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方案】万州区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2 20:18:02 阅读:

内容摘要: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依法行政

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依法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方案】万州区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方案】万州区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宣传贯彻《重庆市公路

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20154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7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依法行政和推进公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保障全区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条例》细化了相关法律法规,弥补了公路法规的空白,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制定了公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理顺了相关行政管理环节关系,是我市公路行业规范性、针对性很强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依法治路迈向了新起点。确保《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有效开展,着力将万州打造成为渝经济区及“西三角”地区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完善路网结构,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交通工作负责人、区交委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协调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及监督检查实施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广泛宣传,认真学习

(一)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条例》。一是从9月至11月为我区集中宣传《条例》阶段,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二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掀起宣传活动高潮。三是主动上门,向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宣传,加强沟通联系,取得其配合和支持。四是利用“赶场日”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面对面”宣传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条例》内容,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营造自觉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二)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条例》培训。一是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了解《条例》制定的背景和重大意义,解析《条例》条款,明确相应职能职责。二是把《条例》培训作为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分期分批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公路管理、养护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三是针对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超限治理、应急救援等不同岗位特点,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三、明确职责,严格标准

(一)高度重视公路事业发展工作,要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区交委负责全区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区公路局具体负责全区国、省、县道的管理工作(原由区政府安排区公路局管理的126公里乡道继续由区公路局管理,待路网规划调整后再予以明确),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养相关工作。

(三)国、省、县道路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区公路局负责实施。乡道、村道路政行政许可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乡道路政行政处罚权由区公路局委托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实施,行政强制权由区公路局负责实施。村道路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安排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人员专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因特殊原因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改建的构(建)筑物,须事先向区公路局或所管路段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五)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上空范围内,严禁随意设置商业性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标牌,确需在该范围设置的单位或个人,事先须经区公路局或所管路段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六)因管道、杆线、电缆、护栏及检查井(孔)等设施缺损、移位、下沉影响通行安全的,其所有权人应及时修复、更新或迁移。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各类设施、标志标牌等,所有权人应主动配合,予以迁移、加固或自行拆除。拒不配合执行的,由区公路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公路局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自然人或法人承担。涉及村道的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该职责。

(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发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或者使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区公路局或所管路段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路局或所在镇乡街道应及时依法处理。

(八)坚决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公路局、区运管处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在区内普通公路(含国、省、县、乡、村道)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公路局负责受理和审批超限运输许可。其中,涉及村道的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求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的意见。

(九)区交委负责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公路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公路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方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应急启动、发布公路信息、集中抢修、快速救援等,组建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演练。同时建立健全公路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十)国、省、县道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区公路局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十一)区交委、区公路局应强化自身管理,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公路服务区建设,完善相关服务设施配备,建立信息监管网络,及时提供公路安全、通行信息服务。

四、精心组织,开展行动

(一)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行动。区交委、区公路局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衔接,并由当地政府牵头,会同区城乡建委、区公安局等部门,针对违法建筑、非公路标志、涉路施工、公路污染等公路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二)开展超限超载整治行动。区交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公路局、区运管处等治超办成员单位要联合开展超限超载治理,严格按照超限治理认定标准予以控制,保持路面治超和源头治超相结合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落实货运源头管理制度,建立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逐步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对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三)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行动。区交委、区公路局及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应急管理相关原则,结合我区地理环境特点,有针对性的定期组织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监管,强化考核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对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积极开展自查,切实做好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相关工作。区交委要建立公路养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区政府将对全区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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