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7篇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7-31 18:27:01 阅读:

内容摘要: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篇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是一种相对完整的工作制度体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它的核心是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目标,并将责任划分和落实到各个岗位和个人。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深化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改革,更能有效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包括意识形态工作的目标、职责、权利和义务四个方面。首先,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目标,即正确引导公众思想,加强国家意识、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念,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和国家形象。其次,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包括落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广优秀文化和思想,弘扬正能量和正面价值,防范和消除社会风险,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再者,明确意识形态工作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机关职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新技术的研发和运用,及时发布各种信息和新闻,防范虚假信息和处理谣言等。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的实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各级机构和个人的职责和任务,以此为依据建立权责对应、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首先,需要划分清

  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职责,制定出能够实现目标和任务的职责和分工。其次,制定出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项业务、任务和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价。最后,需要经常性开展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出现漏洞和失误。

  在推行这个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各级干部和员工的意识素质的提高,让他们明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并树立起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注重加强教育培训,培养干部和员工的使命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党的干部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担当能力。要加强工作的纪律和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总而言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体系,它的实行能够推动意识形态工作深入发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目标。它需要各级干部和员工的积极参与和自觉执行,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它的作用和效果。

篇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制度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思想路线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是为了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正确、有效地开展。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首先要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识到,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正确、有效地开展。

  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考核评价标准,确保责任到人、责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宣传教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需要加强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教育。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对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识形态工作意识和能力,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确保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正确、有效地开展。

篇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紧张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紧张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构造报告意识形态范畴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实际中心组研究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范畴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范畴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流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正视收集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XXX的领导、攻击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行动,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流传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

  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构造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理意识形态范畴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范畴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正视、不予处理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抉择和政策的行动放任不管、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制度行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小我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攻讦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攻讦,给予构造处理或纪律处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小我,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当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已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以及锻造社会支柱的重要话题,也是当前构建共同体社会伟大事业步伐不断前进的必要手段。因此,下面将论述什么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以及如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和责任,皆应依据国家意识形态实效规范,履行其言行作为所规定的职责,特别是在形成健康安全的意识形态环境方面发挥作用。它要求当事人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个理想信仰的长期建设和实现过程,积极把握历史机遇,全面推进意识形态环境的建设,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引导,营造良好的宣传环境,形成社会上科学文化的普遍特征。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首先要立足于自身实际,研究和调整意识形态工作计划,规范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其次,要充分发挥各方责任,建立多个职能部门定期协作,具体落实社会意识形态改革,努力推进社会意识形态环境全面健康发展;第三,要巩固和改进工作机制,制订精准化宣传和教育政策,加强意识形态部门宣传渠道的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机制;最后,可通过全社会的实施来实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教育、宣传作用,推动社会意识形态环境完善,最大地发挥社会整体的稳定、发展和进步作用。

  综上所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要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加强社会意识形态宣传、管理、服务和协调,按照国家意识形态实效政策要求,树立为民办实、服务大局的责任观和行动准则,全面推进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建设共同体社会的团结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的讨论,希望通过以上讨论,能够帮助大家更多地了解这一话题,切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篇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关乎全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中心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大事件、重要动向等开展专题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在公安工作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主持召开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分析研究民警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民警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带头上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党课

  (三)加强对民警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密切协作,及时排除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

  (四)认真处理涉及民警意识形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主持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全面掌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每年要组织检查下属单位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党委分管领导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协调指导意识形态工作,就意识形态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提出安排建议,就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提出应对建议;

  (二)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对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协调、指导各方面整体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协调、组织、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抓好上级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部门的实际,及时提出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意识形态的事项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有关防控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分管部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参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根据上级党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各级党委要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具体考核评价体系。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安排一次。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委承担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情况;

  (二)党委书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

  况,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其他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宣传纪律情况;

  (四)党委政工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完成意识形态工作及民警思想状况分析等重点任务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

  (二)座谈或个别访谈;

  (三)实地考察或抽查;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客观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由政工部门存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错误行为和观点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三)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四)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五)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以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经有关部门会同政工部门查清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政工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要对下一级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

  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制度的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提拔使用的,参照有关规定履行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局政治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在社区里,意识形态工作历来非常重要,是社会稳定和团结的保障。近年来,在国家的正确引导下,各社区意识形态工作正在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作用,我们建立了《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社区意识形态工作,推动社区共同繁荣发展。

  《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基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维护社区稳定。在社区里,要加强社会秩序维护,坚决打击非法活动,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发现任何非法活动,要立即采取严格的措施,以避免社区犯罪的发生。

  二是发掘社区人文智慧。要挖掘社区各类文化人文智慧,加强人文交流,促进社区文化的发展。要动员社区居民参加有关文艺活动,培养社区公民文明素养,同时宣传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建设和谐文明的社区。

  三是弘扬社区优良传统。要努力把社区的优良传统积淀起来,弘扬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使社区精神文明不断提升。要把这种优良传统融入到社区的日常生活中,做到文化营养全面有效,让社区文化施工更加活跃。

  四是积极引导社区发展。要加强对社区经济、社会文化各项发展情况的监督,引导社区居民发挥正面作用,参与到社区的发展中,共同推动社区的繁荣发展。

  《社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的实行,一定会为加强社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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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态工作,唤醒社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社区文明素质,推动社区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我们要紧紧围绕这项制度,加强社区意识形态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推动社区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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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

  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

  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

  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

  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

  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

  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

  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用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电公司“三三三一”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公司各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事故处理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煤电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

  调查确认;

  6、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三、安全责任追究行为

  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和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2.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4.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15、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6、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17、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8、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五、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

  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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