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唐山市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投基金),并制定
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唐山市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投基金),并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唐山市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唐山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规模1亿元,按年度分期投入,首期规模2000万元。
鼓励其他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及各县(市)区参与风投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风投基金支持的对象:唐山市辖区内注册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风投基金由唐山科技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投资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投资申请。市科技局按照风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和领域要求,面向全市公开征集申请风投基金投资的企业,也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企业。
第六条 申请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推荐给科技投资公司。每年推荐的企业数量不超过30家。
第七条 尽职调查。科技投资公司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报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评审。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建立风投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九条 投资实施。科技投资公司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科技投资公司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风投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风投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风投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风投基金单笔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风投基金年度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风投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科技投资公司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指派专人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也可派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四条 风投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票上市、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风投基金投资存续期内,鼓励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者购买风投基金所持股权,同等条件下企业的股东优先购买。对风投基金投资之日起两年内购买的,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超过两年的,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第十六条 风投基金投资转让或退出后,资金直接收回到科技投资公司,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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