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科级干部任用规定
篇一:科级干部任用规定
通组字〔2010〕17号
通州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全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精选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执法机构、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众组织、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任免机关与任免权限:
区委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科级干部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进行任免。
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属各正处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任免。
第五条
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精选
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身要求严格。
第七条
任职资格:
(一)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4、身心健康。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3、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上述条件、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任用程序另行规定。
精选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八条
任免提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需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各单位拟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向职数审核部门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材料。
第九条
职数审核。全区各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由区编办负责审核,各单位要向区编办报送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申请和《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区编办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的科级职数空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一)民主推荐由拟任免人选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务有所改变,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四)考察对象由本单位研究后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精选
众拥护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一)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单位人数在15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个别谈话。
4、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书面材料。
5、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考察组派出单位进行报告。
(二)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的标题为“×××同志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思想及政治表现情况;
2、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及廉政情况等;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推荐情况。
精选
考察材料要文风朴实、层次分明,有观点、有事例。在表述上,要精心锤炼,仔细推敲,一般在1000字左右。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考察对象,介绍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实事求是,反映干部的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考察材料的末尾部分要注明考察组成员及撰稿人,日期为考察材料形成的时间。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考察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
3、考察谈话记录;
4、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
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6、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
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后,各单位要向干部任职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申请、《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表》、拟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及审核通过后的《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
区委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团区委、区妇联拟任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查,其他单位拟任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查。
精选
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拟任用干部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履行完正式任职手续后,将审查结果转送区编办备案。
在审查时对拟任科级干部的学历、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的认定,以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人事档案中没有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酝酿。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
(一)委任制科级干部,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并将干部任免通知分别报职数审核部门和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备案;选任制科级干部,经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并按照有关章程和法律程序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分别报职数审核部门和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党组、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记录专用薄》上如实记录:
1、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或者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编制、职数及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参加会议人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精选
第十五条
任职:
(一)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单位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同干部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
交流、回避:
(一)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应在不同科室间进行交流轮岗。科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情况报区编办备案。
(二)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要精选
求,继续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方式,逐步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比例。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前,要将实施方案及审核通过后的《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报任职资格审查部门进行审查,任用方案报职数审核部门和任职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二)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领导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六)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精选
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九)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十一)不准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
(十二)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三)不准不如实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情况;
(十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
(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任免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精选
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及各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及其组织(政工、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
附件二:《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表》
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组织部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通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
附件一:
精选
单位科级职数空缺情况审核表
主管部门:
拟任科级领导职务空缺情况
单位(科室)名称
性质
核
定
已配备空
缺
(行政职
数
干部数
职
数
/事业)
备
注
拟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空缺情况
单位名称
性质
核
定
已配备空
缺
(行政职
数
干部数
职
数
/事业)
备
注
呈报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批准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附件二:
精选
科级干部任职资格审查表
姓
名
入
党
时
间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学位
性
别
出生年月
(岁)
出生地
近亲属在单位任职情况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拟任
职务
民
族
全日制教
育
在
职
教
育
籍
贯
专业技术职务
近三年年度
考核结果
奖惩情况
现任
职务
简
历
呈报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精选
主题词:干部选拔
科级干部
办法
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组织部
2010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精选
篇二:科级干部任用规定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篇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管干部原则;
2.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主集中制原则;
6.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
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
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体健康。
第三章
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位出现人员空缺;
2.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
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
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篇三:2014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
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