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办法】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5-31 16:09:01 阅读:

内容摘要: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湖和上方山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有效维护石湖和上方山区域环境,促进区域内游览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

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湖和上方山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有效维护石湖和上方山区域环境,促进区域内游览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苏州市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湖和上方山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有效维护石湖和上方山区域环境,促进区域内游览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和《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湖和上方山是指石湖景区内的石湖景群和上方山景群,范围为东至友新路,南至吴中大道,西至吴山、福寿山,北至京杭运河(见附件)。

第三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保护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湖和上方山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石湖和上方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保护投入。

市园林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石湖景区管理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综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石湖和上方山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石湖和上方山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石湖和上方山的公安机关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等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服从石湖景区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经营区域内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行政管理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在石湖和上方山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山体、水体、野生动物、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保护。

第九条 石湖和上方山的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等建设项目,应当经石湖景区管理处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石湖和上方山各类设施、管线等建设活动涉及林木植被需要审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获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林木、植被、水体、地貌等保护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报石湖景区管理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景区资源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场。石湖景区管理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石湖水域管理

第十二条 石湖水域在满足防洪、蓄水、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石湖必要的生态用水和景观水位。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石湖水域基础信息,及时录入相关监测数据,指导水域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水体质量改善和蓝藻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在石湖水域建设桥梁、码头、栈道、驳岸等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降低对水体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石湖水体净化和景观要求,种植和放养相应的水生动植物,定期组织石湖水域的清淤疏浚,及时做好石湖水域漂浮物日常打捞和枯萎水生植物更换、清理工作。在不影响游览景观和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石湖水域外围设置外来污染物的阻拦设施。

第十六条 进入石湖水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征求石湖景区管理处意见,并按照规定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

第十七条 鼓励石湖水域内的船舶使用电力、燃气或太阳能等动力源。船舶停泊区的码头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及时清运。

第十八条 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由经营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及时运出石湖水域,按照规定处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经营区域内绿地、景观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及时做好补绿补缺、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小品景观维护和跟踪保洁等工作,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不得乱建、乱搭、乱堆、乱挂,并接受石湖景区管理处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运营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装载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抛洒滴漏。

第五章 配套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湖和上方山内的道路、桥梁、码头、驳岸、栈道、堤坝、涵洞、闸门、照明、视频图像监控、厕所以及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擅自移拆各类设施。

第二十二条 石湖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石湖景区规划有关保护资源、改善环境、提升服务的要求,对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功能布局作出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石湖和上方山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统一设置经营网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地点、范围内合法文明经营。

第二十四条 租用石湖和上方山内场地和设施的,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商品、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出售或者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得体,讲究仪表,用语文明,服务规范。导游人员应当佩戴旅游管理部门核发的导游证,文明导游和讲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第七章 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开放游览区域设置必要的、与环境相协调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和安全游览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专业安保人员,加强对经营场所出入口、广场、重要景点、小庭院、码头等人流集聚场所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旅游旺季应当安排专人疏导,保障游览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护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石湖和上方山内的车辆实行限制。限制路线、时间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市容市政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停路段和时段。

第三十条 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运营船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按标准配备消防和救生设施,在规定的水域内行驶和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石湖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监控系统,设置森林防火绿色通道,配备相应的护林防火人员和消防设备,健全森林防火安全巡逻和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演练。

第三十二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它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石湖景区管理处报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格限制在石湖和上方山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在石湖和上方山内举办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实施,并安排专人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石湖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石湖和上方山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防火区域吸烟、烧烤,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三)围网养殖、围垦、填湖等缩小湖泊面积;

(四)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焚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以及截流取水和直接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五)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和占道经营;

(六)电捕、网捕和在非垂钓区垂钓鱼类以及猎捕飞禽等野生动物;

(七)水域范围内,游泳、洗澡、洗涤、便溺以及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等杂物;

(八)非作业车辆进入游览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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