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制度】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完整版】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11 20:27:01 阅读:

内容摘要: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

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制度】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招商制度】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完整版】



亳州市招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本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纳入局年度法制工作计划。如需请求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下发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通知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申报。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计划外提请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室应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并明确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以本局为主制定,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必须专门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管理权限、施行时间等基本内容,并要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采用适当的结构,使用的词汇和术语应当符合规范化要求,条文应当明确、具体、严谨。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初稿完成后,应将规范性文件文本、文件起草说明、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科室负责人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长审理、决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以本局为主制定,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必须经各有关部门共同会签。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同意。

第十四条  请求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审定后,与文件起草说明、文件制定依据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十五条  同级部门送本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修改意见,报局长签发。

第十六条  各科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文后,应在2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制定说明等资料及电子文档送交办公室。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同时附该制定依据。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办公室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科室对本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

(一)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国家或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五)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替代的;

(六)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招商引资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七)其他需要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招商引资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其他需要予以修改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起草科室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相同。对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科室应当按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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