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4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8-08 09:45:03 阅读:

内容摘要: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篇一: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教育指导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本园)是指由非政府部门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幼儿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园实行普惠性收费政策,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园设立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等职务,由园长任命并提请批准。

  第五条

  园长负责本园的全面工作,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

  第六条

  本园设有教研室、保健室、办公室等部门。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本园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以幼儿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本园采用小班化教学,每个班级不超过30名幼儿,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本园开展以游戏为主的幼儿教育活动,注重幼儿的兴趣和能动性,使幼儿在愉悦的氛围中快乐成长。

  第十条

  本园按照教育部规定,编制幼儿园教师队伍,保证教师的专业化和素质化。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园注重幼儿园内的安全管理,设有安全保卫员,配备消防器材,建立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入园后进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隔离疑似传染病幼儿。

  第十三条

  幼儿在园期间,保育员要经常检查幼儿的安全情况,防止幼儿发生意外伤害。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校园周行为准则

  为维护园内秩序,营造和谐园所氛围,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及园内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不得有下列行为:

  6.1迟到早退,旷工或无故缺勤。

  6.2在园内吸烟、喝酒、赌博,或有不良嗜好。

  6.3违规招揽生源、收受礼品、红包或其它利益。

  6.4对幼儿进行体罚、惊吓、侮辱、虐待或遗弃。

  6.5对幼儿随意使用药品、食品、化学品等,或出现严重的卫生问题。

  6.6其他违反工作纪律、道德规范、行为不当等行为。

  以上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停职、辞退等处罚,并要求赔偿园方损失。

  办园宗旨

  本幼儿园秉承“立德树人,开拓创新”的办园理念,以儒家文化和现代教育相结合,致力于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温馨、幸福、健康、有爱的成长环境。

  7.1基本任务

  本幼儿园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教育纲要,关注幼儿的个性特点,培养幼儿的健康心理和良好行为习惯,努力为幼儿提供优质、全面、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的综合素质发展。

  7.2教育目标

  本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提高幼儿的自我意识、认知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激发幼儿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和团队精神,为幼儿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求师资队伍要合理配置,从具备本园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幼教经验的教师中选拔管理和教学骨干,做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为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十五条

  幼儿园师资队伍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坚守教育职业操守,保护儿童权益,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且学历层次符合《教育部、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育部〔2018〕5号)规定的要求。

  (三)具有从事幼教工作的经验,对幼儿有一定的了解,能够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

  (四)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有益的教育教学活动,推动幼儿的全面发展。

  (五)健康良好,能够胜任幼儿园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幼儿园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幼儿园教师进行业务和思想政治方面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促进其个人成长。

  第十七条

  幼儿园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估工作,建立合理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设立院长或校长,负责幼儿园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税务登记手续,及时、如实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财务档案,定期进行核算、统计和分析,并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确保收支平衡,保证各项收支的安全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好各项经济管理工作,防止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和收费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章

  员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员工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制定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员工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关心员工的生活,建立完善的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生活水平。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幼儿园负责人负责解决,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二: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1000字

  为了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确保幼儿的权益得到保障,制定了以下的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幼儿园定位为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幼儿园,依据合法注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主管部门是当地教育部门,本章程的修订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

  教育目标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是: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包括游戏、体验等多个方面)提高幼儿的身心素质,培养幼儿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社交交往能力,以适应学校教育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

  第五条

  本幼儿园以培养孩子们的创造性思维为目标,充分调动幼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兴趣和探究能力,实现全面发展。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学前教育资格的儿童,年龄在3周岁至6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学前教育工作要求制定,在保证幼儿的权益和学习质量的前提下,招生应严格执行招生规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招生行为。

  第八条

  所有幼儿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健康档案要求,经过医院或卫生机构检查,证明无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同时须由家长提交健康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明。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教学实行中西合璧的课程,包括语言(中文,英文)、艺术、科学、体育等方面,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十条

  幼儿在本幼儿园接受教育之前,必须在教师的安排下通过一定程度的能力测试,以明确幼儿的不同需求,按需分学期、按需分班。教学活动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应当根据幼儿的性别、年龄、生活经验、兴趣和特长等方面的差异,以适应学校教育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应体现“以儿童为本”的原则,发挥幼儿自我认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家庭和社会对幼儿全面培养的需求,鼓励幼儿创造性、探究性的学习,关心、尊重幼儿的思想、感情、意愿,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本幼儿园实行教育及行政管理分开管理模式。由校长负责行政管理;由教育团队负责教育工作,由团队的教育大委员带领教育团队,教师、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合作和互动,共同推进幼儿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幼儿园为老师提供正规化的教育培训和进修机会,不断提高师资素质,对优秀的教育者将提供合理的薪资待遇和职业提升机会。

  第十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本园实行六天工作制度,周末放足2日,并根据需要扩增弹性工作时间,为家长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幼儿园准确履行幼儿园管理职责,按规定收取学杂费,确保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遵循打造优质、公正、透明的办园财务制度,通过其运行状况和投资收益形成师资素质和硬件设施的不断提升。

  第六章

  家园合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与家长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保证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家长应全程参与幼儿教育、关注幼儿的学习情况与幼儿在幼儿园所养成的好习惯与良好表现及成果。

  第十七条

  家长应在幼儿的教育行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有权获知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情况。同时要配合学校管理,尊重教师专业的工作、信任幼儿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幼儿的教育。

  第七章

  办园宗旨

  第十八条

  本幼儿园以优质的师资和硬件设施为保障,教育质量为中心,弘扬民办教育的优良传统,以\

篇三: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2021年版)

  第一章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XXX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XXX平方米

  第四条:幼儿园园址:XXX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XXX万元.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XXX,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

  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XXX周边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

  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

  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

  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十章幼儿管理

  第五十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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