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制度】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精选文档)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4 19:00:06 阅读:

内容摘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党委政府及时掌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党委政府及时掌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精选文档)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党委政府及时掌握、了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成效、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重庆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试行办法》、《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是指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以下简称信息抄告和信息报送)。

信息抄告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将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情况、有关证据材料以一定形式抄送或告知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制度。

信息报送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成效、问题建议等以信息、总结、调研材料、统计报表等形式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或者下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发现、谁抄告”的原则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接收抄告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反馈、谁负责、谁督办”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四条 信息通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实现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信息抄告和信息通报工作,由云阳县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抄告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且依法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行政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抄告。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抄告的。

第七条 信息抄告工作应当由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辖权限实施;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了派出机构的,可以委托派出机构以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信息抄告工作。

信息抄告分为行政管理部门间抄告和同一行政管理部门跨上下级抄告。

第八条 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抄告。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应当在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抄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抄告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时,应使用《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见附件)。

抄告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

第三章  信息抄告反馈和督办

第十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挂号)、传真等形式,将《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书(回执)》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信息抄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说明理由并书面反馈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抄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抄告的高危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自收到抄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抄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抄告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被抄告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反馈信息抄告回执或者办理结果,或者不接收抄告信息且不说明理由的,抄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信息通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收集并报送本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等,每年至少报送2条以上的动态信息;

(二)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抄告、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于次年110日前报送;

(三)按时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送。

第十六条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信息通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同时抄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县政府。

(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每半年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通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向县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区域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报告时间为次年115日前。

(四)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统计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报送。

第十七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下列信息:

(一)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

(二)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工作成效;

(三)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阶段性特点和新动向;

(四)督查督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由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云阳县 取缔 查处 【工商制度】云阳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

免责声明: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文章无意中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予以更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