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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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篇一: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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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1/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2/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3/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

  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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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社区)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一、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新司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10万元),还有部分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三: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当前社会矛盾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

  关于当前社会矛盾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中央确定的全国政法部门的三项重点工作的第一项,足见其重要。其实,矛盾无处不在、无处不有。辩证法认为,矛盾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之中,矛盾存在于事物发展的始终。今天我不打算展开讲矛盾纠纷的问题,因为范围太宽泛、上至国与国、人类与自然乃至宇宙星球,下至家庭、后人,原因太复杂,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等,形式太多样,上访、群体性中件,难以说清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讲的只是一部分矛盾纠纷。下面我就当前的与社会稳定相关的社会矛盾及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问题谈几个方面的体会(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发了一个提纲我就不讲了)。

  我国的人民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枝花”,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的积极贡献为世人称道、为社会瞩目。作为三大调解的基础性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共同组成了我国的大调解体系。其实还有一个信访调解,但我们没有将归纳进去。但勿庸讳言,这些年,人民调解所作用的对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她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亟待融入矛盾纠纷的社会大调解之中。

  第一部分: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变化给人民调解带来的新挑战

  一、社会矛盾远远超出了“民间”的范围,人民调解的领域遇到了挑战。“民间纠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既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民事纠纷,也不等同于通常所称的社会矛盾或者人民内部矛盾,而是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广泛性,情节比较简单、法律后果比较轻微的多种矛盾纠纷的概括性表述。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制度,由民间调解演化而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她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普遍推行。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属国有、经济活动是国营、单位组织是国办,社会比较封闭、思想比较禁锢、观念比较守旧,民间纠纷特别是农村的民间纠纷,主要在家庭、邻里之间展开,在公

  民之间进行。简单地说,传统的人民调解就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适应这种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此时也达到了她的辉煌颠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为改革有阵痛、开放有冲击,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效应来讲,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历史进步,这是主流,这是不可逆转的方向。但是改革说到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开放说到底是观念的改变。改革开放使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国家之间单一的利益关系由单元变为多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利益——这只上可以操纵总统的宣战令、下可以决定贫民婚配权的无形之手,其能量之巨大有时是难以想象的。由于利益的驱使,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矛盾纠纷无论是种类、形式、程度都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农村,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三级管理、队为基础”,农民基本上是在高度集权的准军事化模式中生活,利益冲突很少,而且动辄组织出面,很容易解决问题。但仅仅只到了家庭联产承包时期,人们过去不甚关心更谈不上为其产生较大矛盾纠纷的土地、山林、水源、农机具等,一些人会千方百计地去占有,甚至不惜同室操戈,互相残杀。再后来,又是土地征用征收、二轮延包、费税改革等等。费税改革特别是消灭延续几千年的农业税,这本是天下人的大事、好事,但长期以来“不患寡只患不均”的国人心理和仇富心态,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比如有的原来交了农业税,有的却没有交,交了的认为老实人吃亏,未交的讨好,心理无法平衡。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在矛盾纠纷已由计划经济

  时期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转化为主要发生在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政府、与管理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的内容已由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发展成为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问题之上。就是我们过去调处的最多的家庭、婚姻、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特点。计划经济时期乃至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观念束缚和传统道德影响,农村

  离婚的很少。但这些年来,随着大量的青壮年农民工外出,一方特别是年轻女性因见异思迁、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占到农村离婚总数的一半。

  二、矛盾纠纷的程度提档升级,人民调解的能力遇到了挑战。近年的矛盾纠纷早已突破了以前那些单个人之间主要以口角骂街、拳脚相加的形式,代之以集体非正常上访乃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我理解一般是指多人为达到自身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阻塞交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碍执行公务,聚众打砸抢烧等公开方式,干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经营秩序和公民正常生活,妨碍交通秩序,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多发、范围扩大、人数激增、蔓延迅速、原因复杂、性质对抗、过程反复、组织严密、违法多元、后果严重、调处困难的趋势。不少矛盾纠纷从地域上来看,也远远突破了一个村(居)、一个乡镇(街道),乃至一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划范围(今天我在第三个部分来讲发生在去年的“6·17”事件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一个以德高望重的老干部或者老姨妈为主来处理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局面已经被打破。

  三、处理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发生了变化,单一的调解形式遇到了挑战。目前,在我国矛盾纠纷的调解体系中,公认的有三种调解:即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人民调解;以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以审判机关为主体的司法调解以及以信访部门为主体的信访调解。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或者叫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司法行政机关。应该说,这些调解在整个社会大调解体系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单就某种调解而言,是既有优势,也有不足,从而使各种“单打一”的调解效能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小调解在目前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面前显得苍白无力,需要扬长避短、需要做大做强。

  第二部分:现行矛盾纠纷处理机制的不足

  既然我们说单一的调解都有它不可克服的局限性,那么这些调解

  的不足之处又在哪里呢?

  第一,关于人民调解的不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共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从以上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的三个相关特征:即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一种民间的活动;是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是基层的一种自治活动。由于这三个“活动”,使得人民调解常常缺乏约束力、强制性和保障力。加之工作的保障,队伍的素质都还有些不适应的地方。

  第二,关于行政调解的不足。行政调解很少,一方面,行政调解没有一个居中的单位,属于对挖;另一方面,行政诉讼不允许行政调解,只能

  判决。当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也可以说是司法调解,所以导致行政调解少。

  第三,关于司法调解的不足。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由于有审判、执行作为后盾,因而其成功的机率也是不低的。然而司法调解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有几个问题,一是收取费用。尽管按照新的诉讼费收缴规定,调解结案实行减半收费,许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案件没有胜诉把握的当事人,不得不慎重对待司法调解,不会将其作为首选。作为一个佐证,2007年7月5日《法制日报》以《调解结案减半收费新规引出新问题,个别法院调解结案比例骤降》为题,报道了当年4月新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出台之后,个别法院认为诉讼调解吃力不讨好,出现了诉讼调解比例大幅度下降的情况。而作为当事人,对不收取费用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情有独衷的。二是程序严格。司法调解的每个环节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程序不到位、时间不到点、人员不到堂,有些矛盾纠纷是难以作出司法调解的。三是多有不便。乡镇建的是中心法庭,而且法院安保措施很到位,不好进。四是执行很难。执行难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在街上公开卖〈判决

  书〉的,有捧的、有烧的。由于经费出不起、时间拖不起、精力耗不起、还要请律师,以及实行的是“准对簿公堂”,一些当事人常常只是把司法调解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第四,关于信访调解的不足。信访调解现在虽然不被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调解机制,但鉴于其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特殊地位,我们不能漠视这个方面的调解功能。事实上在今后的社会大调解中他们也是不可或缺的一大家,从另一方面来说,信访调解也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多年来,特别是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以来,信访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信访部门也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信访方式也进行了有效的改革。但是,我国的信访实在是一种强人所难的制度设计。因为设立信访机构的初衷,只是作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体察民意的窗口,是下情上达的一个桥梁,并不是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信访制度已无法承担加于其身的巨大责任。如果仍要如此的话,必然是在客观上弱化了矛盾纠纷的法律救济功能。同时,信访制度的不适当扩张,与依法执政、依法监督、依法行政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也不尽一致。信访工作虽然目前已开始纳入法治轨道,但目前其人治色彩仍然很浓。很多问题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结论(如法院的一、二审、再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无休止地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最后通过信访渠道,法院改变审判结果或者使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还有就是信访当事人胡搅蛮缠,逼着领导作指示、下批示,到天安门、堵新华门、拦领导车、告洋人状。个别领导缠得无法,“花钱买平安”,本来根本不能也不应该答应的无理要求,最后却答应了。越是大领导接访的越不好处理。形成了黑头(法律条文)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明明可以选择而且应该选择依法起诉的道路却故意放弃。它从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扭曲心态,做出过激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多用司法慎用公安”

  一、“6·17“事件的反思

  2009年6月17日,石首市发生了一起特大群体性事件。在各级

  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方面支持下,该事件最终处置、审判都非常成功。但是,为何会出现“6·17”事件?不少人讳漠如深。其实,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失为进步的一个办法。这不禁使我回忆起4年多前同样发生在石首的一起轮渡翻沉、导致11名群众死亡、失踪的特大海事事故的处理。两件事的处理方法不同,结果两异。由此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处

  理带群体性的矛盾纠纷时,要“多用司法慎用公安”。需要声明的是,这个理念不是贬损公安,正好相反,这是尊重公安支持公安,是为公安机关的减压之举。

  二、回眸“12·25”特大海事事故

  2005年12月25日清晨,在九曲回肠的长江荆江段石首城区北门口水域,湖南省长沙港务局所属“湘航3605号”货船与石首“鄂荆州渡5002号”轮渡相撞,造成3人死亡、8人失踪(至今活不见人、死未见尸)的特大海事事故。当时受害人员家属情绪十分激动,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石首市的决策者们头脑清醒、反应迅速。他们审时度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按上级指示,该市司法局一面连续5天由一名副局长带领12名司法行政干部协助维护打捞现场秩序;一面由局长率领15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官、民警配合下,与遇难者和失踪者家属进行调解及理赔谈判。调解中坚持宣传法律,注重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讲理讲情更讲法。通过10昼夜的努力,善后小组与全部家属代表签订了赔偿(补偿)协议,并一次性分别发放了99.5万元的赔偿(补偿)金。善后工作非常圆满,方方面面十分满意。其间,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工十分明确:前者主要是负责维持秩序,组织打捞和处理尸体,寻找失踪者;后者则主要与家属协商理赔(补偿)之事,并做好定纷止争工作。该市司法局在这次事故处理中积极主动,热情周到,为维护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时石首上致市领导、下至群众,还有其家属都十分满意,好评如潮。

  三、“6·17”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而在处理“6·17”事件中,却既有成功经验,但也留下了诸多遗憾。下面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个事件的四个基本特点。

  特点之一,起因简单,蔓延迅速。2009年6月17日晚8时许,地处石首市中心城区笔架办事处辖区永隆大酒店厨师涂远高(殁年24岁)在酒店前坠楼身亡。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根据死者留有遗书和曾经自杀未遂的情况,作出了系自杀死亡的结论。然而,家属中以死者堂姐涂晓玉(31岁)、胞兄涂远华(27岁)为首的部分人对结论提出质疑,但又拒绝解剖尸体;他(她)们为向酒店索要巨额“赔偿金”,坚决不准将尸体运至殡仪馆,而是将其作为筹码,置放在酒店大厅内。混淆是非,漫天要价,寻求社会同情,威逼政府就范。其实,这个所谓“大酒店”,也就3层小楼,整个面积400多平米。由于其面临中心主街,时间不长便聚集了一些围观群众。至6月18日下午,善后处理谈判仍无进展。此时涂晓玉等恼羞成怒,冲进会场搅局,谈判在“拉锯”中艰难进行,而围观人员却激增。是日午夜,被涂远华花钱雇来的石首城区44岁的泼妇、人称小香胡椒的陈补生(在罪犯中排名第二),站在酒店前的椅上拿着话筒,挥舞木棍,高喊:“大家一起来啊,不要睡觉,为死者讨回公道”;“就这么处理对死者不公道,公安要来抢尸体,大家不要走了”!在其煽动下,现场已水泄不通。6月19日凌晨,正当部分亲属与政府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同意将尸体运至殡仪馆时,涂晓玉则邀约25岁的无业青年王俊等将酒店大门堵死,运尸行动被迫中止;涂晓玉与涂远华又采取向旁人敬烟、下跪等方式,聚集越来越多的群众围观。是日上午,“两涂”还嫌闹得不够,又在现场及几处交通要道拉过街横幅,设置路障,造成交通受阻40余小时。

  特点之二,矛盾交织,错综复杂。“6·17”事件本身矛盾单一,只是发生在死者家属与酒店老板之间;后来又形成了与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与其他调解方之间的矛盾。而随着事态发展,社会不法之徒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部分下岗职工、无业游民、进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对政府部

  门的怒气,都在一个较短时间内释放出来。他(她)们浑水摸鱼,推波助澜,发泄对政府和警方的不满。

  特点之三,人数激增,犯罪升级。“6·17”事件开始时,包括办丧事的在内也不过几十来人,亲属103人,但由于死者部分亲属及有

  些好事之徒唯恐天下不乱,挑拨党群、干群、警民关系,鼓动把事闹大;公安机关在组织警力现场维持秩序时,遭到罪犯王俊、袁强、杨和平等带头用啤酒瓶、石块等进行的攻击。19岁的秦友红不仅不听劝告,反而用石块等物打砸市疾控中心办公楼。由于不少人近乎疯狂的破坏,局势一时失控。用犯罪学的观点来看,一个犯罪现象(案件、事件)的形成,需要三个要素在时空上同时聚合,这就是要有作案动机的自然人,要有明确的侵害目标,缺乏制止犯罪的有效手段。而“6·17”事件所以能够发生,且在短期内激化蔓延,正是这些因素在时空上迅速聚合的结果。

  特点之四,后果惨重,影响恶劣。据新华社报道:“6·17”事件造成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共62人受伤(其中轻伤10人),16台警用车辆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永隆大酒店、市疾控中心、笔架山公安派出所被焚烧打砸;中心现场周边企业、学校等单位生产经营、教学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动用武警7700人,中将指挥,更为恶劣的是,连策划新疆“7·5”事件的狂热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都拿着“6·17”事件的照片,硬说是平息“7·5”事件所留。热比娅一伙移花接木的拙劣表演固然十分可恶,而“6·17”事件确实作为把柄被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四、“6·17”事件发生的心理原因分析

  “6·17”事件既复杂又简单。说其复杂是因为它确实令人匪夷所思,不法之徒在没有严密组织、没有精心预谋的情况下,演出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闹剧。且为首者、罪犯中排位前3名的居然是资历不深、学历不高、智商不佳的3个中年妇女!说它简单就是因为由一起普通的自杀引起!过去我们寻找犯罪原因惯从政治、经济、分配等方面来分析,今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剖析这个事件的心理特点。

  一方面,从犯罪人员来讲,主要有三种心理:

  一是“大闹大解决”的变态心理。涂远高之死从最初石首警方的初步结论和后来经省公安厅、华科大同济医学院专家鉴定,都被认定为自杀,这点死者亲属也心知肚明。但现在有种奇特现象,就是认为只要可以为某些人自身谋利找到一丝理由,哪怕无道理,他们都会大

  做文章,因为不闹不解决,闹而优则仕,闹中有好处。

  二是“法律不责众”的侥幸心理。“6·17”事件中想把事情闹大的虽不乏其人,但有相当一批却是“看戏不怕台高”。他们认为人多,法律不会把他们怎么样。有的说是好玩,有的看许多人都在扔东西,这或许与他们的年龄及无知有关。10名罪犯中年龄总体既不大也不小,20岁以下的1人、21至30岁的4人、31至40岁的3人、41岁以上的2人。这个年龄正体现了他们既没有了未成年人的盲从,又缺乏中老年人成熟、老练的特征。住在现场附近、在罪犯中排名第三的王传淑(女,45岁),在陈补生于酒店前喊话滋事时,还递给陈一根木棍,供她挥舞煽动之用,并带头拍手叫好借以助威。王传淑还在横幅上书写“鲜活生命煞时毁,大路不平有人踩,命案连着人心痛”;她还积极组织非法募捐,并将所得款项交死者亲属,用以购买啤酒瓶打砸民警和武警。

  三是“仇官又仇警”的逆反心理。近年党群、干群、警民关系在得到改善的同时,也不排除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这些关系还比较紧张。有人把“6·17“事件的发生简单归结为参与人法律素质差,甚至认为是普法的失败,这种观点实难立足。3岁小孩都知道打人不对,何况还是用石头、啤酒瓶砸民警和武警?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认为“2009年群体性事件多发源于民怨太深”。他特地以“6·17”事件为例说:“我们把这类事件叫做非阶层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非阶层性是说参加的人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无直接利益的是指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和事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就说明在我们的一些地方,由于基层财政的薄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的过程当中,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集资等等,这些事情当中都向群众欠了很多债,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的确如此,该案公审的10名被告中,死者亲属仅2人,另8人与死者甚至死者家属都八杆子打不着。从客观上讲,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带来了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加之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有些政策一时难以全部到位等等。同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部门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

  日积月累,会找机会发泄。从主观上讲,一些人长期接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加之现实面前得不到实惠,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六个不起”:生不起,剖腹一刀九千几;读不起,选个学校3万起;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娶不起,没车没房谁跟你;病不起,药费让人脱层皮;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于是,他们“憋得慌、有怨气;看不惯、不服气;牢骚多、不顺气;有意见、想出气”。长期积累的矛盾尤如一堆堆“干柴”,我们工作中的缺陷如同一粒粒“火种”,网络媒体炒作、社会鼓动如同一把把“风扇”,敌对势力插手利用如同一桶桶“汽油”,稍有不慎,星星之火,马上燎原。“6·17”事件中的罪犯,如陈补生所以冲锋陷阵,就是因为其对有关部门处理她家的某些事不满意。从这10名罪犯中农民和农民工分别占3人、个体工商户占3人、无业人员占4人的身份中我们可以比较明显地看出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对基层组织、执法人员来讲,也有三种心理:

  一是“不会出大事”的麻痹心理。过去农村“自家死人自家埋”。但现在有些人哪怕是自杀都要闹,否则就认为太吃亏了。一般地讲,如果是在穷乡僻壤,这些事可能会相对好处理一些,影响和损失也会小很多;而“6·17”事件则发生在中心城区、主要街道上,加之国人天生的喜欢凑热闹,这种辐射效应、连锁反应是不可小觑的。如不加以足够的重视,就会“大意失荆州”,“阴沟里面翻船”。凭心而论,就笔者对“6·17”事件被免职的时任石首市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了解,他们都是很不错的领导干部。但是,由于一些基层负责同志以及执法人员或责任心不强,或处置不当,或信息不明,或反应不快,或应对不力,或无人拍板,或拍板不灵,导致授制于人,使事件升级。

  二是“爱唱独角戏”的习惯心理。任何部门在处理带群体性的矛盾纠纷时都不能包打天下。公安机关接到涂远高死亡的报警后,迅速勘查现场,调查取证,作出结论,应该说尽职尽责。但随着死者亲属质疑调查结论,实际上对待死因形成了警方和部分家属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作为警方,既要组织处理尸体,又要负责维护秩序,还要与

  死者家属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加之现场无拍板算数之人,家属又要价太高,事发之后谈判不投机。等到与部分家属协商基本一致时,大门又被堵,尸体运不走。在这种时候现场决策者没有坚决果断指挥处理好尸体,直接导致进行了30个小时的谈判前功尽弃。正如一位领导同志事后所说的:公安机关实在是太冤!人又吃了亏戏又不好看。其实根源就在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三是“不变应万变”的定势心理。在事件逐步升级,社会谣言四起,网络炒作沸沸扬扬,事情真相很难让群众知晓,或者知道了也不相信。面对越来越大的群体性事件,很多公民一头雾水,给一些别有用心、借机打劫的人提供了可趁之机。许多又如对领导警察投资入股的事,不知道,查

  清楚了,但一直没有对外公布。

  五、处理矛盾纠纷要各尽其能

  其一,公安机关职能决定——有限介入。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和治安管理机关,借用过去的话它解决的相当一部分是“敌我矛盾”,而现在要解决的绝大多数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决定了对一般的涉及多人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有的不便全程全方位进行处理。特别是在自身成为矛盾一方的时候,有些工作如补偿谈判最好由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手段硬,工作“短平快”,矛盾纠纷中的不少当事人“有问题找公安”;而上级公安机关却三令五申要求基层公安机关不得参与非警务活动。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悖论:即一方面,110报警服务台开通及社区(农村)警务室建成后,大量的矛盾纠纷集中到了公安机关,必须“有难必帮”;另一方面,非警务活动中大量的属于涉及群体性的矛盾纠纷,有些警方不便直接处理。结果是直接参与不行,不直接参与属于不作为也不行。其实这时警方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处理类似事件,扬长避短、优势互补,都不能大包大揽。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实施“警司联调”、分工合作就是一个好办法。

  其二,第三方调解——有效方法。中国目前的社会管理与法治国家最大的不同是,我们的政府及部门与社会个体之间缺少一个宽厚的中间层次。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性,无论我们的主观愿望多好,都会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把世间所有事情都办好。因此,我们应大胆向社会组织分权,将其所承担的一部分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的工作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公共服务组织、群众自治组织来承担。“多用司法慎用公安”,不是仅仅“多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而是要多用诸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成员。因为其具有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身份,地位超脱,行为居中,来自民间,熟悉法律,他们依法提出的一些观点,并非政府及部门的意见,群众也宜于接受。今后,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房屋拆迁、劳动仲裁等方面,特别是调处非正常死亡纠纷中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显得格外必要。这个第三方调解机制开始在医疗纠纷中使用,去年9月份开始实行,效果明显。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已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数十起,不少是死在医院,有的已经死了送到医院。我市曾有这个例子:院长在车上听到人讲,要把死者送到医院,就安排医院人在门口等,没让死人进医院。有了这个第三方,解决了许多“医闹”问题,补偿和赔偿金额由数十万至几几万搞定。三是中心昨天也有一起。市委书记要抓的,分管市长几次表示感谢!

  其三,司法行政机关——有所作为。作为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执业机构的管理指导部门,作为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在参与处理带有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过程中要积极作为,而不能“不知(道)不理”。“6·17”事件中,虽然石首市司法局及律师未介入前期的谈判、协调工作,但我们也要扪心自问:为什么别人没有想到我们并要求我们参与?而如果我们参与了又能否真正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随着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被人逐步认识,司法行政机关在调解带有群体性的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将会更加显现。我们应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让党委政府知道:要“多用司法慎用公安”。但须说明的是,“慎用”不等于不用,而是要认真研究“用”的方式方法,“用”得恰到好处。同时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本事让党委政府用得顺心、使

  得顺手、做得顺利。

  六、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

  有人认为公安机关是维稳综治的主力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作用和作用不大。司法行政机关是总结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有位综治办的同志居然说,这是与综治办论功。我们不敢苟同这种观点。我想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发挥作用。

  第一,从职能上讲,综治职能最全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有人说,只有公安机关是主力,其他都不是,这个话太武断。“打防建教管改”这是综治工作的“六大职能”,项项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相关。一是“打”。有人认为只有公检法才能谈打击的事。此言差矣。刑事诉讼四大程序,人们往往只记住公安的侦查、检查的公诉、法院的判刑,却不知道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刑罚的执行算不算打击?回答是肯定的。监狱和社区矫正者就是执行;打击犯罪开庭没有辩方叫不叫严格意义上的法庭;只有控方没有辩方叫什么法庭?以“6·17”事件为例,开庭前北京有3个律师,后为2个,其中京都律师事务所,过去是最高法院的,吸取教训,恩施邓玉矫案,律师辩得有些出格,另外就是庭后说了一些不合适宜的话。担心抓住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一些工作没有到位的地方大做文章。三条:一条是无罪;二条是政府秋后算帐;三条是负责条款算不算数?通过沟通,律师辩护时无罪没有讲,秋后算帐、免责条款基本没有提,判决结果皆大欢喜,你能说这个审判的成功律师没有贡献吗?过去怕律师,认为最好辩护人越少越好,我提出不同意见被采纲。说到打击,重庆打黑,大家只记住了公安,还记住了北京的一个黑律师李庄。而早在重庆启动打黑之前,空降到重庆的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就从辽宁沈阳请来了一个精干的律师团队,充当“幕后军师”,为首的是沈阳著名女律师王蕴采。这个王蕴采律师曾在王立军蒙难的时候为他作过成功的辩护,从此王都有个律师团,他们做了大量默默无闻的工作,为稳准狠地打击黑恶立下了汗马功劳。就是判李庄的刑也不是很好办。李庄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是赫赫有名,主任是傅洋,彭真儿子。把他拉下来,一方面他有问题,是否构

  成犯罪有争议。另一方面,没有强律师参与办得到吗?二是“防”。公安机关的治安防范是防、人民调解也是防。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局“三定方案”中的职能“人民调解”的重要职责。三是“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是综治基层建设的重点之一,两所一庭重点有司法所、一乡一所。四是“教”。法制教育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五是“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是重要的“管”。六是“改”。改造:监狱、劳教以及社矫都是改。

  第二,从队伍上讲,我们的队伍人数是最多的。全市司法行政干警610人,律师240人,法律服务工作者200人,司法鉴定人120人,人民调解员13400人,这支力量谁有?当然,数量不等于质量,所以从05年开始,我们就在全系统开展了“三懂四会五能”(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本职业务;会法制宣传、会法律服务、会调解纠纷、会群众工作;能登台讲话、能提笔写作、能独立办事、能自警自律、能创新工作);去年我们又提出了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八高八强”标准,即政治理论素养高,党的宗旨观念强;文化科技水平高,机关工作能力强;学法用法见识高,优质服务本领强;立足本职追求高,勤勉敬业精神强;廉洁从政标准高,自警自律定力强;待人处事境界高,团结和谐交际强;惠民利民热情高,多谋善为奉献强;大众形象评价高,基层群众支持强。

  第三,从调解上讲,我们的调解数是最多的,且职能越来越多。人民调解占到整个调解的70%左右,行政调解占10%、司法调解占20%。按中

  央政法委关于“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的要求。有以上3点,能说不是主力军吗:疏导的要求,今后,司法调解也不会有很大增量。

  另一方面,综治办与司法局(所)长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综治办是综治委这个指挥机关的办事机构,而司法局(所)的主要工作也是综治工作,是综治委的重要成员单位。

  2、区别:综治办的主要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督办;而司法

  局(所)是具体的承办部门。前者的主要任务不应该是办案以及综治工作的具体事项,有如信访办的职责是交办、转办、督办,而不是承办。许多工作应由综治来承担。

  3、关系:两者密不可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司法局(所)是综治委的成员单位,而综治办又是设在司法局(所)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依法治理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只有互相支持才能有效工作

  第四部分: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准是民主法治

  我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以法治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现在有不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振振有词:“现在建设和谐社会,我要行使我的权利”,言下之意,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是是一种误导。

  (一)什么是和谐社会?

  就字面理解:“和”就是“禾”+“口”。凭想家,就是粮食丰收了可以养家糊口了;肚子吃饱了,整个社会安居乐业了;“谐”就是“言”加“皆”,就是大家都能讲话。两个字合为一体,叫“人人有饭吃、个个能说话”。当然我们过去理解的“和谐”有很大的不足,就是它追求的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至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则很少考虑。于是就有了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的话说:“我们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准,便是民主法治。”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民主需要法治来保障,法治通过民主来实现。

  (二)为什么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准?

  1、法治具有统一性。它是全国人民一致的行为规范。

  2、法治具有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观点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法治具有强制性。中央“两高两院”在制定上访终结机制,不能无休无止。

  4、法治具有长期性。“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

  者弱则国弱。”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的努力。

  (三)努力建设法治区域和法治单位。

  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省市委和省市政府作出了“法治湖北”、“法治荆州”的部署。前不久,全市创建法治县市区和法治单位活动电视电话会召开。目前已有公安、石首等地开展了法治县市区建设。从普法到依法治理再到法治区域、单位建设,是一个又一个的进步。

篇四: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

  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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