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扶绥县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10 10:09:01 阅读:

内容摘要:优秀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我县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优秀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我县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扶绥县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扶绥县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优秀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强我县优秀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类别

第一条  我县优秀人才分类目录为七个层次,分别是海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高端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县级高级人才、县级紧缺人才、县级专业人才。

第一类:海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高端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海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高端人才。

第二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八桂学者”;“特聘专家”;享受省区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区级政府优秀专家;全国优秀教师;省区特级教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曾在国内外省区级以上知名科研机构、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良好社会声誉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第三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区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设区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第四类:市级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设区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五类:县级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国内985211工程”重点院校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六类:县级紧缺人才。主要包括:取得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学位(包括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所学专业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扶绥县急需紧缺专业目录);取得国内985工程”重点院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七类:县级专业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国内211工程”重点院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且所学专业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具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未列入上述类别,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方式

第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主体单位为扶绥县直行政机关(聘用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且入编的优秀人才,须由县引进优秀人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考察,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入编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且入编的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仅指硕士研究生)类人才的,如引进单位无空编,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调剂解决。  

第五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入编的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类人才的,可采取兼职,报县政府同意后,担任政府顾问、特聘专家等;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三、四、五、六、七类人才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条  引进到高等院校、企业的优秀人才,由高等院校、公司(单位)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区内外重点院校有志于从事党政事业工作、品学兼优、有发展潜力且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在校学生(本科生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博士研究生一年级),经面试考核通过,可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人才聘用意向书。每年寒暑假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青年人才到我县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待遇

第八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制度工资标准执行。第一类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正处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执行,第二、三类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副处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执行,第四类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正科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执行,第五、六(仅指硕士研究生)类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副科级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执行,第六(仅指本科生)、七类人才的工资待遇参照科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执行。引进到企业、高等院校的优秀人才,其工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个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按照《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第一类人才,经考核优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向市委推荐作为正处级职务人选;第二、三、四类人才,经考核优秀的,由县委向市委推荐作为副处级职务人选;第五、六(仅指硕士研究生)类人才,经考核优秀的,可推荐作为副科级职务人选。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除正常的工资待遇外,根据人才类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费补贴:引进到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第一类人才补贴 50 万元;第二类人才补贴 20 万元;第三类人才补贴 15 万元;第四类人才补贴 12 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10万元;第六类人才补贴6万元;第七类人才和入编的优秀人才不享受安家费补贴。补贴按月分5年拨付,已满5年或5年内调离本县的,期满之月或调离之月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二)入企补贴:引进到企业的优秀人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第一类人才补贴 50 万元;第二类人才补贴 20 万元;第三类人才补贴 15 万元;第四类人才补贴 12 万元;第五类人才补贴 10 万元;第六类人才补贴 6 万元;第七类人才不享受入企补贴。所需补贴由企业自行解决,给付方式由企业与引进人才商定。

(三)租房补贴:引进人才租赁扶绥县人才公寓或企事业单位筹集的人才住房的,租金实行减免政策。引进人才在本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租金补贴,按月发放。第一类人才:按扶绥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220㎡的2倍补贴;第二类人才:按扶绥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140㎡的2倍补贴;第三、四类人才:按扶绥县当年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120㎡的2倍补贴;第五类人才:给予每年4800元的补贴;第六、七类人才:给予每年3600元的补贴。入编的优秀人才不享受租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并在扶绥县工作满5年(已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工作年限从20172月算起,含入编的人才)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按签订购房合同上一年度扶绥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不同档次的补贴面积标准分别给予货币补贴。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22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22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第二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4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4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三、四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2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2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五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10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10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六类人才补贴面积标准为 80 ㎡,补贴形式按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上一年度扶绥县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标准×80㎡的50%一次性发放货币补贴,余下的50%在扶绥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并完成工作任务的一次性补贴;第七类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人才从领取购房补贴之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人才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五)2015年(含)以前引进的优秀人才,已按《扶绥县优秀紧缺人才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扶办发〔201132号)享受满5年生活补助和安家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安家费补贴和入企补贴;未满5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享受相关补贴至5年期满。

第十一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同类性质单位间随调,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相应工作,未成年子女由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二条  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除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外,每年可以再安排一次休假,广西籍以外的1O天,广西籍的5天,由用人单位按探亲假有关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三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文学、艺术、教育、卫生等行业或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在国家级(国际级)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金两倍额度的经费补助;在自治区(省)级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金同等额度的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引进到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类人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事业单位除外)的优秀人才,允许兼职兼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与国内、国际社会组织兼职活动,且担任高级职务的,用人单位为其兼职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担任具体行政领导职务的优秀人才从事兼职活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对携带专利技术、创新创业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等到我县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创业园落户的创新团队或优秀创新型人才,由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按用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全额拨款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差额拨款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县财政差额拨款补助;自收自支单位、高校、企业等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待遇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共同关心、爱护人才,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氛围和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人社、科技、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为各类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高级管理人才中短期培训。组织、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区内外重点院校、科研院所访学研修,到上级部门、重点企业、基层一线、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培训,或参与重点项目、科研课题开展实践锻炼。

第二十条  入编的优秀人才,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编外聘用的优秀人才,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考核。实行试用期制度,第一个聘期为五年,其中包含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优秀人才开展试用期满考核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实行优秀人才年度考核制度,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专门针对优秀人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注重对德能勤绩廉,特别是素质能力、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自行提前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即终止本办法的各项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行政机关(聘用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扶绥县委员会组织部、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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