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9 08:00:05 阅读:

内容摘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5年度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2015年度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度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为3500户。其中,维修加固1100户,翻建2400户;建筑节能示范户700户。各乡镇补助对象确定、信息系统录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在201510月底全部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制定方案,扎实开展工作。各乡镇要认真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要根据当地危房情况,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工作指导,保证改造效果。

(二)农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引导。尊重农民意愿,以农民为危房改造实施主体,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

(三)帮贫扶困,突出重点。重点补助、帮扶居住在农村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申报制,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在自然村和行政村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户是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农村贫困家庭且具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贫困户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在将改造户数量严格控制在年度改造任务之内的同时,可采取整村推进、重点帮扶等方式,把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村、贫困村中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农户全部纳入改造计划;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村、贫困村中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纳入村庄整体迁并。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国家和省级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合计4655万元。在此基础上,省级对我县给予贫困地区整体补助资金196.4万元,共计4851.4万元。

根据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要求,根据危改户的贫困程度,将危改户分为一般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户;以县为单位,统筹各类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计算各类危改户的补助金额,对其实行分类补助。其中:

一般贫困户新建补助金额=[16000/+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县财政补助资金500/户以上)×新建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新建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新建户数+低保户新建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新建户数×1.2]

一般贫困户维修补助金额=[5500/+市财政补助资金500/+县财政补助资金500/户以上)×维修户数+贫困地区补助资金×(维修户数÷总危改户数)]÷[一般贫困户维修户数+低保户维修户数×1.1+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维修户数×1.2]

在一般贫困户补助金额基础上,对低保户增加补助10%,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优抚户增加补助20%

在上述补助金额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补助3000元。

最终补助标准以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到位和县级财政配套情况,按照全省统一计算公式,予以确定。

(三)改造标准。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农户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建筑面积严重超标的,不予补助;基础满足承载要求,墙体强度达到标准,一般设置构造柱和圈梁,达到抗震要求;屋顶作防渗漏处理;一般改造户要在墙体、屋面、地面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并采用塑钢门窗和玻璃,节能示范户在墙体、门窗、屋顶、地面等方面达到节能标准;尽量采用当地传统结构形式和主要材料,体现地方传统特色,保持传统风格。每户改造后的农房,都要达到安全和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要求。

(四)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各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发放到户。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解决住房的场地安全和结构安全,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也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

各乡镇、村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中,要与村镇规划紧密结合,推进农民住宅集中建设。签订协议时要明确,异地重建的危房户,新房建好后危房要予以拆除。同时,加强对施工队伍、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四、关于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各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二)资金使用。各乡镇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今年省将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实施步骤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即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和户主正面肖像)。危房照片以及维修过程中及维修竣工后的照片由乡镇政府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并制作电子文档。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请情况与《河北省农村贫困户危房分户情况调查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内容一致并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和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填写《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和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户所在村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危改办。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发现有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对危房申报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进行复核并认定。县扶贫办、县残联负责对贫困户危房进行复核并认定。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将在各村予以公布。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和各乡镇共同组织确定危房户的改造性质(拆除重建或局部维修)和资金补贴数额。

(二)开工建设

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建筑节能示范户的节能方式、节能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取2项以上的房屋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知识。

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三)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乡镇政府先行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危改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并存档备案,抽查比例不小于30%。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要逐项逐户验收。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补助资金发放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持县危改办审核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各乡镇政府收到资金后5日内将补助资金以直补到户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各农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

(五)档案管理

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照一户一档要求,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的凭单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所有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全部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纳入系统的的农户,不得确认为农村危房补助对象。

(六)产权登记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的,应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协调调试、组织实施和督导落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村“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任务要求,逐级分解,责任到人。按照“层层签订责任状、层次落实责任”要求,由县政府和各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由各乡镇与村长、村支书以及包村干部签订工作责任状,确保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加强工作指导。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协助指导危房户办理有关改造建设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要为农村危房鉴定改造提供技术支持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并加强施工管理,组织技术人员每周进行巡视检查;要指导各乡镇制定好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规划和分年度改造计划,并做好与其他有关规划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村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规范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设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县危改办要会同住建、财政、民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群众不满或上访等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责任;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收费行为;对截留、套用国家资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反馈。实行农村危房改造周报制度。危房改造工作开始后,各乡镇于每周五前将本周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周危房改造计划报送县危改办(联系电话:786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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