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通化县城乡公共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22 19:00:07 阅读:

内容摘要:通化县城乡公共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通化县城乡建设成果,提升城乡公共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公共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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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通化县城乡公共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优秀范文】



通化县城乡公共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通化县城乡建设成果,提升城乡公共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公共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县境内与公共环境相关的所有行业。重点区域是县城城区、公路沿线、河流两侧、城区居民小区及其他乡镇主要村屯公路沿线等涉及公共环境的区域。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先置审批。

第四条  环保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对下列行政许可进行禁止性或限制性审批:

(一)在饮用水源地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山庄(餐饮类)、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在饮用水源地可能影响生活用水的流域内,设置规模性畜禽养殖场;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源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达标排放;

(五)在居民小区内从事影响居民生活的餐饮、娱乐等行业。

第五条  对涉及歌舞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娱乐经营行业的申请,由文化管理部门先置审批,其他部门再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文化管理部门对以下情形限制或不予行政许可:

(一)在居民小区内申请经营歌舞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娱乐经营行业,不予行政许可。

(二)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区域内,限制审批娱乐经营行业。

第七条  对需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的餐饮行业,由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先置审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业、服务业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情形不予行政许可:

(一)在主城区内开设餐饮业的排油烟口朝向主街道的;

(二)小区内居民楼下非商业用房申请餐饮业的。

第九条  由住建部门牵头,工商、交通等部门参与,禁止对县城城区主街道两侧申请设立汽车修理行业的审批。

第十条  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交通、住建等部门参与,禁止在县城城区主街道两侧及全县主要公路两侧批准设立废品收购行业。

第十一条  由国土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林业等部门参与,禁止在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批准采矿(石)行业。

第十二条  餐饮、娱乐、商业、旅游等场所的建筑必须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必须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准予各项许可前,先置审批要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互通信息,对影响县域环境卫生及整体规划的经营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影响环境卫生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影响县域环境卫生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以及没有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环评手续,并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交通、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联合监管,对经营活动影响交通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交通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九条  主干河流两侧及水库四周禁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现有经营活动,由水利部门牵头,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由水利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公安、文体、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对从事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经营过程中出现噪声污染等影响居民生活情形的,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餐饮经营的商户,由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工商、环保等部门配合,联合监管。如发现证件不全的经营者,由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证件齐全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环境卫生的,由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公路沿线环境的卫生管理,由交通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对在公路沿线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搭棚堆肥、进行集市贸易等妨碍交通安全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等部门及爱卫办参与,制定城区卫生、绿化及公共设施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破坏城乡公共环境的行为,由住建部门牵头,公安、广电等部门及爱卫办参与,除依法给予责任人罚款外,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经营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经营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文件后,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必须许可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由牵头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聚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应积极支持,对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影响县域环境卫生的经营行为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行政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三)指导、督促开展查处影响县域卫生环境的经营者;

(四)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县城乡公共环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由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卫生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第三十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确定综合执法的牵头部门,建立合力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审批或者监管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在牵头部门的带领下,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对工作推诿、拖沓的单位或个人,县政府将通过督查通报等形式,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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