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办法】河源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利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4 18:27:01 阅读:

内容摘要: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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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河源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利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河源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根据需要和权限共享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数字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河源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市级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组织评审和验收,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五条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会同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县区国土资源信息化部门具体负责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河源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负责辖区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

(三)负责辖区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辖区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规划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旅游、城管、环境保护、地震、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本系统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

(二)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确保数字河源地理空间框架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地理空间框架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完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河源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一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模型、兴趣点等数据,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公开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公开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水系、地名数据、影像等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部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集。该数据为非涉密可公开数据,运行于互联网。

(二)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可由市、县区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或者二者结合,根据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同步建库,优先考虑委托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以利于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共享;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建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河源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依托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进行同类平台的开发建设,应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体系要求。

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河源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交流,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应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开展1次覆盖中心城区、中心城镇的1500地形图和兴趣点数据更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的获取和正射影像图的更新,每3年开展1次覆盖全市1200015000110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其它类别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工作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确定。特殊情况下,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数据进行局部紧急更新或直接实施局部更新。

(三)乡镇(街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区内生产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时或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汇交的全市数据统一进行管理,并及时向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发市级完成生产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统一及时分发给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1500电子地图、兴趣点与三维地图实行半年更新1次,其它则保持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周期相同。

第十六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1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统一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河源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但因数据本身的瑕疵对使用方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共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河源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直接应用、定制应用、标准服务和内嵌调用”等方式在政务网或互联网上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对突发事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如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并且应调用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无偿接入服务;其它企业单位需使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提供有偿接入服务。

第三十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或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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