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陆川县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10 16:45:04 阅读:

内容摘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陆川县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法制方案】陆川县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力措施,对增强政府公信力、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将其纳入本辖区、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按照职责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我县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

㈠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㈡各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三、落实公示平台

我县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以单位门户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为主要平台,以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等载体为补充。各单位要确保本单位的公示方式有效,便于执法对象及时获知执法信息、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各单位以本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示;未建门户网站的,可公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相应栏目中;单位下属部门未建立独立门户网站的,其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可通过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规范公示内容

凡桂政办发〔201651号和《陆川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详见附件)确定的公示内容按本方案后所附的样式,全面、合法、准确、及时地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及时更正。

㈠县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力清单。

㈡镇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以下内容:

1.经过清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级行政执法主体;

2.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事项(权力清单)。

㈢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门户网站等平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1.本单位及内设机构的名称、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行政执法证号;

2.结合本单位的权力清单,公示本单位的每项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3.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等执法结果载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5.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6.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㈣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以下内容:

1.委托执法的依据;

2.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3.委托执法的期限;

4.委托机关;

5.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五、加强监督保障

㈠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

㈡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责任,确定责任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㈢县、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要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本级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中进行考核评价。

㈣县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稳妥有序推进

按照桂政办发〔201651号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最迟在201612月底前得到全面实施,各镇各单位要抓紧落实。

20168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部署实施工作,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责任分工。

20169月底前,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完成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整理和规范工作,并落实公示平台或者载体。

201611月底前,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把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在指定平台或载体上进行公示,不得有缺漏项。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本辖区的全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㈣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在20161115日前把本镇、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总结报送县法制办,联系人:江城,联系电话:7211879,电子邮箱:gxlc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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