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1 14:09:02 阅读:

内容摘要: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委、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413号)、《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办发〔201418号)及区委关于加快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快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完善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社会支撑体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杨浦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

(二)总体目标

围绕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加快建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建成“政府监管科学、依法自治有效、社会监督有力”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加快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承接者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三)基本原则

1、激发活力和加强监管相结合。一方面通过推进政社分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等措施,激发社会组织的内在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政府主导和社会支持相结合。一方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主导推进作用;另一方面着力畅通社会组织多元化筹资渠道,加强公众公益意识培育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支撑。

3、统筹规划和分类发展相结合。一方面通过整合政策、资金、人才、场地等要素资源,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竞相发展;另一方面结合杨浦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大力支持社区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引导科技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4、培育发展和竞争发展相结合。一方面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等方式,促进社会资源和支持资金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以及具备人才、专业优势的社会组织集聚,促进社会组织在竞争中壮大、树立品牌。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改革要求,逐步梳理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目录。对挂靠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限期脱钩,实现主体、机构、职能、人员、资产、场所“六分开”。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接,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区编办牵头,区民政局配合)

在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目录框架下,分层编制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目录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优先由社会组织承担。(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体系

制定本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社会组织引进和培育重点,并从注册登记、孵化支持、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协调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1+4”政策体系。(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等部门配合)                           

(三)改革登记制度

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杨浦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实施细则》,开展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四类社会组织所属领域、服务内容、登记条件、办理流程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建立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自律承诺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治。同时,对存量社会组织进行梳理分类,实行过渡管理机制,逐步取消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设立等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在区级层面审批非公募基金会。(区民政局负责)

(四)加强孵化和支持体系建设

1、加强新成立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制定《关于加强杨浦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的管理办法》,针对服务质量不高、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领域,通过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注册资金门槛,完善场地、培训、内部治理、交流展示、信息资讯等方面孵化服务,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强专业服务、独立运作、市场竞争能力以及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推动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拓展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完善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园入园标准、服务内容等管理标准及考核规范,提高园区设施、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各类园区入驻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区民政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街道镇等园区主管部门配合)

2、加大成熟社会组织支持力度。坚持以“项目支持为主,资金支持为辅”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原则,定期开展民生类社会需求调查,拓展社会组织服务需求,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投入。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制度,结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专业人才配备等情况,分别给予奖励补贴。(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3、建立社会组织属地化管理机制。强化街道镇对辖区内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党建引领的作用,加强对新建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完善管理方式,明确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功能定位、服务标准和考核要求,建立相应保障机制,通过项目化方式,形成社会组织属地化管理机制,为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引导、服务、管理。(区民政局牵头,街道镇配合)

(五)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1、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以“制度+科技”为先导,深化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管理机制,从项目设计、竞标、实施和监督环节入手,对购买服务形成“项目筛选、预算安排、竞争择优、政府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全过程管理。修订完善《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条件成熟时,将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统一平台。(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社建办、区机管局配合)

2、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审核机制。根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成立年度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计划审议小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资金进行评估论证、统筹安排。各部门、街道镇购买服务项目须经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牵头,区社建办配合)

3、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结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和信用评级,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选取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必须坚持竞争性原则,可以采取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答辩准入等方式。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项目受托方,参与公开竞标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得少于3家。(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牵头,区机管局配合)

4、加强购买服务的合同管理。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规范化格式合同,确保购买服务项目科学合理的设置服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明确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分工明确、权责对等”政社合作伙伴关系。对于运作较为成熟,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可以依法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并适当延长服务年限。(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5、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制定《杨浦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办法》,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综合政府部门、服务对象和第三方评估意见,采取主客观结合的方式,对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购买服务资金拨付以及受托社会组织后期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资格等挂钩。同步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注重评估结果在社会组织享受支持政策、参与购买服务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六)创新资金支持机制

1、建立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财政性社会组织支持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直接拨付、统一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细化专项资金资格认定标准,优化申请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公共财政对优秀社会组织、社工人才以及绩效突出的购买服务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机制,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登记开办、房屋租金、财务代理、项目、薪酬、运营等方面进行补贴。(区财政局牵头,区民政局配合)

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优先向业务内容、服务能力、专业水平能够满足本区民生服务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需求的社会组织倾斜。对获评较高等级(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3、建立社会组织多元化筹资渠道。提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的能力,鼓励社会组织与各类社会主体合作开展公益项目,为社会组织与基金会、企业合作搭建桥梁。探索成立社区基金会。积极争取市级资金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承接在本区实施的市级项目。支持受托社会组织开发基于特定开放时间、服务内容、受益群体的收费服务项目。(区民政局负责)

(七)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关于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办法》,加强专业社工引进与培养,建立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将引进、培养社工人才纳入杨浦区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开发、发现评价、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拓宽社会组织人才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专业服务和持续发展能力。改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待遇,推动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专业社工收入增长机制,完善社工培训制度,开展社工资质免费考前培训。(区民政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八)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按照上海市要求,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水平,建立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搭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全面、及时、主动、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管理人员和财务收支等信息,积极创造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的有利条件。(区民政局牵头,区信息委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在区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参加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协调、督促检查。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推进、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街道镇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工作。(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街道镇配合)

(二)开展联合监管。逐步建立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日常监管、税务稽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执法监察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根据各类社会组织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监管,明确重点监管环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社会支持。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志愿者体系。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沟通机制,在社区管理中充分听取社会组织意见建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社会组织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知识,营造有利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文明办牵头,区民政局配合)

推荐访问:杨浦区 试行 关于进一步 【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杨浦区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免责声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文章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