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办法》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告别“碎片化”,确立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办法》涵盖十分全面,包括了8项社会救助的具体条件和内容,确立了一个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络。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与以前相比,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具体供养内容。

  对于受灾人员救助,《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还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

  在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了申请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在教育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并规定国家对在高中、大学就读的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在住房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对于就业救助,《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同时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此外,还加强了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

  在临时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此外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定了救助规范。

  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在具体措施上,《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为促进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办法。《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制定层级,由原来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升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办法》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

  《办法》明确了政府在社会救助筹资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办法》要求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办法》健全了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遇到特殊困难、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篇三:镇社会救助规范化实施方案

  

  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主题,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使建设和谐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上来。(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制度配套、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衔接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和工作到位,确保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三是城乡联动、整体推进。按照统筹城乡的目标,既考虑长远的城乡一体化,又根据目前城乡不同的经济条件和困难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又要坚持面向全社会,整体推进。四是公平公开、规范运作。将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建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规范运作、阳光运作。(三)目标任务在现有的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以灾民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教育资助等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经常性救助与临时性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基础上,确保到年底,在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上有新进展,在完善救助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新突破,在强化救助政策和制度的配套衔接上有新举措,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走在全市前列。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家庭收入计算办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关注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建立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加大分类施保工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单亲家庭成员以及在高中和大学就读的学生给予重点救助。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规范申请、审批、复核程序,坚持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农村保障标准。完善各级农村低保工作档案制度,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创建活动,到年底,所有镇街达到创建标准。(二)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涉灾部门之间的高效联动应急协作机制,增强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损失。按照《预算法》规定足额列支自然灾害救助预备费,并依据灾情实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救助作用。进一步规范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医。强化抗灾减灾知识培训宣传,提高群众性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加强救灾工作装备和应急救助队伍建设,规范救灾仓储中心物资储备制度,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反应能力。(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坚持“救急、救难、公平、简

  便”的原则,以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为方向,实现与新合医保的互通互接;以提高救助的可及性、公平性为目标,力求救助效益的最大化;以扩大资金规模为重点,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力争到年底使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举办与社会力量兴办相结合,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格局。(五)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继续优先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继续优先对城乡低保户子女高中阶段给予学费、生活费等方面资助。继续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子女通过普通考试计划内录取的本科生、大专生、高职生、中专生、技校生实行一次性入学补助。整合现有的教育资助资源,不断完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六)加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解决特殊困难。工会组织要发挥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作用,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急难问题。要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七)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市容、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区市容局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区救助站站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返乡工作,同时做好大街上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规范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月活动。要完善社会捐赠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项救助工作,加快培育民间慈善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要继续扩大福利彩票发行,通过福利彩票、社会捐赠等多方筹集资金,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要深入开展“定点帮扶”和“结对帮扶”等工作,组织志愿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各种“义工”服务,不断拓宽社会互助的有效途径。(九)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十)积极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特殊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救助途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覆盖面广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及特殊困难家庭设立“绿色通道”。(十一)积极实施住房救助。在农村继续推行广厦工程,加大投入,规范运行,力争到年底帮助150余户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走在全市前列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职能,形成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强化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制,落实领导责任。要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二)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落实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制定完善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并做好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建设部门要制定廉租住房政策,缓解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司法部门要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发展改革、工商、农林、税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积极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三)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增加社会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投入,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广开渠道,多方筹资,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四)进一步加快社会救助队伍和信息化建设。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救助工作队伍中,并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素质。要紧紧依托基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五)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要依法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健全社会监督检查机制,实施有效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结合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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