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制度】汕尾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4 18:18:02 阅读:

内容摘要: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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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汕尾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市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共汕尾市委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能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市政府将对该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要求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入剖析,查找突出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见及措施。

第三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办提请市政府对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90日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市政府约谈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市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市安委办领导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人员包括:相关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和分管相关行业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对事故所在行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

各县(市、区)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原因被约谈的,被约谈人为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和分管事故行业的政府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市安委办负责提出约谈计划,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市政府予以约谈。如有多个县(市、区)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办向被约谈县(市、区)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市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县(市、区),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安委办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县(市、区)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请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讲话。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并通报全市,市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督办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六)被约谈的县(市、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30日内以县(市、区)政府名义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汇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近期较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一步整改措施。

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约谈县(市、区)提出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领导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如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主持约谈的副市长或安委会副主任请假。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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