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大庆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
大庆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大庆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大庆市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为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确定并标注“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选项。
第三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信息生成时同步确定。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确定为“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依据《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严格审核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杜绝失密、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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