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26 12:09:02 阅读:

内容摘要: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篇一: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流程、动火作业管理种类、动火审批

  手续与批准权限管理、动火责任管理、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三、术语定义

  无

  四、管理职责

  4.1集团工程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

  4.2作业部门负责动火作业中的警戒、消防防火监督检查管理。

  4.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禁火范围的划分,明确动火作业范围,并进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4.4各部门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申请表》。

  4.5动火作业的申请者、审批者、动火者、监护者必须遵照本制

  度履行职责。

  五、程序

  5.1动火作业管理种类

  电钻、砂轮等;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明火取暖、明火照明;

  各部门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在生产区域内其他危险作业。

  5.2动火管理内容

  5.2.1油类、石油天然气、乙炔气及其它类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

  设备、储罐、库房和输送管道本体;电缆隧道;

  必须带压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

  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指生产与施工无法分隔的重要设

  备);

  检修、技改、维修工程、科研项目中能源介质(指易燃易

  爆)的接作业;

  各部门认为必须列为动火区的其它部位。

  5.3动火审批

  凡需动火作业的,按照相关要求,由申请部门和动火部门

  据实填写,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填写动火申请表,或填写不全的,动火区域方一律不得批准。

  动火申请表由动火部门填写,写明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现场监护人,再行审批。

  动火作业分特殊、一级和二级三个级别: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对存在易燃易爆介质

  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或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

  作业。由分管安全、防火、生产、设备的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或

  技术负责人批准。

  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由分管安全、防火的部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均为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5.4动火作业责任管理

  5.4.

  1动火作业最终审批者,负动火作业管理责任。

  动火区域部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

  落实责任。

  动火申请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确定,包括

  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动火人、监护人负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及每次动火结束后现

  场火种消除、确认责任。

  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作业规程,如有违背,负有责任。

  5.5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5.5.

  1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消防

  安全培训合格、动火申请表,并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焊、割作业必须遵守作业规程。

  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

  技术指导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擅

  自进行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

  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以及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

  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与外部部门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部门有否影

  响,或明知有

  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动火时,双方监护人未到场,未经双方确认签字,动火

  部门监护人未到场不得动火。

  凡有易燃易爆危险液体、气体的厂房、设备(塔、储罐)

  或管道,在动火前必须卸液并用蒸汽、氮气或水置换清洗干净,然后

  在与别的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道堵上盲板,有水封的要保持,漫流,经测爆合格后才能动火。

  对确实无法拆卸的焊割件,要把焊割的部位或设备与其

  他可燃物质进行严密隔离(可采用防火布、铁皮等非燃烧物)。

  动火过程中,遇有设备跑、冒、滴、漏易燃油(气)等

  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凡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建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

  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

  灾。

  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安全附件和

  安全装置(如乙炔瓶阀与皮管连接处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乙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

  对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管道动火时,应做到接

  地可靠,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它设备、管线

  起火或爆炸。

  遇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

  火。

  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期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

  火人、监护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殊工种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动火结束后,双方监护人必须认真检查现场,在确认无

  火种隐患,并在动火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凡高空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时火星飞溅可能影响到周围

  可燃物的,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半小时至四十五分钟之内,双方监护人

  必须再到现场进行一次检查、确认。

  凡在电缆夹层、电缆沟和其他有电缆的地方动火,动火

  作业结束后,双方监护人除在半小时至四十五分钟内到现场进行检

  查、确认外,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之内,生产方监护人必须到现场再

  一次进行检查。

  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

  签在动火申请表上,以供备查。

  动火申请表在每次动火时填写、审批,分别由申请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六、其他记录表格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编号:申请动火时间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监护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

  监

  工种

  人

  动火时间

  动火分析

  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结果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块。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

  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

  作业。

  1112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现场配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

  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相关单位意见:

  生产部门意见:

  动火车间意见:

  签名:

  设备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

  验收

  签名:

  作业

  单位

  签名:

  动火

  单位

  签名:

  签名:

  验收

  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

  七、其他

  7.1公布之日起执行;

  7.2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动?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动?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于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产或施?作业区域内,?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明?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㈠固定动?指在?产?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的固定动?区域内进?的动?作业。㈡?产??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产性设备??。㈢临时动?指能直接或间接产?明?的临时作业。㈣“四不动?”指动?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动?部位、时间、内容与动?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监护?不在场不动?。第?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并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七条企业基层单位执?本单位动?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第?条属地单位㈠向作业单位进?安全交底,明确动?施?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㈡审查作业单位动?作业安全?作?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发现违章有权停?动?作业。第九条动?作业单位㈠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风险削减措施,对动?作业过程安全负责。㈡负责作业?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员从事作业。㈢负责编制动?作业安全?作?案,严格按照动?作业许可证和动?作业安全?作?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即终?动?作业。第?条动?作业申请?(作业现场负责?)㈠负责提出动?作业申请,办理动?作业许可证。㈡负责对作业?员进?作业前安全交底。㈢落实动?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㈣及时纠正违章作业?为。

  第??条动?作业批准?㈠负责组织向动?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员进?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㈡负责审批动?作业许可证。㈢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㈣对动?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条动?监护?㈠确认动?作业相关许可?续齐全。㈡确认动?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㈢核实特种作业?员资格。㈣纠正和制?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为。㈤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即终?作业,及时进?报警、灭?、?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㈥监护?应佩戴明显标志,动?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作业?员停?作业,同时收回动?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动?作业?㈠对动?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动?安全?作?案和动?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㈡在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提出停?动?时应?即停?动?。㈢对于强?违章动?的指令有权拒绝。㈣动?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种。第三章管理要求第?节??分类及管理第?四条?产???产??安全管理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第?五条固定动?固定动?区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续,对设置的固定动?区进?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范围平?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并签字后,报地区公司消防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批。固定动?有效期为6个?。固定动?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㈠边界外50?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㈡制定固定动?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负责?。㈢配备?够的消防器材。㈣设有明显的“固定动?区”标志,并标明动?区域界限。㈤建?应急联络?式和应急措施。㈥固定动?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检查。第?六条临时动?临时动?主要包括:㈠电焊、?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㈡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爆破、???属撞击等产??花的作业。㈢喷灯、?炉、电炉、熬沥青、炒沙?等明?作业。

  ㈣进?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油机械等设备。㈤临时?电。第?七条根据动?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分为三级。㈠特殊动?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业下?井、污?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确属?产需要必须进?的动?作业,按特殊动?处理。特殊动?必须经地区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作业单位共同进?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安全?作?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可动?。㈡?级动?在以下地点动?为?级动?:1.处于?产状态的?艺?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体及助燃?体罐区防?堤内(?防?堤的距罐壁15?以内的区域);3.有毒介质区、液化?油?站;4.可燃液体、可燃?体、助燃?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5.可燃液体、?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6.?业污?场、易燃易爆的循环?场、凉?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业下?井、污?池15?以内的区域;7.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体的容器、管线;9.运??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10.装置停车?检修,?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次动?;11.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络机房等场所。㈢?级动?在下列地点动?为?级动?:1.装置停车?检修,?艺处理合格后经?级单位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次动?作业的装置内动?;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合格的容器、管线动?;3.在?产?区内,不属于?级动?和特殊动?的其它临时动?。第??条动?作业管理要求㈠基本要求1.除?产??和固定动?外,动?作业应执?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2.动?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不得涂改、代签。?张动?作业许可证只允许?处动?。?处动?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的甲类装置内、罐区防?堤内不超过7.5?范围,其余地?原则上不超过15?范围的动?;3.动?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员资质等??进?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作?案;4.动?作业应做到“四不动?”;5.处于运?状态的?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动?作业;7.节假?(包括双休?)期间,正在运?的装置、罐区及公??程原则上不允许动?作业,如?产需要必须动?时,须将动

  ?作业等级相应提??级;8.机动车辆进??区及?产区,各企业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办法。㈡监护管理要求1.企业应成?兼职监护?队伍;2.监护?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防器材的使?,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业?瓶、焊接机具的使?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地区公司或?级主管部门发放监护证书。监护?培训必须纳?HSE培训计划中。第?节动?作业许可证办理第?九条动?作业由属地单位项?负责?提前预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开始办理动?作业许可证。第??条动?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单位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作业许可证相关?栏内签署意见。第??条属地单位项?负责?组织?艺、设备、安全负责?、当班负责?及动?作业单位相关?员,对动?作业分别进?风险识别,制定?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具体执?《?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属地单位?艺负责?(或项?负责?)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分别填写动?作业许可证中?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第???条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员对上述活动进?审查,上级安全监督?员对整个过程进?督查、审核与指导。第??三条?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第??四条动?作业前应进??体检测,有?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项?负责?核查确认签字,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第??五条所有作业?、监护?及相关?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内签字,批准?最后签署动?作业许可证。第??六条?级动?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艺、设备、安全技术?员会签后,由属地单位?产主任批准;?级动?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艺、设备、安全专业负责?会签,属地单位负责?批准(有分?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属地单位负责?会签);特殊动?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负责?及各级?艺、设备、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分?主管领导会签后,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动?作业时预约批准?需到现场确认签字。第??七条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时。装置停??检修时?级动?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不超过72?时。延期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第???条发?下列任何?种情况时,任何?可以提出?即终?作业的要求,监护?确认后收回动?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许可证终?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作业许可证。㈠作业环境和条件发?变化。㈡作业内容发?改变。㈢动?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㈣发现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㈤现场作业?员发现重?安全隐患。㈥事故状态下。第??九条动?作业结束后,动?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动?监护?确认?余?和隐患后签字,收回许可证交批准?,申请?与批准?签字关闭动?作业许可证。动?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保存?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作业许可证)。动?作业许可证?式三联,许可证应统?编号。㈠第?联:悬挂在作业现场。㈡第?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沟通,让有关?员了解现场正在进?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㈢第三联:保留在批准?处。如涉及相关?,需将第?联复印交相关?,以?沟通。第三节动?作业综合安全技术第三?条动?施?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作业?关?员或车辆进?动?区域。动?现场应放置灭?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检查,必要时动?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第三??条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须?先进?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物料的窜?或?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等级要求,严禁?铁?及?棉板代替。第三??条储存氧?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点隔绝(加盲板),动?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于23.5%(V/V)。第三?三条距动?点30?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点15?内所有的漏?、排??、各类井?、排?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第三?四条需要动?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体、有毒有害?体、氧?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动?作业。第三?五条动?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点可燃?体浓度进?检测。使?便携式可燃?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段进?分析时,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于其与空?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谱分析等分析?段时,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于0.2%(V/V)。第三?六条动?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员进?。?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艺负责?提出,并安排?员带领分析?员到现场进?取样。特殊动?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作业结束。第三?七条?于检测?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作状态。第三??条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需重新采样分析。动?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前,动?作业?、监护?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第三?九条特殊动?每2?时分析1次,?级和?级动?每4?时分析1次。特殊动?和?级动?在作业中,当动?作业?、监护?或批准?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分析。第四?条?级动?间断作业超过?天时,每天在开?前,应由动?作业?、监护?、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可动?。第四??条动?作业?员在动?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位。第四??条??焊(割)动?作业时,?炔瓶必须直?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瓶与?炔?瓶的间隔不?于5?,?者与明?距离均不得?于10?。氧?瓶和?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设备,不准在烈?下曝晒。使?电焊时,电焊?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第四?三条每处动?点属地单位和动?作业单位?少各派??进?监护,以属地单位?员监护为主。第四?四条动?监护?变更须经动?作业批准?同意。变更后的监护?在许可证签字并进?现场交接。第四?五条?处动?作业还应遵循《?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处作业使?的安全带、救?索等防护装备应采?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动锁定连接。第四?六条?处动?(含在多层构筑物的?层及以上动?)必须采取防??花溅落的措施。氧?瓶、?炔瓶与动?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于10?。第四?七条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室外?处动?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室外?切动?作业。第四??条进?受限空间的动?还应遵循《进?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四?九条挖掘作业中的动?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条带压不置换动?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体遇明?后形成的?焰,如?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第四节动?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条企业应每?对动?作业进?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作业产?的原因进?深?分析,并根据产?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第五??条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质量、管理缺陷等??着?,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员进?考核。第五?三条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安全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第五?四条企业每半年形成作业统计分析管理报告,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系统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最终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分别于每年1?31?、7?31?前上报炼油与化?分公司。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五?五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分公司批准,每?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之间进?沟通。第五章附则第五?六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五?七条本规定?发布之?起执?。原《中国?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业??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4]45号)同时废?。附录A动?作业许可证编号:《动?作业许可证》填写说明1.动?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单位项?负责?填写《动?作业许可证》中“作业单位”、“属地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动?等级”、“作业内容描述”、“是否附安全?作?案”、“是否附图纸”、“动?作业类型”、“可能产?的危害”等栏。2.作业地点应写到动?作业的具体部位;作业内容描述应详细具体,具有可追溯性。3.“?艺风险削减措施”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栏由属地单位?艺负责?(或项?负责?)及作业单位现场负责?分别在需实施项序号划“√”,在不需实施项序号划“×”并签字,监护?在确认栏已实施项划“√”,未实施项划“×”,前后必须?致。4.“?体检测”栏的填写:(1)有?体检测分析单的由属地单位安全技术?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作业许可证上,“采样分析?”栏?斜线划掉,分析单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员填在作业许可证上并在“采样分析?签字”栏处签字。(2)属地单位安全技术?员在“确认?签字”栏处签字。(3)属地单位项?负责?核查确认签字。5.“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项?负责?和作业?分别签字。6.“作业监护”由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监护?分别签字。7.“会签”栏的填写:(1)由属地单位当班班长签字。(2)?级动?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艺、设备、安全技术?员会签;?级动?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艺、设备、安全专业负责?会签;特殊动?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设备主任、安全主任(?产主任)和分?、公司?艺、设备、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分?主管领导会签。8.“批准”栏的填写:?级动?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产主任批准;?级动?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负责?批准(有分?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属地单位负责?会签);特殊动?作业许可证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9.“相关?”栏由相关单位业务负责?填写并签字。10.“有效期”和“延期次数”由属地单位项?负责?在作业开始前填写。11.“延期有效期”应在延期作业开始前由作业申请?、监护?、批准?分别签字。12.“关闭”由监护?选择关闭类型、填写关闭时间,作业申请?、监护?、批准?分别签字。13.“取消”由属地单位项?负责?填写原因,作业申请?、相关?、批准?分别签字。附录B:相关条款解释或说明

  第??条(?)9.运?的?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依据《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章第?节“爆炸性?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0区:连续或长期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时可能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体混合物的环境。依据《爆炸和?灾危险环境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第三章第?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篇三: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范围

  1、本规定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第二条

  引用标准(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1、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

  2、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4、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转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公司生产厂区范围内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各车间生产区域内所有煤气管线及煤气管线相连的设备(包括各煤气水封)所属范围20米之内的动火;

  (3)各炼焦车间地下室内的动火及所属范围10米之内的动火;

  (4)回收车间的焦油储罐区、粗苯储罐区、煤气储柜、氨水储罐区、锅炉房及各罐区防火堤内及周边10米之内的动火;

  (5)公司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区域:各回收车间风机房、压缩机房,各车间粗苯生产

  区域、脱硫生产区域、蒸氨区域、硫铵生产区域、鼓冷区域及两盐工段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范围内的动火。

  (6)公司各粗苯、煤焦油、液氨装卸作业区。

  (7)化验室区域,焦油、粗苯实验室内的动火作业。

  (8)仓库易燃易爆油类等物质贮存区域的动火作业。

  (9)干熄焦旋转密封阀上下及运焦皮带通廊。

  (10)公司内所有的半密封及密封的运煤及运焦皮带通廊。

  (11)公司范围内凡是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

  (12)在上述特殊动火作业区内的所有防腐、保温工程。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公司各化验室、仓库内的动火作业。

  (2))公司煤场内煤原料10米内的动火作业。

  (3)公司各变电室、配电室内的动火作业。

  (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设备内,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5)回收区域中除特殊动火区及规定的固定动火点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殊、一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2)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

  (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在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基础上,公司固定动火作业范围区域。

  5、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也要进行动火作业升

  级。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按规定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执行。

  (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相距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生产调度、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3、特殊动火区域内防腐、保温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在特殊动火区域内的防腐、保温作业视为特殊动火,执行动特殊动火安全防火要求和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温作业实行三级监护,防腐作业的监护执行二级动火监护要求,由车间安排专人监护,同时安全环保部加大巡检力度。

  (2)粗苯储槽及输送管道,液氨储槽及输送管道,焦油储槽及输送管道,洗油储槽及输送管道,柴油储槽及输送管道,硫酸储槽,煤气管道、塔器、设备及储柜的防腐作业必须办理防腐作业证。

  第六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第七条、动火作业的监护及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实行三级监护,即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大型检维修或技改)、车间级负责人和车间安全员;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环保部人员、车间监护人员监护,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加强巡检;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

  危险作业监护人必须熟悉掌握作业部位的工艺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监护的有效性,各级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并全程监护。特殊、一级动火由安全环保部人员检测现场可燃气体情况并如实填写,二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安全员检测现场可燃气体情况

  并如实填写。多种气体存在的环境,要确保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检测全面。

  2、各级监护人员要忠于职守,密切注意动火区域内环境变化和人员情况,并按照规定定期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一旦发现环境不适宜动火或人员违章操作,有权力要求停止动火,并上报领导。

  第八条

  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是指外来施工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负责人)(1)申请动火单位到动火部位所属部门安全员处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开具《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员休班时可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开具,不允许工段长代为开具)。明确申请单位、申请人、用火装置、设施部位内容、用火人、监火人、监火人员工种、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等,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

  应按照《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审批程序逐级办理,不得漏级或越级办理。

  3、监火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位负责人

  (是指动火点所属区域的负责人)

  (1)动火部位负责人

  (车间、部门安全员或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查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在各项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处签字确认。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动火现场进行危害辨识,在危害识别处如实填写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危害,内容包括:有毒物质名称及危险性、易燃易爆物质名称及危险性、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灼烫、淹溺等。逐一辨识现场是否存在以上危害因素和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危险因素。

  (5)特殊、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动火部位负责人通知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到达现场,对照《用火作业许可证》逐条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各项安全措施确认人签字处签字确认。

  (6)特殊、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监护人员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告知,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填写危险作业安全告知,告知前要进行现场风险识别,告知内容必须与所识别的现场作业危险及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相符。

  《危险作业安全告知书》需告知内容包括:①作业区域危害因素(对动火作业证中已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重新的辨识确认,并进行补充辨识);②应落实的安全措施(现场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彻底清除并分析检验合格,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正确、齐全,电气设备、线路规范,工具、用具必须彻底检查确保安全,焊割具气瓶安全附件齐全且保持足够距离,特殊工种遵守本工种安全规定等);③严禁事项(根据现场实际填写)④需办理的危险作业证(注明需办理作业证的类别、等级)。

  除书面告知外,作业前必须由安全员对实施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告知。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各级审批人到现场落实措施后签字确认,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九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件。

  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作业证》的审批规定中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厂厂长或部门部长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应另外申请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级)

  编号:JL-AH-AQ-009记录编号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及内容

  动

  火

  人

  监

  火

  人

  检测时间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序

  号

  1234567891危害识别:

  申请用火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意见

  车间意见

  年

  月

  日

  分厂意见

  安全环保部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

  用

  火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置换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其它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检测点

  申请单位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火人员工种

  检测结果

  检测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注明:1、特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安全副总或总经理终审,壹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终审,贰级动火作业由分厂厂长终审。特、壹级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和生产车间安排安全员或消防员监护,贰级动火证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对用火主要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动火作业前进行危害识别即是否适宜动火,完工后进行作业现场检查,确保无隐患后签名确认。作业票一式三联,特、壹级动火证一联由安全环保部保存,贰级动火证一联有生产单位保存;特、壹级动火证二联由车间保存;动火证三联由施工单位保存。

  (保存期限:一年)

篇四: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总则

  1.1.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主要包括各类焊接、热切割、明火作业及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等(见附件6.1)。

  1.2.固定动火区是指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作业区域。固定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1.3.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1.4.动火作业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5.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动火。

  1.6.企业应制定日常维修集中动火的管理要求。

  1.7.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应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均应拆除移至安全区域动火,凡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

  1.8.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20区(可燃性粉尘云持续、长期或频繁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和储罐内有可燃介质的罐顶、罐壁严禁动火作业。

  2.管理程序及职责

  2.1.动火分级管理

  2.1.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容器(不含带有可燃介质的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二级单位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1.4.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可划出固定动火区。

  2.1.5.遇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炼化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次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2.1.6.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的具体动火作业分级见附件6.2,附件列举以外的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2.2.动火作业申请

  2.2.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风险管控最有利”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确定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员,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基层安全人员或工艺人员作为开票人。

  2.2.2.各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应在现场落实相关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并签字确认。

  2.2.3.动火作业前,基层单位应严格执行企业预约管理制度,确保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知情。

  2.2.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消防单位定期进行检查。

  2.3.许可证审批

  2.3.1.特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上一级安全管理人员会签,上一级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发。

  2.3.2.一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上一级安全管理人员会签,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

  2.3.3.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

  2.3.4.动火作业审批人应现场确认基层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后,方可审批签发许可证。

  2.4.动火作业人职责

  2.4.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作业资格证书。

  2.4.2.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不符合要求、动火部位标识不清晰的,有权拒绝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应持有监护资格证,佩戴明显标识;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基层单位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2.5.2.核查动火作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

  2.5.3.检查动火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2.5.4.检查与动火点相连接的管线、容器等设备,确保物料切断和能量隔离有效,作业部位贴挂标识。

  2.5.5.检查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排放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等作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5.6.检查动火点及周边环境可燃气体检测分析结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2.5.7.当发现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或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作业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5.8.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确需离开时,收回作业人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动火作业。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安全风险分析

  3.1.1.动火作业前,基层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运用JSA方法,对现场和作业全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根据识别出的安全风险,从技术、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将结果记录作业许可证中。

  3.1.2.动火作业涉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容器时,应对物料特性、能量状况等情况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3.1.3.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周围的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作业环境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确保动火环境安全风险可控。

  3.1.4.动火作业中断需恢复时,开票人应对前期JSA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变化后方可恢复。当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开展JSA。

  3.1.5.动火作业前,开票人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部位贴挂标识。交底内容包括作业内容、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防控措施、施工作业环境和应急处置要求等。

  3.2.作业过程管控

  3.2.1.动火采样分析

  3.2.1.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前,必须采样送化验室(中心)进行分析;二级首次动火作业前,应采样送化验室(中心)进行分析或现场采用两台符合3.2.1.3要求的便携式检测仪,采取检测数据比对校正的方式进行动火分析。如化验分析时间超过30分钟,则应在化验结果送达的同时使用便携式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数据与超时的化验中心分析合格结果比对均为合格时,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2.1.2.油气田、油品销售企业未设置化验室时,首次动火作业前,应现场采用两台符合3.2.1.3要求的便携式检测仪,采取检测数据比对校正的方式进行动火分析。

  3.2.1.3.动火作业前应使用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要求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数据作为动火依据,填入作业许可证。

  3.2.1.4.动火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3.2.1.5.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5%(体积分数)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不大于0.2%(体积分数)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2.1.6.动火分析有效期。分析取样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分钟;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报警仪进行全程动态监测。

  3.2.1.7.应连续检测动火作业的设备及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3.2.1.8.在不小于动火点15米范围内应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要求。

  3.2.2.风险防控措施

  3.2.2.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能量隔离,系统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严禁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及应急措施,并按照特级动火管理要求执行。

  3.2.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米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等措施。

  3.2.2.3.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距动火点10米范围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和可燃粉尘清扫等作业。

  3.2.2.4.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严禁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2.2.5.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危及作业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2.2.6.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相关单位共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方可动火。

  3.2.2.7.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动火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喷出的方向。

  3.2.2.8.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米,否则应按照动火作业的要求对电焊机存放位置进行单独管理。

  3.2.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3.2.2.10.装置开停工期间,原则上停止一切明火作业;应急情况下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现场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经现场总指挥同意,按照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3.2.2.11.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2.2.12.在厂内铁路沿线25米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2.2.13.遇五级(含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2.3.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3.1.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及应急措施。

  3.2.3.2.应预先通知生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2.3.3.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内应保持正压条件。

  3.2.3.4.对于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连续检测动火作业点周围的可燃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3.2.3.5.存有纯氧或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的物料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2.3.6.在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3.7.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的运行设备、管线、容器(不含带有可燃介质的储罐)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2.4.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下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有关要求,并落实以下规定:

  3.2.4.1.动火前,应清除作业现场15米范围内的可燃粉尘。

  3.2.4.2.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尘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3.2.4.3.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它区段有效隔断。

  3.2.4.4.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现场,确保设备内外部无热熔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3.2.4.5.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现场。

  3.2.5.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的安全条件:

  3.2.5.1.不得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2.5.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且需考虑相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情况。

  3.2.5.3.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米。

  3.2.5.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道路畅通。

  3.2.5.5.位于生产区域的室内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3.2.5.6.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

  3.3.许可证管理

  3.3.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3.3.2.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严禁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3.3.3.纸质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按动火作业级别分级存放在安全管理部门,第二联由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3.4.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统一保存,按时归档,保存期限至少1年。

  4.检查与监督

  4.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作业许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项,立即纠正。

  4.2.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违章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5.附则

  海洋石油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执行本规定,同时海上石油设施应使用防火材料封堵动火区域以及附近甲板的泄水孔、开口以及开放式排放口;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进行特级动火时,应安排具备消防覆盖能力的守护船守护。

  6.附件

  6.1.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6.2.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篇五: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及时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中的风险,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主要是指厂区内进行点火、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货物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和生活垃圾场焚烧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第二章

  动火作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动火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

  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条

  动火人职责

  1、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已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动火前或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监火人的职责

  1、由动火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动火部门的领导(班长、工段长、部门领导)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

  3、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等级办理动火证。

  2、动火前要和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好,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

  3、动火作业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动火前要由专人负责动火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动火前应将作业周围的一切可燃物转移到安全场所。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隔离,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

  6、动火前动火部门的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动火指挥,交待安全事项,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7、密闭空间动火时必须做好排烟装置,如密闭空间生火炉。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执行中的防范要求

  1、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或动火指挥人员应果断命令

  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动火。

  2、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3、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需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第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许遗漏任何火种。

  2、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现场及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清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动火由各动火单位根据要求对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动火人、监护人、主管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报安全机电部签字审核签字后方可动火,同时动火单位主管安全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指定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直到动火结束方可离开;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副职或正职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一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机电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班组存档保存。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单位审批存档,一式两份动火单位一份,动火班组一份,安全机电部人员对各单位三级动火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机电部负责制定和修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安全机电部:

  动火单位负责人:

  公司领导:

  动火人

  申请单位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安全机电部:

  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人

  申请单位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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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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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人

  申请部门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篇六:普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各种焊接、气割、切割等作业,在生产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3.2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

  产生火花

  物件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3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施上动火;

  3.4在氧气区域和氧气设施上动火;

  3.5在天然气、液化气区域和设施上动火。

  4动火作业分级

  4.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氧气、设施上的动火作业;在加油站、油库区域的动火作业。

  4.2二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如在液压、油气润滑区域动火作业;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冷却塔内的动火作业等。

  4.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作业。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5动火作业审批要求

  5.1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其中三级动火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审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和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

  厂长

  审批。

  按照“谁签字谁确认”的原则,审批人负责对作业前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5.2涉及煤气区域动火,按照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动火部位不同,分别办理煤气设施动火许可证、煤气设施区域动火许可证或煤气系统危险区域工作计划表。涉及天然气区域动火作业,参照煤气区域作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3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

  一个动火点

  、一证

  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

  、一人

  动火监护人

  。不得用一张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进行多点动火。

  5.4动火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1天、二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3天、三级动火作业不得超过7天。

  5.5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作业人员方可继续动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审批表同时废止。

  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2在正常生产区域内严格控制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及其它工件都应拆下来移动到安全地方动火。

  6.3用火加热油、油加热轴承等的作业,作业负责人在作业前应检查油中是否混有水分,防止在加热的过程中油类飞溅发生火灾;作业中必须保持油锅的平衡,摆正放稳,取放工件要小心,相关工种要配合好,防止油类倾翻导致起火。

  6.4动火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作业人员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乙炔瓶应直立放置。焊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焊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5作业负责人必须确认动火环境达到安全动火作业条件,不符合动火条件的,严禁进行动火作业。设备、管线、地面上油污、易燃物必须清理干净,不能清理的要用砂土或石棉布覆盖,在有易燃、可燃物质区动火必须对环境进行监测;不准在稀油站等易燃处动火。

  6.6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7高处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其下部地面有无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作业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安排人员检测氧含量,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11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油类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一级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3一级动火作业在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3.2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将动火区域、时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告知总调办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13.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应确认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3.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4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7附

  则

  7.1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登高、临时用电、有限空间等作业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7.2动火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参照检修安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3规定中规定的动火作业审批人员不在岗时,由指定审批人授权相关人员审批。授权人应对被授权人进行培训、交底,确保被授权人具备审批能力。

  7.4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7.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动用明火作业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作业名称

  作业地点

  动火级别

  作业负责人

  执行者

  起讫时间

  安全措施:

  现场监护人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止

  所在项目部安全员意见

  批准人签名/时间:

  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

  厂长

  意见

  批准人签名/时间:

  注:1.一级、二级动火需经项目经理审批;2.工作任务结束随检修作业方案一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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