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大兴区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31 14:00:07 阅读:

内容摘要: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

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大兴区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大兴区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



强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

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京政办函〔2015119),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署、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和村()民委员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成食品安全工作任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内设科室认真贯彻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村庄社区化、社会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加强对辖区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目标责任考核。同时要建立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员、志愿者队伍,完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问题发现和报告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延伸到最基层。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镇、街道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议事、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明确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础设施建设和履职保障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明确责任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挂账管理和重点整治。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和整治,防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职责和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积极开展或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秩序维护、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应当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派驻单位、内设相关职能科室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问题单位,督促进行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驻单位、内设相关职能科室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被约谈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三章 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十八条 区政府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区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二十条 区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或者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强制措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执法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媒体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30日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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