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制度】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13 15:54:01 阅读:

内容摘要: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我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处依据法律、

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我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处依据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房产制度】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精选推荐】


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我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事实。

第四条 我处应当对行政执法行为自案件受理至行政决定作出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二)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三)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摄照片或者录像;

(四)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

(五)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六)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必须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认真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九)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十)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十一)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处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合法。

第八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低成本、易保存、不易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九条 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健全配套行政执法文书,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安装公共监控视频记录执法活动的,启用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应当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人身、场所、物品,证据保全、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张北县房地产管理处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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