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廉政(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24 12:27:01 阅读:

内容摘要:混合所有制廉政

篇一:混合所有制廉政

  

  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多元化对外股权投资所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混合制企业”或“公司”)的管理,充分发挥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优势,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活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混合制企业”是指集团与其他所有制形态的经济主体(主要是指非国有所有制)共同投资设立的、集团具有相对控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投资设立的所有混合制企业,集团授权的事业部和控股公司涉及该合作模式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管控模式

  第四条

  集团对混合制企业采取“治理为先、动态监控、协调服务、管理输出”的管控模式,即:以公司治理为实施管控的根本依据和核心手段;在不干预混合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其经营状况和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混合制企业做好协调服务、注入优质内外部资源,帮助其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企业价值;向混

  合制企业输出管理资源,推动其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

  在遵循《公司法》的前提下,集团对混合制企业的管控以合作各方股东共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建立在合作各方充分共识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混合制企业的公司章程进行管控。

  第六条

  混合制企业实行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多元投资主体的各自优势与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活力,实现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七条

  所属混合制企业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混合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与实际运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及相应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授权下的经理日常经营管理职权。

  第八条

  集团向混合制企业委派董监高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外派人员按照集团决定和授权范围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三会”和日常经营管理,行使议事决策权、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种权力,是集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管控的核心手段。

  第九条

  集团利用计划、预算、绩效考核三大管理工具,对混合制企业经营状况实施动态监控。通过事前参与决策、事中过程监督和事后评价审查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动态监控。

  第三章

  主要管控内容

  第十条

  集团对混合制企业的管控内容主要涉及混合制企业的经营绩效、重大决策、重大风险,具体包括:

  (一)法人治理方面:公司章程的制定、三会设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制定;

  (二)人力资源方面:人力资源规划制定与调整,外派董监高人员选派、考核和薪酬管理,高管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年度薪酬总额制定与调整;

  (三)战略、经营方面:战略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年度战略执行报告、年度经营计划制定与调整、年度经营计划执行监控、年度经营目标制定与绩效考核;

  (四)投资方面: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调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重大投资项目追加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财务方面:预算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制定与调整、月度滚动预算制定、月度/年度预算偏差分析)、资金管理(年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大额资金使用、集团内部资金拆解)、财务分析报告、融资管理、担保管理、理财管理、财务核算政策、关联交易、重大资产管理、分红管理;

  (六)资本运作方面:资产重组与增减持、境内外上市计划与方案、股权质押与托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评估、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七)运营风险方面:重大招投标管理、重大建设项目

  管理、安健环管理、重大合同管理、重大诉讼及法律事务处理,确定外聘律师事务所;

  (八)审计方面:年度审计计划及报告、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集团还可依照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对混合制企业实施内部审计;

  (九)党群、行政方面:年度党建、党风廉政考核,公务用车购置与处置;

  (十)规章制度方面:治理类规章制度、管控类规章制度。

  第四章

  管控主体和职权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混合制企业的管控主体包括集团总部、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外派人员(包括董监高和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对混合制企业的管控须搭建集团总部-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所属公司三层级管控架构:集团对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并在重大事项上保留对所属公司的直接监控权;事业部(或控股公司)作为一个管理层级,发挥战略推动、投资孵化、管理支撑、业务监控、协调服务五大功能,事业部职能重点是集团授权决策和管控职能的前移,控股公司职能重点是股权治理和业务统筹。

  第十三条

  对于战略、投资、人力资源、财务(资金除4外)等职能类管控条线,实施分层管理

  和分级决策,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对于决策权限外的事项亦应向总部提供决策支撑;对于建设、招投标、合同、法务、安健环等涉及所属公司日常具体经营管理的业务类管控条线,总部将管控权限充分授予事业部(或控股公司),仅保留特别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特别重大风险监控权;对于审计、资金、资本运作等垂直管理类条线,以总部直接管理为主,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提供管理、决策支撑。

  第十四条

  集团按混合制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派出符合混和制企业要求的高素质董监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委派机制。每家混合制企业的外派人员(董事长除外)中至少有一名由事业部(或控股公司)人员担任。外派董监事以兼职为主,亦可设置少量专职董监事。原则上由集团分管领导出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长,在集团授权下可以由集团控股公司高管出任三级混合制气的董事长,集团对二级混合制企业派出财务、审计专业人员担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事。外派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的主要管控职权包括:

  (一)确定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整体战略和经营目标;

  (二)对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监控,主要包括:审核事业部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薪酬总额、财务分析报告等进行审核并监控其执行情况;考

  核事业部年度经营目标、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等;

  (三)向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协助并监督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整体财务管理工作;

  (四)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派董监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并组织对其实施培训、监督、考核,决定其任免轮岗;

  (五)对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重大决策、特别重大风险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特别重大投资及追加投资、资金计划及大额资金使用、内部资金拆借、重大融资方案、担保、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资产重组、股份增减持、上市、股权质押托管、企业改制、安健环事故、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特别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案件、重大法律事务;

  (六)授权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对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他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七)对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实施审计,审核所属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事业部(或控股公司)的主要管控职权包括:

  (一)根据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整体战略,监督指导所属混合制企业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规划制定和执行;

  (二)起草所属混合制企业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治理类规章制度,提出资产重组、股份增减持、上市、股权质押托管集团建议,报总部审核审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混合制企业的三会工作,收集整理混合所有制企业三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资料;

  (四)及时掌握并向总部报告混合制企业中的重大信息、重大问题,对每个企业指定一名事业部(或控股公司)人员兼任的外派人员为专门联系人,定期跟踪企业运行情况;

  (五)依照《集团监事(会)检查工作细则》、《集团委派监事工作指引》及《集团委派董事、监事工作指引(试行)》协助集团总部管理外派人员,督促外派人员充分履职:包括提出外派人员人选建议;督促外派人员定期/不定期走访了解派驻企业情况、对“三会”议案发表意见;参与外派董监高述职、考核,向总部提出外派董监高续任、更换、轮岗建议;

  (六)对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主要包括:审核所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预算、薪酬总额、财务分析报告等进行审核并监控其执行情况;考核所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年度安全责任目标等;

  (七)在集团总部授权范围内,对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他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其他重大投资及追加投资、预算内限额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一定金额以内且不超出限定资金成本的融资方案、与集团内部公司间的限额以内关联交

  易、外派人员之外的高管绩效与薪酬、安健环事故、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标、重大合同等;

  (八)对于总部授权范围外的事项,及时上报并协调总部进行审议,并为总部提供决策建议,协助总部、监督相关决议在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落实情况;

  (九)事业部(或控股公司)负责混合所有制企业在集团层面需要服务与协调的工作;

  (十)集团总部授权的其他管控权限。

  第十七条

  混合所有制企业外派人员主要行使以下管控职权:

  (一)定期、不定期了解派驻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时上报事业部(或控股公司);

  (二)在集团总部和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就所任职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讨论时,充分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

  (三)参与派驻企业“三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议事决策权,在会上按照集团总部或事业部(或控股公司)相关研究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四)执行董事、高管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代表集团参与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五)监事应当定期组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

  (六)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如信息知情权、监督审查权等。

  第五章

  管控机制

  第十八条

  集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控通过会议决策、人员委派、信息报送、调研督察、服务协调五大机制落实。

  第十九条

  议事决策机制

  (一)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管控应建立分级决策、有充分决策支撑、准确高效的议事决策机制,事业部的主要决策平台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事业部办公会、事业部跨层次决策委员会、集团总部各决策平台;控股公司的主要决策平台包括混合制企业三会、控股公司办公会、控股公司三会、集团总部各决策平台;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外派董事按照集团/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形成的决议发表观点、进行表决;

  (三)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办公会月度定期召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总经理主持,对集团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对须提交总部审议决策的事项进行预审、提供决策建议;

  (四)事业部设置跨层次决策委员会季度定期召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事业部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部相关

  人员、事业部相关人员和所属公司外派人员共同参与,对集团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控股公司不设立跨层次决策委员会,相关职能由控股公司三会和办公会履行。

  (五)集团总部各决策平台运行机制参见集团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人员委派机制

  (一)对于集团向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派的各类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建立具体的选聘、任免、考核、激励、监督、轮换机制;

  (二)人员委派相关机制建立和对于外派人员的管理,由集团总部牵头组织,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充分参与。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机制

  (一)建立定期报告报表及不定期报告报表上报机制,明确定期报告报表的范围、时间、内容格式要求;

  (二)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信息均经事业部(或控股公司)进行上传下达,总部对所属公司实施审计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总部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对所属公司提交的各类信息有初审职责,根据总部授权相关要求,对信息进行汇总、分类上报或向总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调研督察机制

  (一)建立集团/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对所混合所有制1企业定期和不定期调研督察机制;

  (二)调研督察人员以外派人员为主,也可由集团/外派人员委托的内部相关人员或外部专业机构担任;

  (三)调研督察工作应形成相关报告,并督促所属公司进行相关整改和经营管理提升。

  第二十三条

  服务协调机制

  (一)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主要由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担当;

  (二)所属混合所有制企业向事业部(或控股公司)报告需要协调、服务事项,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协调集团相关部门及内外部各种资源,为所属公司做好服务;

  (三)对于特别重大事项,事业部(或控股公司)层面可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大协调服务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发生矛盾,冲突部分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为准;如与集团章程相抵触,应遵照集团章程相关内容实施;集团其它关于控/参股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运营事业部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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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混合所有制廉政

  

  各界I党建与政策 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 ——以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 陈丽丽 摘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战略构想的重要内容,但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 入,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下降,如何加强和巩固党在国企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党 建目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现引人深思。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国有企 时要求深化改革要“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要贯彻 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 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的政 世界一流企业”,这是党中央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 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 的明确任务和新的更高要求。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在必 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__[人阶 行。十九大报告还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 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提供坚强 是领导一切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 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在中国核建集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2017年,根据 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加强混合所有制 党中央、国务院“I+N”改革文件精神,中核投资有限 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 公司(中国核建集团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中核投资”)

  步开展,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 积极推进其下属子公司中核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发挥好党组 简称“中核新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成功 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中央、国务 引入战投资金12亿元,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开启了与 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混改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国有 资本市场对接的改革发展新里程。

  企业混合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 在中核新能源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进程中,中核投 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 资党委始终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 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 展。严格落实中国核建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 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 的领导工作的意见》要求,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 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 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坚持在国有 促进、共同发展。所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 党组织仍然要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增 削弱的基本要求。混改完成一年多以来,在中核投资党 强管党治党意识,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但随着混 委正确领导下,中核新能源党总支顺利完成改选,实现 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国有资本在混改企业中持股比例 混改阶段平稳过渡,下属各支部工作有序开展,党建工 下降,话语权受公司治理结构约束,如何加强和巩固党 作异彩纷呈,组织凝聚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中核投资 在国企改革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保证党 党委对混改后的中核新能源领导非但没有弱化,还进一 建目标的实现,将是国有企业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程 步巩固和加强,总结归纳主要是因为从以下几个方面下 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了功夫。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 始终坚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治方向和政 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抓住新时期国资国企改革的历史 治原则。中核投资党委在对中核新能源混合所有制改 机遇,2016年3月,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以下简称“中 革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司党委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 国核建集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领导,确保改革后的中核新能源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 针对全面深化改革明确了“坚持分类推进,坚持试点先 不偏离。为确保混改顺利进行,中核投资党委广泛调 行,以试点带动全盘,推动整体改革”的基本思路,同 研,2017年4月前后,派出专项调研小组,前往中国核 作者简介:陈丽丽,中核投资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

  24— 一

篇三:混合所有制廉政

  

  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升国有企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能力,推动建设世界一流大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在国资监管部门及公司党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稳步推进改革程序。

  2.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下属各级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从业务类型、管理层级、控股程度等三方面综合考虑,分类分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4.坚持落实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查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严选择外部投资者、从严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5.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一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党委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二是按照党的建设工作“四同步”“四对接”原则,要求坚持党的建设和混改项目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三是推动党建工作进入混改企业章程,落实混改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公司及国有企业控股企业转让其对非上市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或公司下属非上市企业向外部投资者增发新股的股权融资行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涉及员工持股改革的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公司及其各级企业转让因财务性投资所形成的非上市企业权益的行为,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企业和公司下属涉及核心主业的有控制力的三级企业(管理层级)。

  其他各级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立项和审批由各企业负责,审批通过后向公司战略部提交含企业公章的请示文件,进行事前备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按本办法执行;项目执行、项目结项及评价

  由各企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审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税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原则上要聘请财务顾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不聘请财务顾问。中介机构要做到组织有力、保障得力、依法合规、按程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机构要明确分工、职责。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掌控全局和进度,把握关键事项,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组织研究,调动各部门资源推动项目顺利开展。由企业的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战略部、财务部及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综合协调内外部机构开展工作。由战略部副总监(含)以上人员担任组长,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人员担任副组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公司战略、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有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人员作为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小组可下设业务组、财务组、法律组等专业小组。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顾问等。财务顾问作为项目总牵头和总协调中介机构,负责确定交易方案和时间表,牵头与监管机构沟通,牵头准备交易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牵头与投资者和媒体沟通。不聘

  请财务顾问的,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开展上述工作。审计机构负责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负责就引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起草交易相关法律协议和报批文件。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协助完成评估报告备案。税务顾问负责就税收相关问题提供建议,协助核对相关报批文件。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七条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涉及国有股权变动,须执行严格的项目立项及审批流程。

  1.对于公司下属企业和公司下属涉及核心主业的有控制力的三级企业(管理层级)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第一类项目”),由公司战略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立项报告”)。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项目立项。

  2.对于其他各级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以下简称“第二类项目”),由相关企业审批项目立项,并向公司战略部事前备案。

  第八条

  对于第一类项目,立项报告由公司战略部牵头,相关企业配合编制;对于第二类项目,立项报告由相关企业负责编制。

  第九条

  立项报告要深入论证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需包括但不限于必要性论证、政治经济安全风险评估、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机、估值预测、融资规模、资金使用计划、股权出让比例、拟引入目标投资者类型和数量。

  第十条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如下。

  1.必要性论证。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

  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充分论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明确指出要解决哪些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解决的问题。

  2.政治经济安全风险评估。要充分评估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的政治经济安全风险。一是评估是否存在影响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可能性,二是评估是否存在影响公司发挥“六种力量”的可能性,三是评估是否存在影响落实公司战略的可能性,四是评估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五是评估是否存在影响政治经济安全的其他事项。

  3.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要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建议。在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建议时,要综合考虑企业估值水平、未来市场竞争力、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外低效无效资产处置等因素。

  4.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机。要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阶段和经营业绩、外部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研判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机成熟性和项目吸引力,论证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以获得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市场化体制机制建设、开展业务协同的可能性。

  5.估值预测。要基于企业资产情况、经营业绩、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形势,通过成本法、未来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可比交易法等估值方法对企业进行初步估值预测。原则上,估值所依据的企业战略规划需与公司批准的企业战略规划一致。

  6.融资规模。要根据企业长期融资需求,确定融资规模。

  7.资金使用计划。要明确提出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者所获得资金的使用计划。

  8.股权出让比例。要基于估值预测结果和融资规模计划,根据企业战略规划,研判融资需求合理性,并初步确定出让股权比例。

  9.项目工作计划。要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工作计划。在时间表安排上,既要保证项目有序推进,也要保证时间充足,论证到位、执行到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小组要根据审计、评估、估值、潜在投资者接触与遴选、引资谈判等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项目实施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批。

  党组研究讨论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实施方案的前置程序,必须经党组研讨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作出决定。

  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项目才可进行产权公开交易。对于增发新股的交易,公开竞标结果与实施方案一致的,项目可在公开竞标结束后进行交割。公开竞标结果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项目工作小组需根据公开竞标结果修订实施方案,并重新执行实施方案审批流程。对于转让股份的交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选择公开竞标结果中出价最高的受让方进行交割。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要全面阐述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拟实施计划。实施方案需包括但不限于拟引入外部投资者情况、税务筹划、后续再融资初步规划、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治理优化方案、运营改善方案、与引入投资者业务协同方案、企业未来三年业绩目标、投资者未来退出路径规划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施方案可增加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内容要求如下。

  1.要根据外部投资者初步遴选结果,提出拟引入外部投资者名单、拟引入外部投资者背景调查报告、各投资者投资金额、各投资者投后持有股权比例、董事会及观察员席位分配方案等。要对上述拟引入外部投资者方案进行分析说明。引入财务投资者的,要提出在引资协议和后续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安排。

  2.投资协议中若涉及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自身、公司及公司其他业务未来经营范围和模式的限制性或约束性条款的,要明确阐述公司法律部门和公司相关企业意见。

  3.要根据项目交易结构,进行税务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交易费用。

  4.要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长期融资需求,分步推进股权融资,提出包括本轮融资在内的多轮融资规划,保证融资规模和节奏合理,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

  5.要全面规划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治理优化方案、市场化体制机制建设方案、与引入投资者业务协同方案。

  6.要科学预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三年业绩目标。有上市预期的,要提出初步上市计划及规划方案。上市计划要明确提出时间表建议、上市前股权融资轮次数、上市前经营业绩关键指标阶段性目标及时间节点、未如期达成阶段性目标的经营调整预案,以确保上市目标落实。

  7.要明确提出外部投资者未来退出时间、路径等规划,并分析外部投资者未来退出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

  要根据《国有企业中介机构聘用及中介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司招标采购指引》等相关制度聘请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有序推进,要编制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整体部署、进度、重要里程碑节点。要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能保质保量开展。财务顾问遵照项目领导小组要求,与项目工作小组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后,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原则上要开项目启动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中介机构项目组全体成员须参加项目启动会。项目启动会原则上要以现场会为主要形式。项目启动会要明确各工作机构及职责,明确各阶段目标、里程碑节点、具体时间表,明确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中介机构在项目工作小组配合下,开展业务、财务、法律等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工作小组及各中介机构要遵守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由审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项目工作小组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由财务顾问负责搭建估值模型。搭建估值模型时,财务顾问要确保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未来业绩预期等,确定合理的估值假设。估值模型要采用多种估值方法进行多维度估值。估值结果要尽可能客观、合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估值所依据的企业战略规划需与公司批准的企业战略规划一致。

  第二十条

  要积极、稳妥、有序开展潜在投资者接触与遴选工作。

  1.财务顾问要充分理解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拟引入目标投资者的类型、数量、融资需求、股权出让比例等情况。财务顾问要广泛接触潜在投资者。项目工作小组也要利用行业资源,积极接触潜在投资者。

  2.与潜在投资者接触时,不仅要向投资者传递投资价值,还要充分、准确、客观地向投资者说明企业长期战略和长期利益关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例行做法和注意事项、项目投资风险等。

  3.要设定清晰、明确的投资者遴选标准。一是对于核心主业,必须有助于提升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能力,必须有助于企业更好发挥“六种力量”的能力;二是必须高度认同企业的长期战略和长远利益,没有追求短期利益的倾向;三是能切实给企业带来融资、业务发展、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水平提升、运营改善等方面的帮助;四是历史投资行为规范,在公司诚信档案中没有不良记录。

  4.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潜在投资者背景调查。一是分析潜在投资者资金来源及期限结构等资金属性,二是分析潜在投资者投资策略及风格,三是分析潜在投资者行业口碑、历史投资案例及投后管理、退出情况。要重点研判潜在投资者短期获利倾向、与企业的战略契合度、对企业的战略认同度、长期利益绑定意愿等。

  5.要对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业务协同的潜力和可行性进行客观评估。业务协同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业务的,要充分征求公司及公司其他业务意见。原则上,要将潜在投资者的业务协同承诺写入引资协议。要研判潜在投资者谈判部门和出资部门一致性及其对投后业务协同的影响。

  6.要进行公司治理安排评估。与潜在投资者充分沟通混合所有制

  改革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就董事会席位分配、观察员席位分配、公司决策机制等方面交换意见。要评估引入潜在投资者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要保证企业未来治理结构能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公司战略,能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7.要与潜在投资者充分沟通未来退出时间、路径和规划,并评估其与企业长远利益的协调性。

  8.要对拟引入的财务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要以引入产业投资者为主。引入财务投资者必须要有充分的必要性,并确保能在后续引资协议和公司治理中进行充分的风险防控安排。

  第二十一条

  投资谈判

  在财务顾问组织下,项目工作小组与潜在投资者进行投资谈判。在估值方面,估值谈判要以充分保障公司或国有企业方面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在公司治理安排方面,要重点就董事席位和观察员席位分配达成一致,要注意从级别、意愿、能力、声誉、投入度等方面与投资者约定未来派驻董事和观察员人选的标准。在投资者利益保障条款方面,相关条款内容谈判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产权公开交易

  股权转让和增发新股都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股权转让交易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产权公开交易前,财务顾问和项目工作小组要联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提前对产权公开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针对性预案。

  第二十三条

  与相关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审批和备案

  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向公司以及国资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上级部门和监管机构沟通、审批、备案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割

  要严格按照投资协议,完成缴款验资、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完成项目交割。

  第六章

  项目结项及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交割完成后,要进行项目结项工作,包括召开项目结项会议、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工作规划、项目资料归档、编制项目结项报告。

  1.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工作规划由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管理层负责编制。企业管理层需在项目结项报告提报前向公司及所属企业提报工作规划。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决策水平、建立市场化体制机制、增强业务运营能力、开展业务协同发展、规范融资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规划,最大化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促进作用。

  2.项目工作小组分类整理所有项目资料,并在项目结项报告提报前将电子版和纸型版资料分别向公司战略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项目结项报告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编制,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并上报公司党组。要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经验和教训,梳理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有待解决问题清单,以及其他需上报的项目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混合所有制改革完成后三年内,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管理层须每年末编制并向公司及所属企业上报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自评价年度报告。公司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项目执行和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对制度执行不到位、改革推进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战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四:混合所有制廉政

  

  关于混合所有制下如何发挥好纪检监察

  作用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形势下,尤其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过程中,根据国有资本占据不同比例的实际,企业纪检机构如何定好位,协调好股东各方的利益,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同企业监事会、审计部门及职工群众,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制度建设,发挥好监督监察作用,是目前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是推动企业改制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

  纪检监察

  有效监督体制

  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的经济主体,如何立足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协调好股东各方利益,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建立有效可行的监督体制,发挥好监督监察作用,为企业做好保驾护航,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实践课题。

  一、混合所有制下企业纪检工作现状

  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东出现多元化,与传统体制下由党委管理企业的情况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要建立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1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来治理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在国有绝对控股体制下,企业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纪委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力量,根据党章赋予的职责,在党委的领导下,能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进而推动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工作基本保持了传统国有体制下的功能与职责。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在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存在不同诉求,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发挥比较充分,纪委监督作用的发挥会受到限制。如何设置纪检机构和部门,如何发挥监督作用,都变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对董事会的非党员董事的监督管理受到限制。

  然而,无论体制如何改变,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存在,监督的功能和职责不可或缺,我们必须立足混合所有制企业实际,积极探索纪检监督新路径,建立有效的监督体制。

  二、立足混改企业现状,建立合适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建立党组织纪检监督机制。

  在国有绝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占据比例比较大,对企业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适合通过明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来发挥党组织纪检机构的监督监察作用。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坚持党组织发挥全面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把党建写进混合所有制企业章程是用制度去推动并保证党组织领导作用的重要方式。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明确了,那么纪检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方面将会更加快速有效。由控股股东选派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并接受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直接监管,同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党委会的委员与董事会的董事可以是一套人马,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在企业得到最大的执行。经公司董事会审批,设置纪检室,配备专职纪检人员,负责履行纪检各项工作职责,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联合纪检、监事会及审计等部门,建立共同监督模式

  在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委在干部人事管理3和经营决策方面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要改变传统的纪检监督模式,尝试建立由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督的模式。

  纪检机构主要是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党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常设机构。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进行经济监督,督促企业各部门合法合规开展工作。虽然,纪检、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象有所不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企业股东的利益。在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仍然占据着比较的比例。控股股东对董事会有较大的控制力,按照《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将企业具有相同监督功能的纪检、监事会及审计部等部门进行合署办公,履行监督职能。

  对有些控股企业,一部分党员干部的党组织关系没有转到企业,而是落在当地街道,可以要求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到企业,成立新的党组织,以便全面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寻找企业纪检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契合点,把纪检工作有机地融入到企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与改革改制的全过程,抓好纪检的基础工作、重点工作,纪检工作的部署、推进与考核最终目的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发挥作用,在履行纪检监督职责的同时,能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完善制度建设,建立职工群众监督体系。

  在国有参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的人、财、物控制力下降,对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经营管理决策、党员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监督作用减弱,纪检监察工作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有效开展工作有一定难度。为此,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新变化,要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整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确保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党员干部廉洁从业的监督不“缺位”。

  鼓励党员同志争做守纪遵纪的典范。重点加强党员的学习与教育,利用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立足岗位,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进而引导身边的职工群众遵纪守法,营造廉洁从业的氛围。

  完善企业制度建设。用制度去约束和监督企业的经营决策和“三重一大”事项,用制度去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及职工群众的行为,确保做到廉洁从业,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可持续发展。

  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力量。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企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经营管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做好事项的公开工作,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汲取职工群众的智慧力量。每年定期召开党员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内党外人士的意见征集工作,做好公司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充分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监督力量。

  三、小结

  面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纪检工作的各种新难题,我们要及时转变思路,加强学习,提高纪检工作与企业经营工作结合的能力,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能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建议,让其他股东代表了解纪检工作及其成效,加深其对企业纪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篇五:混合所有制廉政

  

  关于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燕

  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7年第10期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体制发展带来的新变化,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探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党风廉政建设;思考

  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给企业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也带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走一条具有鲜明企业特色的混合所有制发展道路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成为了一项重要而迫切的崭新课题。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带来的新变化

  由于产权结构多元化、治理结构法人化、队伍结构多样化,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要求。

  (一)产权结构多元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不能虚化

  《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党章》尽管只明确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及其职能任务,没有明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作出规定,但无论何种性质的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党组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应该始终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这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企业中存在公有资本特别是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多元主体利益的特殊需要所决定的。因此,对于以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讲,尽管未来产权结构还可能有新的变化,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不会改变,必须切实肩负起决策参与者、运行监督者、队伍凝聚者的重大职责,确保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保值增值,维护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

  (二)治理结构法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能弱化

  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过程,也是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其核心是理顺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依法把权力装进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

篇六:混合所有制廉政

  

  如何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摘要: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对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司治理是一个企业的顶层设计,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生死问题,而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因素,其治理方针、治理措施,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更对我国经济领域的相关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已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关键一环,其对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健康有序运营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本文主要分析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有效分析,能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给业内人士一些帮助。

  关键词:纪检监察;混合所有制企业;融入对策

  引言: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就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自此混合所有制便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深远的意义,混合所有制也已经成为现阶段国企改革最鲜明的标志之一。纪检监察工作如何才可以紧跟时代的步伐呢,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倡导廉

  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此让企业经济得以提升,这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要深入思考和分析的一个方面。在此背景下,混合所有制企业该探索出怎样的治理框架、实施怎样的治理策略成为社会各界广泛探讨的课题,下文以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适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治理政策和策略。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企业立足“混合”,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并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做实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开展了大量工作。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确保企业正确的治理方向;其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最后,重视继承和发扬国企纪检监察优良传统,确保企业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受中国特定市场环境的影响,混合所有制企业有其特定的属性,因此公司治理也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股份被拥有或控制。为有效行使政府各项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会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配置,而相关职能部门又会以资产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国有资产入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其它非国有资产

  一起构建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共同分享经营利益,从而形成了国有资产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间的矛盾尖锐,公司治理需重点解决存在于两者间的矛盾。国有资本自身就有着特殊的政治性质。从政治层面讲,国有资产肩负着国家特定的经济任务、战略任务以及公益性任务,具有特殊的政治性质,但是从企业发展的层面讲,国有资产实际控制人的话语权、权威性则相对较弱,在企业机构中的地位不突出,这种政治层面的特殊性与企业层面的普通性可能引发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之间的矛盾,使得两者的发展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冲突,因此,混合型企业要想发展,需要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纪检监察工作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1.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活力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离不开人们的参与。企业纪检监察的核心内容是执法守纪,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让企业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可以参与到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转过程之中去,有利确保了企业内部员工当家做主的权利,他们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明显增强,企业自身的活力也大大提高。

  2.增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纠正不良风气

  新形势下,开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同样也是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工作是企业党组织领导的重要工作,是“两个责任”落地的核心抓手,其对于协调企业内部基层党组织的相关工作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如果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落实不到位,必然会导致党的建设弱化、虚化等问题出现。

  3.提升企业利润,实现经济科持续增长

  近年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多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除去国际宏观经济发展并不景气的大环境,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漏洞,使得员工整体的工作效率低下,企业领导盲目决断,大权包揽,决策失误有联系。在企业内部推行纪检监察体系,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现在这一个阶段运行的不同层面,针对内部员工以及相关领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企业检查的相关制度,在意识层面扭转对基层员工的攀比风气。

  三、增强预防以及有效治理腐败的基础工作

  1.健全机制,构筑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在现代企业之中,要实现对整个经济运行的有效监督管理,仅靠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肯定是不够的,一定要借助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力量,将各个层次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打总体战。纪检工作一定要围绕构建科学的决策进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完善权力监督制度体系,推动各项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效,把监督的制度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全面发挥党总支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监督责任,切实做到“四责协同”、共担责任,持续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2.健全制度,规范经济行为

  必须要对制度进行完善,首先,一定要从增强制度建设方面着手落实,使用有效的制度进行管理,对生产经营人员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尽可能堵塞,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之中有可能存在和发生的漏洞。通过抓制度和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纪检组织要督促各部门及时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从源头上面对腐败进行预防处理。

  3.固本培元,营造良好氛围

  应大力弘扬传统廉政文化,并积极借鉴各企业关于监督方面的优秀成果。充分利用内刊、网络、手机等多媒体,运用好“微”媒体做好“廉”文章,不断向党员干部传递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并不定期组织党员公开廉洁承诺活动、实地警示教育、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纪录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反腐倡廉专题会、通报各类反面案例、应知应会知识测试、发放廉政文化书籍,通过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宣教活动,打造廉洁阵地,夯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基础,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文化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全过程。

  四、发挥查处案件与保障企业经营的结合点作用

  制定领导干部以及“三管”人员岗位廉洁规范,共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度进行有效的建设,制定廉政承诺书,切实提高他们的廉政意识。在要求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律的时候,进一步对其纪律以及严肃性做出强调分析,针对法律法规淡薄的人以及事物,一旦发现之后必然发挥治本功能。持续释放越往后执行纪越严格的强烈信号,防止企业产生过多的经济损失,适当挽回。针对存在轻微问题苗头且暂时没有违反纪律行为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从违法犯罪的边缘拉回来,使用好第一种形态,与其通过谈话的方式展开教育工作,帮助其纠正、改正,体现纪检组织的宽严相济和严管厚爱。针对构成违反纪律甚至是违反法律的案件,一定要认知对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进行调查并分析问题所在,将

  其当做是典型开展分析工作,通过个别经典案例教育的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以及“三管”人员的廉政意识,同时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弥补制度漏洞造成的违规行为。

  结束语:现阶段,大多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面临激烈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纪检监察工作者更需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主动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融入其中,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之处,只有这样,纪检监察才能有效地融入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崔兴康.新时代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2021(S1):163-164.

  [2]陈文.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中作用和地位[J].智库时代,2020(06):43-44.

  [3]龚界文、章文峰、华正清.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工业互联网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模式研究.航天工业管理,2020(02):4-5.

  [4]王炎良.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企业党建,20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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