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城市、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划办法】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
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含潍坊经济开发区)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用地,是指用地分类中同一宗地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包括土地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混合用地规划性质相对应。
第四条综合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功能引领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功能布局和产业分区,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划分功能分区,引导功能混合,设定比例结构等。
(二)坚持用途引导的原则。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和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相邻用地单位的意见,在区域建设总规模和用地结构控制范围内,鼓励按规划实施不同用途土地的混合利用和建筑的复合使用。
(三)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科学统筹区域综合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开发强度,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和转型发展,提升区域品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坚持系统配套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城市综合用地体系相适应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实施机制。完善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补充强化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和建筑功能混合使用要求,规范综合用地的城市设计、土地出让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综合用地的,其规划控制要求如下:
(一)结合区域现状及区域发展的总体设想,合理划定分区,明确不同功能分区的主导功能,并确定主导功能建筑的最低比例。
(二)鼓励地块用途兼容,用地类型实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应综合考虑空间合理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 提出中心城市综合用地功能引导要求,明确综合用地允许混合的规划用途类型、比例范围等。
(三)按照综合用地的类型、比例, 加强区域基础配套、公共服务、开放空间研究,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停车设施等的配套要求。
(四)加强城市设计研究,提升城市建设整体品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
第六条下列类别用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特殊功能需求,不得作为综合用地使用:
(一)文物古迹用地(A7);
(二)外事用地(A8);
(三)宗教设施用地(A9);
(四)医疗卫生用地( A5 );
(五)安全设施用地( U3 );
(六)加油加气站用地( B49 );
(七)三类工业用地(M3);
(八)三类仓储用地(W3);
(九)城市道路用地(S1)。
第七条下列类别用地需体现主导功能的,主导功能建筑的建设规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服务保障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有条件混合:
(一)高等院校用地(A31);
(二)中等院校用地(A32);
(三)中小学用地 (A33);
(四)特殊教育用地(A34);
(五)绿地(G);
(六)居住用地(R);
(七)二类仓储用地(W2);
(八)二类工业用地(M2);
(九)供应设施用地(u1);
(十)环境设施用地(U2);
(十一)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其他类别用地一般可以根据国家规范、按照区域功能划分和建筑规模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用地及建筑功能的合理混合。
第九条综合用地供地前,应由市政府土地开发运营相应平台公司或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编制该地块及其周边城市设计方案或意向性规划方案,作为地块核提规划条件和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的参考。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作为依据,并负责组织地块城市设计方案或意向性规划方案成果的论证和审查。
第十条综合用地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拟出让地块及其周边城市设计方案或意向性规划方案,结合招商情况明确综合用地中不同功能用地的比例、建设规模以及其他规划建设条件。其中综合用地的规划主导用途、附属用途应当细化明确至用地分类中、小类代码。
第十一条综合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出让期限、地价、转让和登记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综合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工程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的用途、规模进行设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该地块城市设计方案或意向性规划方案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国土、规划、发改、市政等部门参与综合用地的实施和监管工作。综合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合同或划拔决定书中确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用地出让后,企业存在转型升级需求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用地混合功能的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区域功能布局和建设规模等要求下按照专业论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重新确定混合功能的类型及比例,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企业用地功能变化后,国土资源部门重新评估土地价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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