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办法】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31 08:00:05 阅读:

内容摘要: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

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办法】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旅游办法】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威海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业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旅游局是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服务规范,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

(二)领导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查、发布全市旅游业服务规范;

(四)协调配合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工作;

(五)指导成员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在全市旅游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由旅游专业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与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实际,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就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编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意见;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服务规范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查、复审等工作,负责规范编制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旅游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调研成果;

(六)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旅游业服务规范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条 旅游业服务规范在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拟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十一条 旅游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计划,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二条 旅游业服务规范的制定、修订可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1)执行,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旅游业服务规范制定或者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稿,向旅游专业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等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旅游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旅游业服务规范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进行专家审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对旅游业服务规范进行修改后,报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发布。

第十三条 旅游业服务规范发布实施后,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旅游业服务规范,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将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章 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重要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的实施情况,应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有关技术机构负责质量、资质等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纳入广告宣传、合同约定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有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服务规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技术机构申请有关质量、资质等认定。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项目,如有不符合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对在旅游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旅游业标准、服务规范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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