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2013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完整版】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2 13:09:02 阅读:

内容摘要:2013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现代化绍兴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评以扩大融资规模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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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2013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完整版】



2013年度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现代化绍兴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以扩大融资规模为核心,突出资金投向与社会责任,鼓励金融创新。

第三条  考评对象:

1.商业性金融机构:市级商业银行(含县〈市〉改制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与期货经营机构等;

2.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

3.金融行业管理机构: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省联社绍兴办事处、市保险协会。

第二章  考评标准

第四条  对商业银行设置融资规模、信贷投向、社会贡献三项考核指标,对金融创新等另行加分鼓励(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对保险公司统一设置赔款和给付、理赔结案率、实缴税款、税款增幅、社会评价五项考核指标,基本分权重分别为40分、20分、20分、10分和10分,并按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两个类型分别评价(详见附件2);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另行加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引入资金支持绍兴经济发展。

第六条  对证券与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置地方贡献、业务创新、社会责任三类评价指标,基本分权重分别为40分、40分、20分(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主要考核其对绍兴经济社会的贡献(贷款新增额)。

第八条  根据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省联社绍兴办事处、市保险协会履行的职责补助工作经费,以定性考核为主,重点评价其指导、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在服务绍兴经济发展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

1.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1)加大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全市2013年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新增贷款不少于70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量占全部贷款增量不低于25%,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的比重不少于40%

2)推动金融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和信贷管理方式的创新,力争2013年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总额达到120亿元以上。

3)改善金融生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与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积极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搭建金融支持平台。

2.绍兴银监分局:

1)加大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全市2013年贷款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新增贷款不少于70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增量占全部贷款增量不低于25%,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的比重不少于40%

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的贷款监测工作,关注房地产信贷以及企业资金链、担保链等风险管控;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项金融协调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风险。

3)开展金融创新。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 推广“年审制还贷”与“信贷工厂”等业务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3年新增村镇银行1家以上,引进有经营特色的金融机构不少于2家。

3.省联社绍兴办事处:

1)加强行业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故。

2)指导信用联社支农支小工作。确保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全年新增涉农贷款75亿元以上,新增小微企业贷款60亿元以上。

3)拓展支农服务渠道。2013年末9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点,自动柜员机(ATM机)新增45台。

4.市保险协会:

1)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检查和监督,做好协调、交流、宣传工作,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理性、和谐发展。

2)促进行业发展。深化保险“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活动,丰富保险产品,改进服务,更好满足客户需求。

3)简化理赔程序,理赔结案率要求在80%以上。

第三章  考评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商业银行考评结果与市本级财政性存款存放商业银行额度调配、市政府奖励金额和先进奖项评选挂钩。

1.将考评结果作为市本级财政性存款存放商业银行额度调配的依据之一。本着“激励先进、拉开差距”的原则,以2013年末市本级财政性存款余额(不含已明确的定额配套部分)的20%为基数,根据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名次,按以下比例确定财政性存款调配余额,第一名20%,第二名17%,第三名14%,第四名12%,第五名10%,第六名8%,第七名7%,第八名6%,第九名4%,第十名2%

2.将考评结果与市政府奖励金额挂钩:

1)市政府拨付奖励金额300万元,将考评结果与商业银行行长(含本地法人机构董事长)在市本级缴纳个人所得税市财政可得部分挂钩,挂钩部分总额大于300万元的,则按考核奖励金额除以挂钩部分总额的平均值计算;挂钩部分总额小于300万元,则按实计算。考核得分前三位的,按80%以内挂钩补助;考核得分第四至第八位的,按50%以内挂钩补助;考核得分第九至第十三位,按40%以内挂钩补助;考核得分第十四至第十八位,按30%以内挂钩补助;考核得分排名在十九位以后的,按20%以内挂钩补助。

2)市政府拨付奖励金额200万元,与考评结果分值挂钩。年终根据所有商业银行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按相关商业银行得分计算奖金。被考核商业银行奖金额= 奖金总额÷所有商业银行总分值×被考评商业银行分值。当年新设的商业银行不参加考评,630日之前开业的,奖励5万元;630日之后开业的,奖励3万元。

3.将考评结果与先进奖项评选挂钩。

根据商业银行考评总得分评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根据商业银行“社会评价”得分评出“履行社会责任先进集体奖”;根据商业银行“支小贷款投入”得分评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先进集体奖”;根据商业银行“支农贷款投入”得分评出“服务三农发展先进集体奖”。

商业银行先进评比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1)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领导班子发生经济案件或因内部管理案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2)金融机构未经协调擅自抽资(收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倒闭事件,或不执行市政府决策和落实协调措施的;(3)不遵守“绍兴银行业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公开承诺”的。

第十条  按市区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车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按万分之六)计提奖金总额与保险机构考评结果挂钩。根据财险(寿险)所有保险公司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按被考核保险公司得分计算奖金,即被考核保险公司奖金额= 财险(寿险)计提奖金总额÷所有财险(寿险)公司总分值×被考评保险公司分值。

考评结果作为评选“绍兴市优秀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据。另对从绍兴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当年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证券与期货公司(营业部)机构的总奖金额为各机构当年度在市本级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单家上限15万元)之和,其中:总奖金的50%按各机构考核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及被考核机构得分计算;总奖金的50%奖励给年度最佳证券、期货机构(最佳证券、期货机构在全市所有机构中评选产生,获奖机构数量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二条  农发银行绍兴市分行按市区当年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一至二计奖,最高不超过商业银行考评第一名实发奖励额的50%

第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经费补助原则上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考核市政府奖励部分总额(含与个人所得税挂钩考核部分)的15%确定。省联社绍兴办事处人均补助工作经费参照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人均补助金额。市保险协会按全部保险公司考核奖励总额的10%计算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作为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负责考评办法的解释、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考核所得奖金由各单位自行分配,其中因个人所得税缴在异地,而没有享受个人所得税补助政策的商业银行行长奖金原则上不少于该行奖金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在费用自理的情况下,按市政府奖励金额(不含与个人所得税挂钩考核部分)11配套奖励;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的奖励金额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50%。金融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和政策性银行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全额拨付。

第十七条  考评奖金及各项先进奖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考评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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