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13 18:45:04 阅读:

内容摘要: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住建方案】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518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采取新建、维修加固等方式,努力改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推动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与农村面貌提升、基层建设年帮扶活动、幸福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把任务指标向基层建设年活动帮扶村和省级改造提升重点村倾斜,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村容村貌相衔接,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

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户型及造价合理的房屋,修缮加固房屋应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墙体、屋顶、门窗等重点部位进行修缮,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证居住安全。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各乡(镇)要在公示栏和改造村庄进行公示。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1000户,其中加固维修600户,新建400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200户。在任务安排上,综合考虑全县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各乡(镇)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细化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省、市安排的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补助对象、改造方式、改造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优先安排改造,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劳模家庭、失独家庭等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加强补助对象认定与精准扶贫机制的衔接,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要参与补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及时在村和乡(镇)公开栏公示,公示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存档。县住建局要组织做好已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二)改造方式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乡(镇)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改造综合效果。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改造、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搞好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三)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各乡(镇)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执行。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乡(镇)要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每个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四)补助标准

按照标准要求,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安排我县561户),对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每户增加补助500元(安排我县1000户)。市级财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资金下达后拨付)。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一)申请审批阶段

申请审批包括“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等主要内容和步骤: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有户主签字;

2)户籍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收入证明。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简称优抚户)、低保户,提供五保户、优抚对象家庭(简称优抚户)、低保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4)危房证明。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符合条件的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报情况填入《河北省农村贫困户危房分户情况调查登记表》,各户的住房情况如实进行核实填写;对不一致的,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5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申请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派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包括新建、翻建及修缮加固方式)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县级核准。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列入改造范围在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同时,对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并将改造前信息及照片录入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全县农村贫困户需改造的危房数量。

5、上级备案。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设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危房改造实施要求

1、开工建设。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可开工建设: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国土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国土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批准建设;

2)确定按标准图纸施工或施工图纸经审定批准;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农村危房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全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工程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后,各乡(镇)对危房改造户进行分户验收,初验完毕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符合村庄规划,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农户能够直接安全入住;

2)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

3)建筑节能示范户达到相应的节能要求;

4)档案资料符合万全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资料卷的内容要求;

5)全部按规定将改造信息录入网上信息管理系统。

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档案管理与产权登记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个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最低建设标准验收表、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乡(镇)政府所有。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

1、多渠道筹措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的筹集,按照农户自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农户积极参与危房改造施工。

2、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挪用,确保全部用于当年危房改造。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3、严格资金拨付程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危房改造开工后,按计算出的每户的补助金额向危改户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经现场实际验收合格,经改造户主签字、村委会签章、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章、主管县长签章后,由县财政局再拨付50%

4、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

5、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乡(镇)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整体工作;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全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上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确保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三)及时报送信息

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乡(镇)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县住建局。同时要摸清本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底数,及时统计汇总本地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并上报县住建局。

(四)强化工作督导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督导,对于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低其下年度目标任务及补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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