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规划】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17 13:18:01 阅读:

内容摘要: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一、“十一五”期间城乡规划工作基本情况“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规范的时期。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一、“十一五”期间城乡规划工作基本情况“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规范的时期。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规划】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供大家参考。

【规划规划】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


一、“十一五”期间城乡规划工作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规范的时期。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镇化稳步发展

“十一五”期末,我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6%,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初步形成了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纽带、小城镇为基础的具有多层次的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类型多样、主要城市沿交通轴线分布为主要特征的省域城镇体系,哈尔滨都市圈、哈大齐城镇带等城市群已见雏形,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

()规划编制体系逐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行业坚持以法定规划为基础,以非法定规划为补充,逐步完善健全我省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启动了第二轮《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哈尔滨大都市圈规划》、《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体系规划》,77个市()、县全部编制完成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许可直接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覆盖了城区重点建设地域。各地空间发展战略、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非法定规划的编制种类和数量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全面启动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13个市、地全部编制完成《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一大批重大滨水项目的实施,极大带动了全省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得到加强

全省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加强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省和多数市()均建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重大规划事项决策机制。各级规划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常规,积极转变审批服务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为经济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服务。省住建厅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海林经济开发区等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省级工业示范基地提供技术支持和规划服务;快速核发了关系国计民生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为大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强化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努力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行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规划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全省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了《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以省政府文件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制定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修订完善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5项配套规章,有力地推动了《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量高质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二是国家及我省《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还未建立完善,部分法规、技术规范还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致使城乡规划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有效的手段,新旧法过渡出现断层;三是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及管理和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法定城乡规划没有得到严格实施,规划权威性还需加强;四是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体现不够充分,破坏历史人文自然资源、侵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的建设行为仍时有发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委“十二五”规划建议精神为指针,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引导全省城镇化进程科学有序发展,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构建哈尔滨大都市圈、哈大齐牡城市带和东部城市群。科学规划各级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哈尔滨、大庆等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优化中小城市各项经济社会功能,增强县城和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突出龙江滨水、临山城市特色,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优化城市空间环境,建设低碳生态宜居城市。

()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城乡规划引导科学发展,服务于全省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发展质量和效益,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和国土开发空间结构,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优质的空间载体。

坚持低碳发展,构建集约型、节约型城乡规划发展模式,推进紧凑型城乡居民点空间布局模式和城市空间复合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系统。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大力加强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小城镇聚集。

坚持民生优先发展,保障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突出为民生工程服务的职能,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期末城镇化水平达到60%。继续保持城镇化率在国内各省区的领先地位,力争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上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点体系,逐步实现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协调推进,促进城乡一体化格局,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全面启动并完成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市、县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规划建设用地的95%以上,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保护城市自然人文资源,积极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出台《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完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法定规划的实施的监督管理,保障规划的严肃性。

三、主要任务

()优化城镇体系结构。

围绕“八大经济区”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强城镇体系整体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哈尔滨市等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集聚与扩散效应,强化已初步形成的哈尔滨大都市圈、哈大齐城镇群、哈大齐牡城镇带、东部城镇群及若干中小城镇群的内部联系和一体化进程。优化城镇群()内的综合交通网络、生态网络、社会服务网络、各项基础设施网络等空间支撑体系建设。合理引导各级城镇职能科学定位和城镇间产业的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构筑合理的区域合作与分工格局,避免省内城镇间的低水平竞争。

()完善各级城镇载体功能。

加快哈尔滨、大庆等城市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着力创建国家科技创新聚集区,积极构建东北亚国际经贸合作核心区,推进国内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多功能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东北新兴工业化先导区和全省城镇化建设示范区。优化中小城市各项经济社会功能,强化中小城市对区域的辐射力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小城镇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形成布局合理、规划科学、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与区域中心城市和周边农村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型小城镇体系。

()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注重“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突出特色、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进一步提高城镇化质量,以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等重点项目为依托,突出城镇特色,提升城镇建设文化品位。加强城镇绿化系统、滨水和公共空间体系建设,降低特大城市中心区建设密度,优化城镇生态环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建设以及中东铁路沿线历史建筑和全省工业遗迹的保护,建设低碳生态宜居城镇。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加快《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和报批,积极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第四轮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质量,加快重点城镇群、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重点县()规划等重点规划的编制、指导、审批工作。引导全省各地深入开展城市设计等非法定规划的编制。建立严格的规划编制质量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我省高质量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加强行业体制机制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加快《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完善城乡规划机构管理职能,加强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继续完善规划层级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规划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依法加强对各市()、县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与调控。全面优化规划行政审批制度,提供优质规划服务。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健全城乡规划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健全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受理投诉举报等制度,推进阳光规划,促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着力推进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建立。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强化规划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的约束力,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四、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完善体制。一是各级政府领导重视规划,严格执行各类法定规划。二是在《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出台后,进一步完善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全面详细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三是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管理权集中之后的深入管理。四是有效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审查、严格审批城乡规划。五是探索改革规划编制体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一是各媒体要主动公布和宣传法定城乡规划,带动提高领导和民众对规划的认识。二是发挥社区的作用,做到人人重视规划,人人参与规划。三是发挥政府和专家的作用,做好法定规划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将专家意见公布于众,让民众提高认识和加深理解。

()加强培训,提高水平。一是加强对城乡主要领导及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知识培训,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重点培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三是加强国际国内的交流。

()加强监管,优化行风。一是严格规划的民主决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规划督查员的督查作用。三是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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