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方案】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9 20:00:05 阅读:

内容摘要: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

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方案】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保险方案】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松原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全市统一开展机关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确定纳入改革的单位及其人员信息情况,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奠定坚实工作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市市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范围

(一)参保单位范围

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二)参保人员范围

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在编、财政部门核定供款渠道的工作人员及退休(职)人员。

三、参保范围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填报

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按下列要求提供或填写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复核,报当地(垂直管理系统单位报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和社保部门依次审核。

1.提供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法人登记证书;

2.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

3.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表》(详见附件1);

4.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2);

5.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参保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

(二)机构编制部门确认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类别和人员编制信息。主要包括:

单位设立批准手续、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单位编制总数、编制内实有人数等。

(三)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经费保障方式、编制内工作人员经费供款方式、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保障方式。

(四)组织部门审核

组织部门根据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负责审核编

制内工作人员工资情况。主要包括: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后工资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原退休费)标准。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负责审核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情况。主要包括:在职工作人员改革前后工资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原退休费)标准。

(六)社会保险局经办

社会保险局配合人社部门审核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对经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单位按照经办规程为单位及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理单位改革后工作人员增减、信息变更、待遇核算等具体经办业务。

四、信息采集程序

(一)信息采集范围和内容

1.信息采集范围:经认定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

2.信息采集内容: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

(二)信息采集流程

1.经认定符合参保范围的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编写的信息采集软件,分别填写录入并生成《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4)、《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5)、《参保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6)。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信息采集表》中填报的信息进行复核,加盖主管部门人事管理科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单位填报的《信息采集表》和软件采集数据信息,依据个人档案记载及相关申报材料审核。审核无误的,加盖“审核通过”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并进行全市数据汇总,相关申报审核资料以及电子数据备份归档管理。

4.全市数据汇总按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进度,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逐级上报汇总。

(三)数据采集要求

1.信息采集时点为2014101日零时。改革前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930日档案记载为准;改革后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等数据信息均以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2014101日档案记载为准(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补发的工资或退休费)。

2.具体的采集细则、报送流程、批次、时间、人员名单排序方式、个人原始材料报送要求等,培训后统一发文明确。

3. 信息采集相关表格由单位根据申报材料以及个人档案认真录入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个人信息需要由本人确认签字。

4. 严格依据档案记载录入填报。任何地方、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采集录入与采集时点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信息,发现录入错误的,应当及时调整和纠正。

5.改革后(2014101日起)单位新招录工作人员暂不纳入本次数据采集范围。待社会保险机构具体业务经办管理服务正式启动运行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增参保人员相关规程,携带相关审批材料办理。

6.记载错误的档案信息后续将按规定程序变更。单位或本人对个人档案记载信息存在疑义,需变更相关信息的,在此次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结束且各级社会保险启动经办业务后,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工作流程另行变更。

五、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市里统一要求的时间进度完成相关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109日—1014日)。举办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业务培训班,统一安排部署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

(二)全面开展与审核验收阶段(20161017日—1117日)。参保单位开展机关单位参保范围认定及信息采集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三)数据汇总上报阶段(20161118日—1122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逐级报送数据信息,全市汇总、上报省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是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全市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确定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二)保证工作质量。参保单位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量大、采集项目多,涉及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采集工作一遍成、不反复。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做好政策解答和问题梳理的同时,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上报或请示,不得自行随意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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