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办法】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2 09:36:02 阅读:

内容摘要: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翁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

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翁源县政府门户网站”(www.wengyuan .gov.cn)上填写电子版《翁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sg-wy-bgs@gdda.gov.cn);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  本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我局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我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我局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我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县监察局或者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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