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通知,供大家参考。
三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三门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浙江省环保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划分原则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包括全县主要溪流两侧、各乡镇集镇城区范围、各街道除禁养区范围外的行政区域和核电工业区周围。
(三)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宜养区。
二、禁养区范围划定
(一)禁养区含义。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限期搬迁或关停。畜禽禁养区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尤其是城镇建成区面积将随着城区按规划建设发展而增加。
(二)禁养区范围
1.《三门县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划定的亭旁溪三门饮用水源区和白溪三门饮用水源区;
2.罗岙水库、石牯牛水库、团结水库、施家岙水库、王申坦水库、石门水库、水平坑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集雨面积范围的区域;
3.蛇蟠岛风景旅游区和湫水山自然保护区;
4.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规划城区范围的区域;
5.“四边三化”涉及的部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三改一拆范围(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和违法建筑内);
7.河道水面区域;
8.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限养区范围划定
(一)限养区含义。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关停或搬迁。
(二)限养区范围
1. 珠游溪(列为禁养区的外的其它河段)、吴岙溪高枧段、梅坑溪竹墩段、南溪、大沙港、岙口塘港、万下塘港、洞前坑溪、长浦庄内河、沿赤内河、五支岙内河等省“清三河达标县考核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2.洞港、健跳港、浦坝港、山场溪、白溪(列为禁养区的外的其它河段)、旗门港、花桥溪等7条市县级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
3.各乡镇集镇规划城区范围内区域(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前原乡镇所在地的集镇区域);
4.海游、海润、沙柳三个街道除禁养区范围外所辖的行政区域;
5.核电站周围1000米范围的区域;
6.畜禽养殖总量超过土地承载量的区域。
四、适宜养殖区域
宜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宜养区。在宜养区实行适度生态化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布局,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或采用资源化利用实现“零排放”。宜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应进行治理,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关停或搬迁。在适宜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城镇(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禁养区和限养区畜禽养殖具体要求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限期关停转迁,并落实好各类污染物的妥善处理工作。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限期治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质要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控制养殖规模,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乡)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符合布局。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五)畜禽养殖场应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户按照下列规模标准认定:
(一)生猪存栏200头及以上认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生猪存栏5-199头认定为畜禽养殖户;
(三)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七、全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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