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沈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市各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沈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市各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沈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沈阳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
公开统计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市各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内
第二条 统计范围包括本市行政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中省直驻沈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统计报表起报单位为全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中省直驻沈单位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县(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市)政府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市政府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组织网上填报、解释统计指标和开展相关培训等项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中省直驻沈单位及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部署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各起报单位每月采用网上填报和纸介报送两种方式上报统计月报表,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一)各起报单位于每月5日前登录“沈阳政府信息网”填报上月的《沈阳市政务(办事)公开统计月报表》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月报表》, 同时将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介《沈阳司政务(办事)公开统计月报表》和《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月报表》报送到市政务公开办。如遇法定节日长假,网上填报和纸介报送期延至该月12日前
(二)各起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工作。
(三)各起报单位要如实上报统计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完成统计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
(四)除有特别指明,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 , 则填写“0” 。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工作,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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