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8 14:09:01 阅读:

内容摘要: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厂改组[2012]6号)及《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

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厂改组[2012]6号)及《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厂改组[2012]6号)及《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庆厂改组[20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助的标准

对于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按照201212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暨区1160元/月),并结合国家对地方厂办大集体补助比例,我区核定发放补助标准为:区属企业补助标准最高为580元/月工龄。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一)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户)管理、分批拨付、据实结算、统一清算”的办法。

(二)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资金申请。需填报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表》及《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清算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1、拖欠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各项债务已妥善处理,并提供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

2、有净资产的企业应负担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到位,需提供经济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证明(存入财政专户资金凭证)或承诺函(企业无力筹集的,提供职工自愿放弃的证明材料);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已妥善安置在岗(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

4、市国资委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或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三无”(无资产、无主管部门、无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三)区级资金申请。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报告,包括:

1、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改革的厂办大集体户数、资产负债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职工(含在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及财政应补助资金等。

2、《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3、本地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四)全市厂办大集体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经市厂改办领导小组核批后,由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财政补助资金下拨、结算和清算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在当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确定的经济补偿金专户,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发放。各县、区要将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厂改办成员单位备案。

(二)区财政局根据已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应支付的资金到位证明或承诺,连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通过经办银行办理拨付业务。

(三)经办银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等要件,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活期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的本单位(主管部门)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银行集中领取存折或银行卡。在领取存折或银行卡现场由厂改办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经办银行要将加盖公章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明细表分别上报市厂改办成员单位备案。

(四)企业必须将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及时发放给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签字的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发放明细表(此表由发放银行提供)分别区厂改办成员单位备案。

(五)区级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内容包括:

1、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

2、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册职工的安置情况、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3、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4、《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在岗(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

四、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要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

(四)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附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红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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