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崇明县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朗基文库网 时间:2023-06-01 20:18:01 阅读:

内容摘要: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全面取消分散燃煤设施的目标,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

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全面取消分散燃煤设施的目标,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崇明县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崇明县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全面取消分散燃煤设施的目标,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72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加快推进生活领域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综合手段,加速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性小炉灶。

二、工作目标

加强和创新社会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到2015年底,全县基本取消经营性小炉灶等分散燃煤设施;到2016年底,全面取消经营性小炉灶等分散燃煤设施,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

乡镇是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推进实施。

(二)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各乡镇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拆除违章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和环境整治等工作,综合协调公安、环保、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执法力量,推进经营性小炉灶的综合整治。

(三)坚持长效管理原则

坚持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建立第一时间发现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完善长效监管措施,防止经营性小炉灶的“死灰复燃”。

四、工作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56月底前)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制定经营性小炉灶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于20156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57月)

在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乡镇组织向各经营性小炉灶的经营户、房屋所有人等逐一发放宣传告知书,介绍政策法规、讲明利害,鼓励自行拆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58月至11月)

各乡镇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对存在于违章建筑内的经营性小炉灶以拆除违章建筑为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治;二是对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小炉灶,通过无证经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环境综合治理等进行联合整治,并限期取缔关闭。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512月)

县环保局组织对各乡镇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检查,避免出现“死灰复燃”现象,提出并落实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步建立属地监管机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巩固提高阶段(20161月至201612月)

各乡镇建立经营性小炉灶的长效管理机制。县环保局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核查,并对各乡镇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到经营性小炉灶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经营性小炉灶整治工作小组,认真贯彻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注重部门协作

各乡镇要将整治工作与落实《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相结合,依托现有的“大联勤”、“大联动”和城市综合网格化管理等平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小炉灶冒黑烟、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豆制品无证加工场所、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行为、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等的执法检查,强化对高耗能设备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等要加强对擅自居改非、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消防部门加强对经营场所的消防执法检查;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狠抓工作落实

坚持“由点到面、疏堵结合”的工作方式,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发现无证无照的经营性小炉灶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照的经营性小炉灶,要加强宣传,鼓励尽早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四)鼓励适当补偿

各乡镇在实际工作推进中,对主动实施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县环保局对完成整治任务的乡镇,从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偿。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乡镇要落实责任,做好专项巡查,防止取缔后的“回潮”。各乡镇于每月20日前上报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2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县环保局结合日常检查,加大督查、暗查和抽查力度,每月25日前向县政府、市环保局上报经营性小炉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12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加强督查考核,并将综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

六、其他事项

(一)高污染燃料(不适用于车用燃料)是指①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固硫蜂窝型煤;②重油、渣油、石油焦、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柴油、煤油;③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清洁能源是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甲醇基燃料等。

(三)经营性小茶炉和小炉灶是指:各类主要用于提供生产及生活热水的燃高污染燃料的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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