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6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27 09:54:02 阅读:

内容摘要: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

篇一: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共同之处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共同之处在于①都受中国共产党领导。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无论是人大还是人民政协都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是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

  1、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决定权: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③任免权: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免、罢免的权力。

  ④监督权: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2、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①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②人民政协的职能: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篇二: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

  

  ConnotationandUniqueAdvantagesoftheCPPCCasaPoliticalCommunity作者:李风华[1,2,3];刘梓任[1]作者机构:[1]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湖南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基地;[3]湖南师范大学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党外人物工作研究(湖南)基地出版物刊名:毛泽东研究页码:14-22页年卷期:2021年第2期主题词:人民政协;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建设摘要:政治共同体是共同体的集中表现,也是建设共同体的重要力量,共同价值观是政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从性质定位、历史渊源、工作职能和组织构成来看,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使命和价值规定,充分证明人民政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发挥多个方面的力量,而人民政协在政治共同体的建设上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主体优势和职能优势,是凝聚共识、汇聚人心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篇三: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篇四: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政治

  【公布日期】1949.09.29?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的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主义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

  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资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

  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关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在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的每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抗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的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改善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

  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

  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问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篇五: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篇六:人民和人民政协的共同点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

  1949年秋,经过100多年的英勇斗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国民党的军事力量已经瓦解,阶级力量的平衡已经根本改变,革命即将赢得国家的胜利。什么样的国家将建立革命的胜利后,如何解决革命胜利的成就,以法律的形式,和规定的主要政策和政策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遵循的指导方针,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推动革命和建设的原因,制定一份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是当务之急。然而,当时大陆还没有完全解放,战争仍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狂,各种社会改革还没有进行;社会秩序不够稳定;被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的组织性和自觉性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立即召开,而可以制定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已邀请635名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民族和海外华人形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各族人民的意志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前举行的普选。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七章六十篇,包括总纲、政权机关、军事

  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国家政策、外交政策等内容。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宣告了中国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力量,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由工人阶级领导的。”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宣布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的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为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系统和社会系统,因为它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演习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尽管它不是一个正式的宪法,它有国家宪法的特点在内容和法律效力,和使用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作战纲领。它对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具有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是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得到确认和进一步发展的,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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