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20 14:27:02 阅读:

内容摘要: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篇一: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刍议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较好地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专题调研任务,我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四家有关人员,由主管副书记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了调研。本文结合清远市的实践对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作一探讨。

  1、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党在领导人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的打击重点对象,政法机关必须密切配合,不能背道而驰。如2022年广东盗窃案件高发,严重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广东省委政法委要求在2022年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降低一半,全省各地政法机关应遵照执行,不能借口会大幅度增加工作量而继续坚持2022年的立案标准。

  2、对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有《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审判机关有《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还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但具体执行起来,是否严格按法律制度办事,同级政法委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对政法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政法委要对开展专项活动期间各部门受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案件的数量、办案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权。因部门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当地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

  因地方保护主义使办案受阻的,由上级政法委召集会议协调排除。本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迅速从各政法部门抽调力量的,也应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并指挥处理。

  5、协调权。对本地区发生的新型案件;

  公、检、法有争议的重大案件;

  公、检、法立案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如盗窃案件,佛冈县公安局的立案标准是400元,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标准是500元。这些需要政法委出面协调解决。

  6、受理对政法机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受理政法机关人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2、明确规定监督的重点案件。具体包括:检察院要求立案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的案件;

  作以罚代刑处理后撤案的案件;

  不服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民事、刑事案件;

  法院判无罪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监督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具体包括: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刑讯逼供;

  吃拿卡要;

  泄露案情;

  在非羁押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在非办公时间、地点私自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强行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4、监督纠正公检法司机关内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

  1、审查公、检、法、司部门的年中、年终工作总结。审查他们的工作重点是否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否正确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2、听取公、检、法、司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各地政法委每年应从当地的治安全局考虑,通过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作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公、检、法、司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并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向政法委汇报。

  3、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各地政法委每年年终对本地区公、检、法、司各部门办案质量进行检查,如可以抽取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各100件,进行评审,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

  4、面向社会开展调查。向发案单位、罪犯家属、执业律师等征求意见。

  5、建立执法督察备案制度。公、检、法、司部门各自采取的重大举措应即向政法委报告备案。

  6、参与案件的研究讨论。参加或列席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疑难案件讨论会等。

  7、旁听法院庭审情况。对当地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政法委可派员旁听,了解庭审情况。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各级党委、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政法委、政府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各机关内设立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都负有监督职责。人大的监督范围最广,涵盖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

  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内容是公、检、法、司的执法、司法活动;

  纪委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对违法违纪党员的查办;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与政法委是一致的,检察机关要接受党委政法委和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争取他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各监督主体既分工,又要合作,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涉法事件,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解决,为本地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健全机构,配强队伍,努力提高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水平

  通过调研发现,清远市各县(市、区)政法委都没有成立执法监督专门机构,做执法监督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地市一级有专门机构,但人员一、二人,难以应付繁重的工作任务。党委政法委要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按照等于或高于担任检察官、法官的条件,选调一些政治素质强、法律业务精、年富力强的人才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也可以聘请法学专家作兼职人员,作为短时期的过渡办法。

篇二: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2018年县委政法委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法制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法综[2009]50号)、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政法综[2011]33号)和全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及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县委政法委贯彻落实中政委等八部门《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按程序监督、检查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部门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法部门得到正确实施,保障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执法工作实行有效领导。

  二、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依法、规范、科学监督的原则:

  (三)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原则:

  (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三、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县委政法委通过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重点内容、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深入了解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关于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一)审判工作方面。一是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二是裁定减刑、假释的案件:三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四是二

  /5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刑事、民商事案件,以及民商事执行案件;五是委托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

  (二)检察工作方面。一是自侦案件;二是不捕、不诉案件。

  (三)公安工作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立案工作;二是经批准逮捕,结案后不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三是看守所管理工作。

  (四)司法行政工作方面。主要是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

  此外,对于逾期不能办结、特别是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的案件或其他群众多次反映政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处理不公的案件,要纳入日常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

  四、执法监督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同时,也可抽调政法部门业务骨干参与执法监督工作,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律师参与执法监督工作。

  五、执法监督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是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目的是更好地了解政法部门执法实际情况,发现、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半年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专项执法检查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组织政法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可以派员参加检察机关和人大、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重点:一是检查政法部门对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发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了解群众对执法状况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政法队伍的反映;四是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列席政法部门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县委政法委派员列席审委会、检委会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业务会议,每两月1次,全年不少于6次。其中,列席审委会、检委会,特别是有选择的列席审委会、检委会,全年不少于2次。派员旁听案件审理,每季度1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旁听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群众关注高的案件开庭审理全年不少于2次。

  列席执法业务会议、旁听案件审理,不参与讨论,不对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发表

  /5意见。

  (三)案件督办。案件督办是县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最常用的方式之一,也是很有效的方式之一。县委政法委督办案件的范围:一是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请督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重大案件,政法干警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四是其他需要县委政法委员会督办的重大案件。

  承办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督办意见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3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未按期办理的,县委政法委员进行催办,并要求说明情况。对催办后仍不及时办理且不说明情况的,责令限期办理并予以通报,并视情抄送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承办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案件协调。案件协调是县委政法委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县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的范围:一是上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交办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要协调的案件;二是本级政法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重大分歧,所涉政策法律问题通过自行协商不能解块的案件;三是本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本级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提请协调的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是县委政法委员会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委政法委不予协调的案件:一是政法各部门内部意见分歧的案件;二是上级政法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案件;三是越级提请协调的案件;四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协调的案件;五是县委政法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协调的其他案件。对党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单位未按程序交办、报批的案件,在补足程序前也不予协调。

  (五)案件评查。通过对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集中评查,不仅有利于发现、纠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发现、解决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由县委政法委抽调政法部门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评查组,对政法部门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的重点案件包括上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本级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批办、交办案件中需要评查的案件;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中需要评查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5可能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县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一年一次,每年不少于5件,逐案形成的评查报告,于每年的11月底报区、市党委政法委政法委。

  六、开展日常执法监督工作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督各项工作制度,把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充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能,整合各方资源,建立由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和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等组成的专家库,作为开展日常执法监督的工作力量。要切实加大对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实现“内行”监督。从事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履职,不得干预政法部门依法办案,不得借执法监督谋取私利。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规定,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用好结果,切实发挥日常执法监督保障作用。要正确运用日常执法监督结果,使其成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执法行为规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成为评价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错案追究和不廉洁执法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拒绝接受正确监督意见,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应据实向有关干部管理机关或政法机关提出调整、处理建议。

  (三)积极配合,确保日常执法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政法部门要主动与县委政法委联系,随时报告执法业务会议准备召开的时问、会议议题及准备开庭审理的案件和开庭时间,以便政法委随机或有选择地组织开展列席政法业务会议、旁听案件审理工作。

  政法委机关人员列席政法机关执法业务会议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列席结果书面报告政法委书记;旁听组旁听案件审理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旁听结果书面报告政法委。

  政法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配合县委政法委开展好日常执法监督工作。要在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从专门力量上,专业知识上、专项执法活动上积极支持党委政法委日常执法监督工作,/5使日常执法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

篇三: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中共肇东市委政法委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体系及程序,提高干警素质,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执法监督活动,不断增强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制观念,端正执法思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建立健全公正的执法体系,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严格、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

  工作原则:1、在执法活动中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执行政策和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3、全面指导与个案监督结合,有错必纠,保证严肃公正执法。4、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一)认真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分析和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具体措施;

  (二)调查研究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支持政法部门严肃执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开展案件评查,认真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督办有重大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督促政法部门依法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行动、依法办理;

  (五)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六)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把是否严格执法作为称职与否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协助其他执法监督职能部门搞好执法监督工作;

  (八)完成市委和上级政法委交办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

  三、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经常了解、掌握政法部门的执法情况,督促政法部门就有关情况作出报告;

  (二)在政法部门正确的执法活动受到阻挠或干扰时,帮助排除阻挠和干扰;

  (三)发现政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知法犯法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限期改正;

  (四)监督政法部门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对领导指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督促有关政法部门认真办理,承办部门要按要求上报办理结果。

  四、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针对突出违法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对群众反映执法不公、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进行个案监督调查;

  (四)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主持召开政法委员会会议或有关政法部门负责人会议,协查重大疑难案件。

  五、执法监督工作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实行内部立项审批。市委政法委对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和重特大案件,应提出监督原因、依据和具体工作意见,报市委政法委领导批准立项。

  2、向有关政法部门下达执法监督通知,提出具体监督意见,必要时进行调阅卷宗审查。

  3、政法部门对市委政法委监督的重要执法事项和重特大案件在限期内报告结果。

  4、市委政法委对办理结果存在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要求

  其进行再次整改、通报、跟踪问效。

  (二)执法检查程序

  1、组织开展全面检查,要采取普遍复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法部门办结的各类案件,从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逐案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并就检查出来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和部门交换意见,限期依法纠正。

  2、针对一个时期政法机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某一政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要从政法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落实整改措施,实施专项治理。

  3、开展全面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与人大常委会和政法部门系统内部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进行。市委政法委指导或参加政法部门、系统内组织的检查,从中了解掌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4、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市委政法委提出建议或责成有关政法机关复查、复议,对确属错案的,督促有关政法部门依法纠正。

  (三)督办重大事项和重特大案件程序

  对领导指示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重特大案件,政法部门必须认真承办。

  1、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市委领导指示的事项或案件列为督办

  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查处结果。

  2、市委政法委领导批示的案件列为交办事项或案件,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时上报查办情况和结果。

  3、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受理的人民群众上访申诉案件列为转办案件,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4、对有关承办单位报告的专办、督办案件办理结果,要由市委政法委执法监察室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办结事项,属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要求报办理结果的,要正式行文报告;属于本级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要向原批示领导专报。

  (四)协助组织、纪检部门考察管理政法干部,依照有关组织、纪检工作程序进行。

  六、执法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市委政法委把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执法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市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依照有关违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相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政法部门拒绝接受正确监督意见或在限期内不履行法律职责的,市委政法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市委政法委监督意见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导致错案、错误处理,又不自行纠正的,或者对市委政法委的监督

  意见、决议拒不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党纪政纪及《政法干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对未按规定处理的,市委政法委提出处理意见,所在部门要在要求的时间内执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对错案、错误处理的确认,由政法各部门认定,对有争议的案件,由市委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确定。

篇四: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取得实效

  核心阅读:2010年初,我州在全省率先以州委名义聘请了9名执法监督员,人员从州纪委、州人大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局、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州委政法委、州级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和专业骨干中选任......

  2010年初,我州在全省率先以州委名义聘请了9名执法监督员,人员从州纪委、州人大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局、州政协提案法制委、州委政法委、州级政法各部门的领导和专业骨干中选任。二年多的实践证明,聘任的执法监督员在配合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检查、明察暗访、案件评查、政法机关执法评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极大的增强执法监督的工作实力,特别是在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中,通过组织执法监督员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进行评查,化解工作成效明显。但是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当前制约执法监督工作的不利因素还很多,特别是基层基础建设仍然十分的薄弱,执法监督的渠道比较狭窄,手段还比较单一,和其他监督方式衔接的联动机制还不顺畅。为此,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全州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央八部委《关于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和省八部门《细则》的文件精神,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心,从拓宽执法监督的渠道、丰富执法监督的手段、建立完善与其他监督方式联动配合机制的角度加大工作创新,确保执法监督取得实实在的成效。

  一、州委执法监督员队伍的成立,标志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衔接联动机制的建立。我州的执法监督员由州委统一聘任,由州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并颁发州委的聘书和执法监督员证。这一工作举措,提升了执法监督的层次和保证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批办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配合州委政法委开展执

  法检查、案件评查、案件协调和执法调研,督导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政法工作和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执法监督员从纪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政法各部门、政法委的领导和专业骨干中选任。同时各县市也分别以县委、市委的名义成立了执法监督员队伍,全州各级已聘任了60余名执法监督员,这支队伍的成立使全州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确保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纪检监督、组织监督、立法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更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州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信息员、法律咨询案件评查专家队伍的成立标志着社会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网络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在制定《中共德宏州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时候就结合我州实际,创新地提出要成立执法监督信息员队伍,主要是为解决执法监督渠道比较狭窄的问题,成立执法监督信息员队伍能够让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汇聚监督信息,被变动应对为主动出击。执法监督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执法监督提供信息和线索支持,参与党委政法委组织的相关工作活动。法律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研究执法中的重大和疑难案件并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咨询意见,参与案件评查,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咨询指导。信息员、法律咨询专家队伍由州委政法委领导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执法监督室负责组织。人员从高校专家、检察官、律师界、社会群团组织、国有私营企业、农村社区中的行业精英、积极分子中选任。州委政法委共聘任执法监督信息员21人,法律咨询案件评查专家10人,各县市也成立了信息员、法律咨询专家队伍,几支队伍的成立发挥了专业特长和联系广大群众的优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信息网络作用,使执法监督的机制和网络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和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实现执法监督工作重心从末端向源头管理转变,努力推动全州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三个突破”。即:全州上下对党委政法委实施

  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有新突破;领导到岗、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要有新突破;工作上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运行有新突破。坚决杜绝执法监督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现状。为此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制定了针对县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考核制度,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能明确每年必须完成的10项重点工作任务,并细化具体工作要求,年底由州委政法委组织对全州各县市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评出执法监督优秀单位一等奖一名,奖金人民币15000元,评出二等奖一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考核机制的建立有力促进了县市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极积性和主动性,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五: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钟

  伟

  苗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针对社会各界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中央政法委试图通过赋予和强化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等手段来解决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和司法腐败等问题。

  一九九五年,个别地方的政法委开始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探索,一九九八年四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经省委同意正式发布了《浙江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此后,执法监督工作成为我省各级党委政法委的一项基本职能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尽管已全面推开,然对其进行理论研究的仍很少,更不要说运用理论来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了。一方面,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同志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尚心存疑虑,认为这是干预司法独立,不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可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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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统一,理论研究还比较缺乏,而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往往带有一些盲目性,因此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党委政法委作为政法各部门的领导机关,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机关“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主要是对疑难案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认为应该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以后废除这种做法,因为其违背了诉讼原理,且直接与宪法和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相抵触。有的学者认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干预是导致司法不公,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根源之一,并认为这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司法干部由地方党委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司法机关是极难做到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地方党委的命令的。而且政法委员会主要是由公、检、法、司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合体,本应独立行使的审判和检察权等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往往变成司法机关的“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并在实践中多强调“互相配合”,较少重视“互相制约”。在现有体制下,司法权往往屈从于地方权威势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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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独立无法做到,司法公正就很难保证。还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的运用,逻辑的推理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并非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方面的申诉状中就可以判断是非曲直的。对案件的是非要专业人员依照一套严谨的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判断。如果把本来属于司法的权力分割到地方党委包括党委政法委或其他部门手中,要实现法治是不可能的。地方领导对案件定调子和阅批案件的做法是司法权被分割的典型表现。

  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尽管上述观点都是有一定道理,而且是极有高度的,但是从当前看,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基础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和法制也就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中国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它必须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司法改革也必须首先考虑这一点。《法学月刊》主编郝铁川博士认为,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将经历从人治到综治,再到法治三个阶段,当前正处于从人治到法治的中间过渡阶段,即综治阶段。所谓综治是指当前我们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务还无法事事处处都唯法是行,而必须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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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治在现阶段社会生活中无疑具有前所未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要达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时日。但这并不是我们追求法治的诚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础一时难以具备,无法全面启动法治,因此,也就不可能马上实现完美的法治理想状态——公平、公正。窃以为,郝博士的看法是符合实际的。单从司法人员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司法机关的人员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司法人员,二是行政管理人员,三是后勤服务人员。现有司法人员的来源非常复杂,既有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又有从军队转业的,既有从其他机关调入的,又有从企事业单位改行的,还有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的。而且从数量上看,从法律院校毕业的还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在法律院校毕业的司法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又只有很少一部分。即使是法律本科以上的司法人员,与把法律本科作为第二学位,再考律师,当了一定年限的律师后才有资格考法官的西方司法人员(如美国)相比,层次也是较低的。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是与确保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制度等配套的。如果不考虑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等的现状,而一味地照搬西方的司法独立等制度,可想而知,则不乱套才是怪事。在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选择上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三种:一为“本土化方案”,二为“西方法方案”,三是“中庸主义方案”。笔者认为,“中庸主义方案”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而且,我们在研究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这个问题时,既要看到“政法委体制”有干预司法的嫌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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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也要看到其主要还有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实际。扬长避短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抓政法队伍建设,不但要靠“教化手段”如“三讲”教育、“三个代表”教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等,但主要靠制度改革和制度建设。从国外经验看,确保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是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反对二种倾向:一是借口坚持党的领导而随意干预司法。要坚持党的领导,“主要应该从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借口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一味地排斥包括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在内的司法制约。如果那样的话,在现有条件下,司法腐败必然会更加严重。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中国加入WTO后,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是一股挡不住的世界潮流,按国际通行做法处理经济问题也将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在这种形势下,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应当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使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日益高涨的司法改革浪潮面前,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是很值得研究的。有人在评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有这样的担心:“目前人大在并没有把现有监督方式激活、用足的情况下,又去创造新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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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这就好比一个管道被堵塞,我们不去疏通它,而是又去铺设一个,再堵塞,就再铺设。如果我们采用这样一种思路处理问题,就等于永无解药。”“个案监督错了怎么办?谁也不能保证个案监督就无懈可击。”其实上述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四川夹江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同样道理,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面临相同的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国家专门颁布了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否则就是违法。但是,我国政党活动、政府活动和人大活动很少有程序方面的规范,即使有,也远没有象诉讼法那样执行严格。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委政法委应当是司法改革的领导者、支持者和参与者,而决不能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力量。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必须站在这样的立场上,才有可能不出偏差。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命令。这是很有哲理的,也是站得极高的。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完全做到像马克思说的那样,但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好,都应从这样的高度去认识和构筑。笔者认为,目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应当是既加强党内监督,又确保不随意干预办案,促进司法公正。而重点应当是督办和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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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哨、黑熊和法律

  吴猛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最热门的两个话题都和“黑”有关——黑哨事件与黑熊事件。碰巧的是这两件事还都和法律有点关系,而我又碰巧学过几天法律,“专业的敏感”告诉我:探讨双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先说“黑哨”。主角龚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从各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其五年来的受贿金额不下百万,而且此君还十分之顽固,对足协甚至国家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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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好言规劝全当耳边风,丝毫没有悔改表现。可惜的是,龚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给人家写了个什么劳什子《忏悔信》,还退了四万块黑钱。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压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贿的按“商业受贿罪”处理。于是,龚建平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进了局子。但是就在这个大快人心的时候,“黑哨”还不忘记给大家来个“黑色幽默”:“黑哨”受贿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你不要以为这是“黑哨”们的无理取闹,这可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师们的几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在会上明确发表了他们的观点:裁判授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这种观点为司法机关接受,那么龚建平就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再说说“黑熊”。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为了“为了测试熊的嗅觉”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随即被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这件事情同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56%的人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同样的在刘海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认为刘海洋构成犯罪,关于罪名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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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认为: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他的意见是以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恐怕有人会说了:这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工具吗?连这样的明目张胆的做坏事的人法律都对付不了,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呢?应该说对法律的作用的两个极端的认识一直在妨碍我们正确地看待法律:一、法律万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过于迷恋制度的作用,认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法网”,法律的规范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二、法律无用论。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如此之严密了,甚至可以说太过烦琐了,可就这样也无法惩处象龚建平、刘海洋这样的危害社会的人,那法律还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来做个判决,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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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可以据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取舍。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规范可以减少人们在创造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时的成本。美国法学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的领域。

  我们并不讳言法律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以上这两个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应该定他们的罪的,可是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法律在这个时候的确显得太苍白了,太无力了。这就是法律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规定,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规定总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程序性决定了它很难对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问题已经摆了出来了,而另外的一个问题也等着我们去回答:是取法律之利而不得不去容忍它必然产生的一些弊端;还是因为法律的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从此废除法律呢?这个问题其实几千年前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就做过选择,柏拉图先前是一个坚定的人治论者,主张由哲人王来治理国家,然而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他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样的哲人王是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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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的最现实的选择。法律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并非偶然。

  “双黑”事件之所以会如此的轰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法治的代价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主张龚建平和刘海洋无罪的法学家们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忧虑的是如果急功近利的用刑,破坏的将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这样的破坏将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那是大大地得不偿失的。至于那些力主用已经废除多年的类推方法来给“双黑”事件定罪的人,你们可还记得历史上“请君入瓮”的典故吗?

篇六:如何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

  ××县政法委

  ×××

  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1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就是对政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

  1和法律的权威。1监督。不断加强这项工作是保证政法部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政治稳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政法部门严肃、公正执法,为维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实现最广大1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强党内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的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监督不力问题。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需要。十七大要求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整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司法腐败

  2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1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干警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有利于从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中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从而研究制定对策,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它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具有1二、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应处理好的积极的现实意义。1几个关系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党委政法委在履行职责中要注意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司法监督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保证党的意志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与党的监督是一致的,也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体现。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关,要与同级人大相关部门互通

  执法监督的情况,相互取得支持。某些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督促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处错判的案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这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辅相成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执法监督与支持司法机关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职权,坚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调,以支持政法工作的愿望出发去开展监督工作。对政法部门提请协调的案件要及时研究,按有关程序依法协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三是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和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一定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不能把法律和政策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1三、新形势下如何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

  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法制建

  4效果的统一。

  设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体现。在新的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上,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尽可能地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选调政策法律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要对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使他们的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监督。二是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依法规范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和省编办发

  [2008]1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设置的意见》文件精神和要求,增设执法监督科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具体应做好以下三点:第一,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第二,拓宽监督层面。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

  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第三,完善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三是要着力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权威。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执政党的监督,一旦形成决定,有关方面必须执行。当前要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第一,把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把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考察其思想操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依据。第二,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奖惩。把政法干警执法公正与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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