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意见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4 18:36:01 阅读:

内容摘要: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意见云阳府发〔2003〕95号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的意见云阳府发〔2003〕95号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意见,供大家参考。

【物价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意见



关于实施《重庆市商品房价

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

的意见


云阳府发〔200395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当前商品房价格管理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商品房价格管理的范围划分。云阳县物价局是全县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县商品房价格。

二、商品房销售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以避免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所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实得建筑面积)没有任何变化,而因公摊面积系数发生变化引起的价格纠纷。如购房者要求,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也可按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价销售。不论以何种面积或方式计价销售,其列入计价的公摊部位和面积均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项代收费一直是购房者反映乱收费的热点。对此,《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要求严格区分商品房价格代收费项目,依法收取代收费。对本文下发后仍不按规定收取的,物价部门要按照自立项目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商品房价格计算,由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自行计算。对代收费项目要书面报送县物价部门并鉴注意见后送国土房管部门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明后销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好成本资料,报送物价部门,经物价、建委、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销售。

六、商品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的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座落的具体位置[地点、幢号、楼层、房号(预售商品房应标明轴线范围)]

(二)户型(提供用于面积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

(三)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同时标明);

(四)价格: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含朝向、楼层差价)同时标明;

(五)土地使用年限;

(六)代收费;

(七)物业管理的方式和收费标准。

七、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一)违背购房者意愿强行按建筑面积计价,不在合同中注明公摊部位和面积,且与实际销售面积不符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违反《重庆市商品房价格计算方法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严肃查处。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它行为。

(三)经济适用房价格未经会审批准擅自出售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提高价格或自立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虚摊乱加成本、变相提高价格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签优卖劣变相欺诈的,由政府物价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91日起由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商品房销售的个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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