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法】峰峰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9 18:09:02 阅读:

内容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国有及国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国有及国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峰峰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办法】峰峰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实行区级、主管部门、企业三级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推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加强企业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所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政府授权进行批复或报人民政府批准;

(五)监督、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并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批复后监督企业执行;并负责报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

(四)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五)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占有者、使用者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及有效利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企业具有使用权,处置权归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经主管副区长签署同意意见后,上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一)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四)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或者处置单项资产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10%

(七)企业整体租赁经营、场地出租超过一年;

(八)企业国有房产(含办公性、商业性、生产性、仓储性、居住性及临时性)及其构筑物对外出租、出借超过一年(含一年);

(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区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区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区财政局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峰峰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区财政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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