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6 12:27:01 阅读:

内容摘要: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

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社会工作者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214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社区建设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州区社区社会工作者及参照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社区社会工作者,是指纳入市区购买服务的,受市、区、街道管理的从事社区党务、社区居民事务和社会服务的社区工作人员,主要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服务社区居民和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以公开、平等、择优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社区社会工作者的公开招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社区社会工作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接受镇(街道)、社区两委领导,执行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推动和发展社区公益事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动员、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统筹和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民政事务、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七)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镇街、社区居委会及居民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服从镇街的工作调动与安排。

第六条 社区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治理论、岗位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

(二)按照劳动法规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三)享受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以及年休假等;

(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待遇、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  依法实行社区社会工作者服务购买制度,社区社会工作者服务补贴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发放,发放的人员及标准由市、区财政局、民政局确定。各镇(街道)每月3日前将社区社会工作者服务性补贴报表报区民政局审核,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将核定的社区社会工作人员服务性补贴拨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  社区社会工作者在聘任期间,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局、聘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并由聘用单位代扣代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我区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动、解聘、辞职、退休等离开原岗位的由镇街报区民政局审核及备案。

第九条 实行社区社会工作者岗位培训制度,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行社区社会工作者任职期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共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格次。社区社会工作者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将不再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激励机制。积极把优秀社区社会工作者培养发展成为党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社会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鼓励社区社会工作者学习社会工作知识,鼓励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通过初级社工的,一次性奖励500元;通过中级社工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社工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度被评为优秀的,奖励500元,以镇(街道)为单位,优秀比例幅度为10%15%,所需资金可从社区工作经费中列支。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社会工作者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社区社会工作者的退休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工作者的人事管理和纪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服从上级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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