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3 14:36:02 阅读:

内容摘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

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及对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中标结果公示表、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和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函)发出前,持有关材料到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表;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需提供相关的批准函件;

(四)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提供拟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

(五)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函),并列明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或投标邀请书(函)的邀请单位。

上述资料齐全的,相关监督部门应在当日内予以备案。若资料中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招标人按规定改正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备案。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持资格预审文件到相关监督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答复;凡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的,相关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按规定改正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向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结果,发出前须到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标文件及对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料备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持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名单(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到相关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中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监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答复;凡招标文件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的,相关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招标人按规定改正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或者解释的,补充文件须在发出前持书面材料到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中标结果公示表、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前,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公示表应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送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监督部门书面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二)相关资料包括:招标工程前期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函)、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合格投标人名单、招标文件(包括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设有预算控制价的,应当附预算控制价)、开标过程形成的所有表格(包括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领取表、投标文件投递及开标会议签到表、评标专家抽取通知结果确认表等)、评标委员会编写的评标报告(含评标计算相关表格)、中标人的全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上述资料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不再重复提交。除纸质备案资料外,需提供电子版资料的,招标人应按规定提供。

第十条 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相关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相关监督部门接到备案的书面合同后,未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准予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过程中,各相关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的内容,招标人应改正后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资料备案时,已装订成册的或单份的多页资料复印件,封面盖招标人鲜章,并加盖骑缝章;单份单页资料复印件,应加盖招标人鲜章。

第十三条 相关监督部门按照国家、重庆市和我区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设专人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存档资料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按国家、重庆市、江津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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