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市本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6]14号)和桂林市司法局制定的《桂林市法律援助案件分类管理和补贴办法》(试
市本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6]14号)和桂林市司法局制定的《桂林市法律援助案件分类管理和补贴办法》(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桂林市本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市本级办理法律援助
案件补贴管理办法
根据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桂林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6]14号)和桂林市司法局制定的《桂林市法律援助案件分类管理和补贴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实际及财政经费拨付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经费纳入桂林市司法局财政预算,由市司法局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必须做到分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冒领、套取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负责案件的指派。
第四条 按照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地域和难易程度分类,确定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
一类案件:终止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类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和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非诉讼案件;
三类案件:包括劳动仲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非诉讼程序案件(不含案情简单,工作量小的非诉讼案件);
四类案件:包括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类案件: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办案成本为基准的定额差别补贴制度。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在桂林市各县(不含城区、灵川县)办案的,比照二类案件、三类案件、四类案件补贴标准每案增加补贴300元;
在自治区各市办案的,比照二类案件、三类案件、四类案件补贴标准每案增加补贴500元;
一类案件:开展实质性工作并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补贴比照二类案件、三类案件、四类案件、五类案件补贴标准降低10%执行;
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补贴参照二类案件、三类案件、四类案件、五类案件补贴标准规定减半执行;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因承办人原因导致案件终止的,不予发放案件补贴。
二类案件:每案补贴800元;
三类案件:每案补贴900元;
四类案件: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每案补贴1200元;
五类案件(包括跨自治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补贴25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案补贴3000元;
案件复杂、有重大影响的,要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报告;结案后,由承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审核,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办案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为多人或合并审理的案件补贴方式:
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
进入诉讼程序的,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
第八条 对同时承办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二审、再审的办案补贴比照一审的补贴按80%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值班律师每人每天补助150元,每天安排1名律师值班。
第十条 办案补贴发放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自接收立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由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将案件材料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
(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自接收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验收,立卷材料合格的,确定案件补贴数额;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但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制作案件补贴发放表和报告,报市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
(四)将补贴发放至承办人银行卡,承办人签收。
第十一条 2016年8月1日起按此标准执行发放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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