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标准制定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本市
标准制定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本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瓦房店市标准制定奖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标准制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有关单位主持标准制定(不含修订)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制定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条件:申请奖励项目是正式批准的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且申请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奖励对象:主持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单位。
主持制定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负责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每主持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20万元;
(二)每主持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10万元;
(三)每主持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5万元;
(四)每主持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3万元;
(五)每主持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瓦房店市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奖励的单位,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组织,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单位申报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受理奖励申请。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项目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 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标准项目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获奖的单位应在推进标准化工作、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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